9月伊始,无忧精英网微信公众号后台,收到了一起咨询:
无忧精英网会员,某企业员工刘女士,于2017年8月离职。因身体原因,辞职后入院治疗。离职后,刘某所在公司以刘女士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为由,拒付了8月份尚未发放的工资。
刘女士希望通过无忧精英网得到一些法律指导,究竟员工未办交接手续,公司是否能拒付或延期支付工资?
无忧精英网首席职业发展顾问赵争女士指出:这个案例具有一定共性,类似因未办理交接手续被用人单位扣留最后一个月工资的争议其实很常见。用这个手段,要求员工遵守离职手续办理流程,是企业经营权里对劳动力的管理权,是一种自主支配权,也是企业自主经营权。
但是,法律法规上,扣留和延期支付报酬权并不能找到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在这里,无论用人单位找多少理由,比如供应商拖欠货款尚未收回、劳动者工作存在诸多瑕疵、用人单位生产任务未完成,等等,均不能免除其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本案及其他类似的企业扣留离职前尚未结算工资和奖金的做法,实质上就是一些企业为了缓解压力,保留熟练工等目的,给劳动者离职设置障碍,增添劳动者离职代价,希冀其被迫推迟或放弃离职。根本上说,其实是一种人力资源策略考虑。
对于高管人员、技术人员等高端人才流失时,一些企业往往会以更多附加在劳动者一方的非劳动因素条件,来逼迫劳动者就范。
比如,高管人员往往采用年薪制,很大一部分收入需要到次年考核发放。高管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尚存股权等争议,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因股权未得到妥善处理,用人单位拒付或延期支付高管人员工资、绩效工资。
又比如,技术人员未及时移交技术资料,未将技术方法教会给接替其工作的人员;售楼人员离职时因房产尚未交付不能领取应得销售提成;企业岗位空缺尚未招聘到合适的接替人员代替离职人员;个人对企业老板欠款尚未归还,等等,不一而足。
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但是,且不说这些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在争议产生后,尚需仲裁或司法审查。依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由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特别法(广义),在解决工资发放争议中,应当优先适用是不言而喻的。上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具体条款,应当优于劳动合同法规章制度条款而得到仲裁、司法裁判的优先适用。由于公司提出的这些五花八门的理由均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因而无效。
回到刘女士的咨询案上来,无忧精英网建议刘女士放心地去省人社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平台上登记这个劳动争议,请求平台调解专家进行调解,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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