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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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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公司解散过程中,公司所有财产均是清算对象。

作者:崔欢

一、公司解散制度简介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事由丧失法人人格的法律行为,是公司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按照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解散事由的不同,公司解散大致分为如下五种情形:

1、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2、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二、公司解散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解散后,其法人人格将不复存在,特别是在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下,公司的资产很可能已经低于负债总额,因此,在公司解散过程中需要对债权人的权益给予特殊保护。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解散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如下方式维护其合法权利:

1、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

给予债权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是保护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有效手段。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下,公司的出资人和股东只要在公司设立、经营过程中不存在瑕疵,在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解散时无须为公司债务承担任何责任,这无疑是将公司经营的风险转嫁给了公司的债权人。

公司解散的事由出现后,公司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员往往由该公司股东自己担任或者根据股东的选择而产生,无论是从信息对称性还是决策话语权方面,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相比都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债权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是对债权人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弱势地位的一种救济方式。当清算义务人怠于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2、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要求公司股东、董事等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中列举了两种清算义务人或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一是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此处的恶意指在处理公司财产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具体包括侵占、私分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公司财产。二是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从而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作出上述两种行为时,公司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要求公司股东、董事承担清偿责任或要求股东或者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前置程序,公司未经清算不得办理注销登记。实践中,如果公司股东出于办理清算程序、节约成本或逃避债务等目的,往往未对公司进行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对此,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另外,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公司债权债务处理作出承诺的股东或第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如果股东或第三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保证责任,则债权人可请求承诺人承担偿还责任或保证责任;如果承诺人仅承诺负责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则其仅承担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的义务。只有当公司财产因未及时清算而流失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承诺人在公司财产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要求未出资股东及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解散过程中,公司所有财产均是清算对象,既包括股东已经实际交付和转移的出资,也包括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而未缴纳的出资中既包括缴纳期限尚未届满的出资,也包括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瑕疵出资。实践当中,广泛存在着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形,例如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对物权、知识产权等形式的出资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等。无论是哪种情形的未出资或出资瑕疵,都会导致公司资本不实、清偿能力不足,从而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出资股东,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或发起人之间对公司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公司债权人同样有权要求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出资瑕疵股东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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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公司解散过程中,公司所有财产均是清算对象。

作者:崔欢

一、公司解散制度简介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事由丧失法人人格的法律行为,是公司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按照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解散事由的不同,公司解散大致分为如下五种情形:

1、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2、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二、公司解散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解散后,其法人人格将不复存在,特别是在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下,公司的资产很可能已经低于负债总额,因此,在公司解散过程中需要对债权人的权益给予特殊保护。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解散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如下方式维护其合法权利:

1、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

给予债权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是保护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有效手段。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下,公司的出资人和股东只要在公司设立、经营过程中不存在瑕疵,在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解散时无须为公司债务承担任何责任,这无疑是将公司经营的风险转嫁给了公司的债权人。

公司解散的事由出现后,公司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员往往由该公司股东自己担任或者根据股东的选择而产生,无论是从信息对称性还是决策话语权方面,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相比都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债权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是对债权人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弱势地位的一种救济方式。当清算义务人怠于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2、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要求公司股东、董事等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中列举了两种清算义务人或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一是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此处的恶意指在处理公司财产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具体包括侵占、私分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公司财产。二是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从而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作出上述两种行为时,公司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要求公司股东、董事承担清偿责任或要求股东或者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前置程序,公司未经清算不得办理注销登记。实践中,如果公司股东出于办理清算程序、节约成本或逃避债务等目的,往往未对公司进行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对此,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另外,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公司债权债务处理作出承诺的股东或第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如果股东或第三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保证责任,则债权人可请求承诺人承担偿还责任或保证责任;如果承诺人仅承诺负责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则其仅承担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的义务。只有当公司财产因未及时清算而流失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承诺人在公司财产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要求未出资股东及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解散过程中,公司所有财产均是清算对象,既包括股东已经实际交付和转移的出资,也包括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而未缴纳的出资中既包括缴纳期限尚未届满的出资,也包括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瑕疵出资。实践当中,广泛存在着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形,例如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对物权、知识产权等形式的出资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等。无论是哪种情形的未出资或出资瑕疵,都会导致公司资本不实、清偿能力不足,从而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出资股东,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或发起人之间对公司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公司债权人同样有权要求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出资瑕疵股东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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