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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评论】滴滴之殇:是时候讨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公共责任和法律惩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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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评论】滴滴之殇:是时候讨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公共责任和法律惩罚了

只有面对巨额的法律赔偿,巨头公司才有可能把伤筋动骨的价值损失转化成自我约束和改进底线服务的动力。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程维的亲友,应该不会使用滴滴的顺风车服务;而李彦宏的亲友,也应该不会通过百度来搜索医院就医。恰恰是这种感情隔膜,让互联网巨头的掌门人无法体察一般用户可能面临的伤害。

每一次,在舆论爆发之后,这些公司的道歉声明让我们感受到他们的拳拳诚意、痛定思痛。但是,在人身安全问题上,一次错误都不能原谅。

8月24日,浙江温州乐清,一名20岁的女孩赵某乘坐滴滴顺风车失联,第二天警方通报说嫌疑人钟某已被抓,他交代了对女孩先强奸后杀害的犯罪事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让人震惊的是,据《温州都市报》,乐清的林女士23日下午曾坐过犯罪嫌疑人的车。在从乐清虹桥到翁垟的途中,司机将林女士带至偏僻处意欲不轨,但林女士侥幸逃脱。林女士随后将此事投诉至滴滴平台,但截至赵某受害案案发,林女士都没有收到滴滴的相关反馈和处理结果。

林女士对此事深表自责,认为如果自己当时报警,而不仅仅是向滴滴投诉,或许能避免后来的悲剧。那么,滴滴有没有自责,或者反思过自己的责任和处理流程呢?

这已经不是滴滴第一回出事、第一回道歉了。5月的空姐被杀事件就曾是舆论热点:5月6日,21岁的空姐李某在郑州航空港区搭乘了滴滴顺风车,但此后整整一天其父亲都无法联系上女儿,于是报警。8日,警方告知,李某的遗体被找到,身中多刀。

针对这一凶案,5月10日滴滴发布声明称:“对于郑州顺风车乘客李女士遇害一事,我们感到万分悲痛和愧疚,在这样的悲剧面前,任何言语都无法表达我们沉痛的自责。滴滴真诚地向李女士的家人道歉,作为平台辜负了用户的信任,在这件事情上,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后滴滴顺风车停业整顿,开启了限时操作和人脸识别系统,以求降低乘客人身安全风险。

客观地说,要完全杜绝乘车风险非常难。在传统的出租车时代,此类事件也偶有发生,因此在空姐遇害事件的争论中,也有人为滴滴辩护。人们也希望滴滴能够利用高科技手段,建立及时高效的反应机制,保障车主和乘客双方的人身安全。滴滴郑重承诺,客服将在两小时之内对乘客的投诉进行回复,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置。

然而,8月25日,滴滴给出的是第二份道歉声明。所谓“两小时之内作出回复,并及时调查处理”的承诺被证明是一句空话。

女孩赵某乘车后,在两点多曾向好友求救,好友立即报警。据“平安温州”公众号信息,16时41分许,民警利用好友朱某某手机与滴滴客服沟通,希望了解此顺风车车主及车辆的信息,滴滴客服回复称安全专家会介入,要求继续等回复。17时13分许,滴滴客服向民警反馈称,赵某某在13时许预约了顺风车,后已于14时10分许将订单取消,并未上车。民警质疑上车后还可以在中途取消订单,再次提出要求了解司机号码或车牌,未果。警方多次努力,多次沟通,直到18时13分,警方才收到滴滴公司发来的车牌(车牌号为川A31J0Z)及驾驶员信息。

可以看出,滴滴错过了两次挽救女孩的宝贵机会。一是林女士前一日的投诉,二是被害人好友的电话求援以及警方长达几小时的多次沟通。

很多义愤填膺者指出,在人身安全问题上,多少次道歉、多少倍的补偿都无济于事。如果滴滴是一家普通的互联网公司,人们或许可以原谅它。但它不是,从2012年创业,到6年后的今天,滴滴已经占据中国网约车的主导地位。

滴滴早期获得腾讯的投资,在2015年合并阿里系的快的,2016年合并Uber中国。可以说,滴滴是为数极少的获得腾讯、阿里和百度共同投资的企业。

作为平台级的企业,最核心的功能当然是商业价值,服务用户,连接供需两方。但所有成为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公共利益也是绕不开的话题。消费者需要的是低价且高效的出行方案,司机需要更高效的接单和体面的收入。但是,在任何国家和社会,所有服务还有更基本的底线。在网约车领域,底线是出行安全。在电商平台,底线是商品的基本质量和仿冒产品被拒之门外。在互联网内容领域,是打击盗版等非法内容。

在早期互联网时代,关于平台责任,有著名的避风港法则: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

不过,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红旗原则,也越来越多的进入公众视野。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从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来看,至少认为,互联网企业应该知道热播影视作品、流行度较高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权属情况,并有义务提高注意力。为这些作品设置榜单、目录、索引并提供深层链接服务,法律直接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应知”。

如果引申一下,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如果服务提供方的侵权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平台方理应知道,并有责任移除。其隐含的逻辑是:平台不能完全撇清与其有关的连接责任。

今年5月11日,在滴滴空姐遇害案过后,交通部发了一篇《检验网约车发展的标准是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其中写道:

网约车企业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必须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检验网约车发展的标准不是“流量”或“估值”,而是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乘客和司机是网约车企业的“衣食父母”,是其走远做强的“资本”,正是他们的选择撑起了企业的“流量”“估值”和持续发展。如果没有乘客和司机的选择,再大的网约车平台终将轰然倒塌。

联想到近期爆雷的P2P平台,以及前几天的房租大讨论。显然,连接供需双方的大型互联网平台,越来越多地成为公共话题。当中介龙头企业宣称绝对没有操纵租房市场时,北京住建委联合多部门,约谈了自如、相寓、蛋壳公寓等主要住房租赁企业负责人,明确提出“三不得”、“三严查”:不得利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获取的资金恶性竞争抢占房源;不得以高于市场水平的租金或哄抬租金抢占房源;不得通过提高租金诱导房东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等方式抢占房源。严查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融资资金的行为;严查哄抬租金扰乱市场的行为;严查不按规定进行租赁登记备案的行为。

我们还不能忘了共享单车。倒闭企业的单车押金、各城市的单车坟场,都需要社会和公众来买单。

是时候讨论互联网平台的社会责任了。在技术和资本如此发达的今天,人们不再只是本地企业的用户,一个偏远小镇的青年,可以通过手机和电脑,获得来自北京、深圳乃至硅谷某家公司的服务。这自然是一种便利,但反过来,如果权益受损,一般用户完全无法对互联网巨头追责。只有更普遍的政府监管、更惊人的法律后果,才能对互联网平台产生威慑,才能保障消费者和用户的基本权益。

上个月,强生公司被判赔偿惊人的47亿美元。美国密苏里一个陪审团认为:22名女性对强生公司滑石粉产品(包括强生婴儿爽身粉)包含石棉并造成她们患癌的指控是有效的,责令强生支付5.5亿美元补偿性赔偿,以及41.4亿美元惩罚性赔偿。

强生公司否认其产品曾含有石棉,并坚持认为它的滑石粉产品不会导致癌症,并认为,一些研究表明其滑石粉产品是安全的,并表示上述判决结果是"完全不公平的程序"导致的结果。

或许有人会说此次判决不够公正。但是,面对巨型公司,普通消费者显然是弱势的,只有强大的法律程序和惊人的赔偿金额,才能对巨头公司产生威慑力。

希望中国的立法者能够从这个案例获得一些启发。只有面对巨额的法律赔偿,巨头公司才有可能把伤筋动骨的价值损失转化成自我约束和改进底线服务的动力。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滴滴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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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面对巨额的法律赔偿,巨头公司才有可能把伤筋动骨的价值损失转化成自我约束和改进底线服务的动力。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程维的亲友,应该不会使用滴滴的顺风车服务;而李彦宏的亲友,也应该不会通过百度来搜索医院就医。恰恰是这种感情隔膜,让互联网巨头的掌门人无法体察一般用户可能面临的伤害。

每一次,在舆论爆发之后,这些公司的道歉声明让我们感受到他们的拳拳诚意、痛定思痛。但是,在人身安全问题上,一次错误都不能原谅。

8月24日,浙江温州乐清,一名20岁的女孩赵某乘坐滴滴顺风车失联,第二天警方通报说嫌疑人钟某已被抓,他交代了对女孩先强奸后杀害的犯罪事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让人震惊的是,据《温州都市报》,乐清的林女士23日下午曾坐过犯罪嫌疑人的车。在从乐清虹桥到翁垟的途中,司机将林女士带至偏僻处意欲不轨,但林女士侥幸逃脱。林女士随后将此事投诉至滴滴平台,但截至赵某受害案案发,林女士都没有收到滴滴的相关反馈和处理结果。

林女士对此事深表自责,认为如果自己当时报警,而不仅仅是向滴滴投诉,或许能避免后来的悲剧。那么,滴滴有没有自责,或者反思过自己的责任和处理流程呢?

这已经不是滴滴第一回出事、第一回道歉了。5月的空姐被杀事件就曾是舆论热点:5月6日,21岁的空姐李某在郑州航空港区搭乘了滴滴顺风车,但此后整整一天其父亲都无法联系上女儿,于是报警。8日,警方告知,李某的遗体被找到,身中多刀。

针对这一凶案,5月10日滴滴发布声明称:“对于郑州顺风车乘客李女士遇害一事,我们感到万分悲痛和愧疚,在这样的悲剧面前,任何言语都无法表达我们沉痛的自责。滴滴真诚地向李女士的家人道歉,作为平台辜负了用户的信任,在这件事情上,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后滴滴顺风车停业整顿,开启了限时操作和人脸识别系统,以求降低乘客人身安全风险。

客观地说,要完全杜绝乘车风险非常难。在传统的出租车时代,此类事件也偶有发生,因此在空姐遇害事件的争论中,也有人为滴滴辩护。人们也希望滴滴能够利用高科技手段,建立及时高效的反应机制,保障车主和乘客双方的人身安全。滴滴郑重承诺,客服将在两小时之内对乘客的投诉进行回复,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置。

然而,8月25日,滴滴给出的是第二份道歉声明。所谓“两小时之内作出回复,并及时调查处理”的承诺被证明是一句空话。

女孩赵某乘车后,在两点多曾向好友求救,好友立即报警。据“平安温州”公众号信息,16时41分许,民警利用好友朱某某手机与滴滴客服沟通,希望了解此顺风车车主及车辆的信息,滴滴客服回复称安全专家会介入,要求继续等回复。17时13分许,滴滴客服向民警反馈称,赵某某在13时许预约了顺风车,后已于14时10分许将订单取消,并未上车。民警质疑上车后还可以在中途取消订单,再次提出要求了解司机号码或车牌,未果。警方多次努力,多次沟通,直到18时13分,警方才收到滴滴公司发来的车牌(车牌号为川A31J0Z)及驾驶员信息。

可以看出,滴滴错过了两次挽救女孩的宝贵机会。一是林女士前一日的投诉,二是被害人好友的电话求援以及警方长达几小时的多次沟通。

很多义愤填膺者指出,在人身安全问题上,多少次道歉、多少倍的补偿都无济于事。如果滴滴是一家普通的互联网公司,人们或许可以原谅它。但它不是,从2012年创业,到6年后的今天,滴滴已经占据中国网约车的主导地位。

滴滴早期获得腾讯的投资,在2015年合并阿里系的快的,2016年合并Uber中国。可以说,滴滴是为数极少的获得腾讯、阿里和百度共同投资的企业。

作为平台级的企业,最核心的功能当然是商业价值,服务用户,连接供需两方。但所有成为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公共利益也是绕不开的话题。消费者需要的是低价且高效的出行方案,司机需要更高效的接单和体面的收入。但是,在任何国家和社会,所有服务还有更基本的底线。在网约车领域,底线是出行安全。在电商平台,底线是商品的基本质量和仿冒产品被拒之门外。在互联网内容领域,是打击盗版等非法内容。

在早期互联网时代,关于平台责任,有著名的避风港法则: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

不过,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红旗原则,也越来越多的进入公众视野。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从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来看,至少认为,互联网企业应该知道热播影视作品、流行度较高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权属情况,并有义务提高注意力。为这些作品设置榜单、目录、索引并提供深层链接服务,法律直接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应知”。

如果引申一下,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如果服务提供方的侵权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平台方理应知道,并有责任移除。其隐含的逻辑是:平台不能完全撇清与其有关的连接责任。

今年5月11日,在滴滴空姐遇害案过后,交通部发了一篇《检验网约车发展的标准是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其中写道:

网约车企业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必须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检验网约车发展的标准不是“流量”或“估值”,而是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乘客和司机是网约车企业的“衣食父母”,是其走远做强的“资本”,正是他们的选择撑起了企业的“流量”“估值”和持续发展。如果没有乘客和司机的选择,再大的网约车平台终将轰然倒塌。

联想到近期爆雷的P2P平台,以及前几天的房租大讨论。显然,连接供需双方的大型互联网平台,越来越多地成为公共话题。当中介龙头企业宣称绝对没有操纵租房市场时,北京住建委联合多部门,约谈了自如、相寓、蛋壳公寓等主要住房租赁企业负责人,明确提出“三不得”、“三严查”:不得利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获取的资金恶性竞争抢占房源;不得以高于市场水平的租金或哄抬租金抢占房源;不得通过提高租金诱导房东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等方式抢占房源。严查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融资资金的行为;严查哄抬租金扰乱市场的行为;严查不按规定进行租赁登记备案的行为。

我们还不能忘了共享单车。倒闭企业的单车押金、各城市的单车坟场,都需要社会和公众来买单。

是时候讨论互联网平台的社会责任了。在技术和资本如此发达的今天,人们不再只是本地企业的用户,一个偏远小镇的青年,可以通过手机和电脑,获得来自北京、深圳乃至硅谷某家公司的服务。这自然是一种便利,但反过来,如果权益受损,一般用户完全无法对互联网巨头追责。只有更普遍的政府监管、更惊人的法律后果,才能对互联网平台产生威慑,才能保障消费者和用户的基本权益。

上个月,强生公司被判赔偿惊人的47亿美元。美国密苏里一个陪审团认为:22名女性对强生公司滑石粉产品(包括强生婴儿爽身粉)包含石棉并造成她们患癌的指控是有效的,责令强生支付5.5亿美元补偿性赔偿,以及41.4亿美元惩罚性赔偿。

强生公司否认其产品曾含有石棉,并坚持认为它的滑石粉产品不会导致癌症,并认为,一些研究表明其滑石粉产品是安全的,并表示上述判决结果是"完全不公平的程序"导致的结果。

或许有人会说此次判决不够公正。但是,面对巨型公司,普通消费者显然是弱势的,只有强大的法律程序和惊人的赔偿金额,才能对巨头公司产生威慑力。

希望中国的立法者能够从这个案例获得一些启发。只有面对巨额的法律赔偿,巨头公司才有可能把伤筋动骨的价值损失转化成自我约束和改进底线服务的动力。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