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拒收诉状:上海一中院推出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制试行规则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一项改革任务。今日,在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举行的“打造司法公开新常态”新闻发布会上,界面新闻记者获悉,该院已于近日制定出台《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制实施规则(试行)》,探索立案登记制实施路径。

该院立案庭审判长乔林告诉界面新闻记者,新出台的规则主要着力两个方面,分别是完善起诉材料接收环节,健全诉权保障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合理界定立案阶段的审查限度,使其审查的内容与程序保障相匹配。

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到,规则包含三项主要措施:一是确立“不得拒收诉状”原则,做到有状必接。从源头上杜绝“不立不裁”现象,完善案件起诉的回应机制。二是通过专门字号,规范现有的案件接收流程,保障立案程序的公开、透明、可监督。在当事人递交诉状后,除直接受理的案件外,一律编入新创设的“沪一中×收字”案号。尽管这一案号不是起算审限的正式案号,但被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当事人可通过相关字号查询案件处理进展。三是合理界定立案阶段的审查限度,审查内容与程序保障相匹配。明确立案部门在收受起诉材料后,应对起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立案人员基于所收受的材料确定主体资格、主管与管辖等相关受理要件未发现明显缺失的,应认为相关案件的受理条件已被满足。立案审查阶段对案件是否受理虽存在疑问,但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明确作出不予受理判断的,原则上应予登记受理。

不过,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刘力强调,立案登记制并不代表登记就视为立案。“有状必接”的前提是“依法”,并非所有的民商事纠纷都要立案处理。对依法应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不予受理的案件给予充分的程序性保障。如认定当事人的起诉存在滥用诉权情形的,应对当事人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发布会上,该院还同时推出了3.0版的《司法公开全方位落实一百则》。作为全国首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上海一中院曾在2010年和2013年发布过两版《一百则》。升级版的《一百则》使得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均有提升,每一则内容均注明公开的范围对象及责任部门,对庭审网络直播、远程审判、公众开放日等活动开展次数更是作出量化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该院还将首次委托由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牵头的第三方机构,对该院司法公开工作和机制进行客观评估。刘力介绍,目前相关机构正在设计一套合适的评估指标,评估工作年内即将启动,并有望于明年年初发布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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