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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秘本:离异案“一语灵机”反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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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秘本:离异案“一语灵机”反诬告

因为在清朝的统治者看来,这类秘本不仅是讼师这一地下职业的教科书,是使其业务在民间得到宣传推广的媒介,更使许多百姓从中学习到诉讼知识和技巧,变成在公堂上越来越难对付的“刁民”。

作者:夏芒 法学学者

中国古代,讼师是一个在民间自发而起的行当。由于受到官方不断的打压,这个行当经常时隐时现、处于半地下的存续和发展状况,不像社会上其他“五行八做、三教九流”的行当那样大张旗鼓,颇具规模,有明确的师承脉络,可以名正言顺地拜师学艺。

然而,讼师行当也有它的师传。

走上讼师这条谋生之路的人,多数是些腹有诗书,科途失败,家境又比较贫寒的读书人。虽然许多人天资聪颖,又不乏文墨功底,真要干好这一行,也需要借鉴前辈同行们的经验积累。一代一代的讼师投身到对这一行当独特技能的不断总结和传承之中,形于文字的主要成果和传播载体,就是坊间流传的那些“讼师秘本”。

清朝文字管制严酷,所以进入清朝以后,这些传授诉讼要诀的书籍,也被归于查禁之列。《大清律例》规定:“坊肆所刊讼师秘本,如《惊天雷》《相角》《法家新书》《刑台秦镜》等”,都要“尽行查禁销毁”“不许售卖”“有仍行撰造刻印者,照淫词小说例,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光不让印,不让卖,还不让买。

因为在清朝的统治者看来,这类秘本不仅是讼师这一地下职业的教科书,是使其业务在民间得到宣传推广的媒介,更使许多百姓从中学习到诉讼知识和技巧,变成在公堂上越来越难对付的“刁民”。所以,出于对“大清子民”的“爱护”,避免他们学坏变成“刁民”,《大清律例》规定:购买这类书籍的百姓一经查获,也要给予“杖一百”的处罚。但是,愚民政策必然遭到民众的挑战,由于民间的渴求,这类“秘本”又哪里禁得住?

至今,有的图书馆和档案库中,仍能找到那时未被彻底焚毁禁绝的一些版本,如《两便刀》《透胆寒》《萧曹遗笔》《刀笔词锋》《刀笔菁华》等。一些简短的文本,如《刀笔余话》《解铃人语》等,更以抄本形式流传于当时。

“讼师秘本”如何教人词讼?《刀笔余话》记载十则讼案,采用了以案例传授技法的形式。其中一例十分精彩:

某新妇“素有外好”。为了离婚另嫁,该妇倒打一耙,告到官府,指控其夫“不能生育”。为骗取官府同情,该妇甚至哀称“自嫁后从未同梦”,直白说,就是由于其夫的缺陷,导致夫妻婚后压根没能圆房。

这下,其夫有口难辩。说新妇是“潘金莲”?不仅名声不好,手里也没证据,按照清朝法律,要承担“诬告反坐”的罪责。自己被治罪,岂不正好成全了那奸夫淫妇?

对控告置之不理?也不行。按当时诉讼规则,一方提出离婚,说明理由,另一方不同意,也须提出理由。如果提不出不同意离婚的理由,同样会让恶妇得逞。

要想维护自己名誉,捍卫自己权益,最好的方式就是以守为攻,将恶妇提出的理由一一驳倒。但是所谓“不能生育”,按当时医学证明能力尚且难以反驳,除非拿出能够生育的事实。清朝虽说并不禁止纳妾,总不能为了和原配打官司而专门纳妾生子吧?况且官府审案,也不会留出那么长时间来等待。

所谓“未曾同梦”,虽系谎言,却难推翻,证明自己在这方面没问题更难。若要自证,既要排除客观方面来自身体状况的原因,又要排除主观方面来自精神状态的原因。就算前者可以通过身体查验加以证明,接下来也无法否定男方在精神方面存有某种障碍的可能。

反复纠结,这位丈夫只得请教讼师。

讼师潘某是苏州一带有名的词讼高手。听罢讲述,盯住该夫良久,问道:“你二人婚后,果如女方所说‘未曾同梦’”?该夫疾陈:“此说全系一派谎言!”并极力保证,自己体格健全,断无女方所诬种种缺陷,只是婚后时间尚短,未及育出一男半女。

潘讼师却拦住他道:不必费此唇舌!能否生育,证在男方;曾否同梦,证在女方。此案倒不妨顺水推舟,欲进先退,姑且对女方“未曾同梦”一说不加辩驳,只将“未曾同梦”的原因推给女方,主张官府也应对女方进行身体查验。如此,当场即可得到反证,戳穿谎言。

这位丈夫听得似懂非懂,正不知究竟如何将原因向女方推诿。只见潘讼师拿出一纸,悄悄写下四字:“女有隐疾”。

该夫如梦方醒,大呼高妙。

该夫依计应诉,其妇顿陷窘境:若否认男方说法,就要同意验身为证。但检验结果即使未见“隐疾”,她“未尝同梦”的谎言也逃不过法医见证,且须为此承担欺骗官府之罪。

至此,“女乃失败”,只得撤诉。

此案应诉的状辞中,讼师提示的关键一语,正应了另一秘本《解铃人语》中的所谓“一语灵机”。该书作者储福宝,也是苏州的一位名讼师,对此深有心得。

书中归纳,作讼词须解“灵机四要”。其中一要,便是“一语灵机”。此案中,男方的困境是面对诬控难于自证,而讼师秘授一语则构成“反控”,将举证的责任倒置过来,被动立刻化解。同时,男方的“反控”,其实也是对女方诬控的反诬,用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的手法,反照出对方行为的龌龊,使其羞愧、心虚,无心恋战,只得草草撤诉了事。

《解铃人语》认为:找到讼词中的“一语灵机”,要诀在于“握笔时将全案关键默识于心”。此案关键,便在于一个“诬”字。借用作者的说法:所谓诉讼,“诉”字“从言从斥”,“讼”字“从言从公”,词讼之“词”则“从言从有司”。对方当事人既犯“作谎状以渎有司”之大忌,只需以诬斥诬,便可一语中的,击痛其“软胁”。

责任编辑:马蓉蓉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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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秘本:离异案“一语灵机”反诬告

因为在清朝的统治者看来,这类秘本不仅是讼师这一地下职业的教科书,是使其业务在民间得到宣传推广的媒介,更使许多百姓从中学习到诉讼知识和技巧,变成在公堂上越来越难对付的“刁民”。

作者:夏芒 法学学者

中国古代,讼师是一个在民间自发而起的行当。由于受到官方不断的打压,这个行当经常时隐时现、处于半地下的存续和发展状况,不像社会上其他“五行八做、三教九流”的行当那样大张旗鼓,颇具规模,有明确的师承脉络,可以名正言顺地拜师学艺。

然而,讼师行当也有它的师传。

走上讼师这条谋生之路的人,多数是些腹有诗书,科途失败,家境又比较贫寒的读书人。虽然许多人天资聪颖,又不乏文墨功底,真要干好这一行,也需要借鉴前辈同行们的经验积累。一代一代的讼师投身到对这一行当独特技能的不断总结和传承之中,形于文字的主要成果和传播载体,就是坊间流传的那些“讼师秘本”。

清朝文字管制严酷,所以进入清朝以后,这些传授诉讼要诀的书籍,也被归于查禁之列。《大清律例》规定:“坊肆所刊讼师秘本,如《惊天雷》《相角》《法家新书》《刑台秦镜》等”,都要“尽行查禁销毁”“不许售卖”“有仍行撰造刻印者,照淫词小说例,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光不让印,不让卖,还不让买。

因为在清朝的统治者看来,这类秘本不仅是讼师这一地下职业的教科书,是使其业务在民间得到宣传推广的媒介,更使许多百姓从中学习到诉讼知识和技巧,变成在公堂上越来越难对付的“刁民”。所以,出于对“大清子民”的“爱护”,避免他们学坏变成“刁民”,《大清律例》规定:购买这类书籍的百姓一经查获,也要给予“杖一百”的处罚。但是,愚民政策必然遭到民众的挑战,由于民间的渴求,这类“秘本”又哪里禁得住?

至今,有的图书馆和档案库中,仍能找到那时未被彻底焚毁禁绝的一些版本,如《两便刀》《透胆寒》《萧曹遗笔》《刀笔词锋》《刀笔菁华》等。一些简短的文本,如《刀笔余话》《解铃人语》等,更以抄本形式流传于当时。

“讼师秘本”如何教人词讼?《刀笔余话》记载十则讼案,采用了以案例传授技法的形式。其中一例十分精彩:

某新妇“素有外好”。为了离婚另嫁,该妇倒打一耙,告到官府,指控其夫“不能生育”。为骗取官府同情,该妇甚至哀称“自嫁后从未同梦”,直白说,就是由于其夫的缺陷,导致夫妻婚后压根没能圆房。

这下,其夫有口难辩。说新妇是“潘金莲”?不仅名声不好,手里也没证据,按照清朝法律,要承担“诬告反坐”的罪责。自己被治罪,岂不正好成全了那奸夫淫妇?

对控告置之不理?也不行。按当时诉讼规则,一方提出离婚,说明理由,另一方不同意,也须提出理由。如果提不出不同意离婚的理由,同样会让恶妇得逞。

要想维护自己名誉,捍卫自己权益,最好的方式就是以守为攻,将恶妇提出的理由一一驳倒。但是所谓“不能生育”,按当时医学证明能力尚且难以反驳,除非拿出能够生育的事实。清朝虽说并不禁止纳妾,总不能为了和原配打官司而专门纳妾生子吧?况且官府审案,也不会留出那么长时间来等待。

所谓“未曾同梦”,虽系谎言,却难推翻,证明自己在这方面没问题更难。若要自证,既要排除客观方面来自身体状况的原因,又要排除主观方面来自精神状态的原因。就算前者可以通过身体查验加以证明,接下来也无法否定男方在精神方面存有某种障碍的可能。

反复纠结,这位丈夫只得请教讼师。

讼师潘某是苏州一带有名的词讼高手。听罢讲述,盯住该夫良久,问道:“你二人婚后,果如女方所说‘未曾同梦’”?该夫疾陈:“此说全系一派谎言!”并极力保证,自己体格健全,断无女方所诬种种缺陷,只是婚后时间尚短,未及育出一男半女。

潘讼师却拦住他道:不必费此唇舌!能否生育,证在男方;曾否同梦,证在女方。此案倒不妨顺水推舟,欲进先退,姑且对女方“未曾同梦”一说不加辩驳,只将“未曾同梦”的原因推给女方,主张官府也应对女方进行身体查验。如此,当场即可得到反证,戳穿谎言。

这位丈夫听得似懂非懂,正不知究竟如何将原因向女方推诿。只见潘讼师拿出一纸,悄悄写下四字:“女有隐疾”。

该夫如梦方醒,大呼高妙。

该夫依计应诉,其妇顿陷窘境:若否认男方说法,就要同意验身为证。但检验结果即使未见“隐疾”,她“未尝同梦”的谎言也逃不过法医见证,且须为此承担欺骗官府之罪。

至此,“女乃失败”,只得撤诉。

此案应诉的状辞中,讼师提示的关键一语,正应了另一秘本《解铃人语》中的所谓“一语灵机”。该书作者储福宝,也是苏州的一位名讼师,对此深有心得。

书中归纳,作讼词须解“灵机四要”。其中一要,便是“一语灵机”。此案中,男方的困境是面对诬控难于自证,而讼师秘授一语则构成“反控”,将举证的责任倒置过来,被动立刻化解。同时,男方的“反控”,其实也是对女方诬控的反诬,用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的手法,反照出对方行为的龌龊,使其羞愧、心虚,无心恋战,只得草草撤诉了事。

《解铃人语》认为:找到讼词中的“一语灵机”,要诀在于“握笔时将全案关键默识于心”。此案关键,便在于一个“诬”字。借用作者的说法:所谓诉讼,“诉”字“从言从斥”,“讼”字“从言从公”,词讼之“词”则“从言从有司”。对方当事人既犯“作谎状以渎有司”之大忌,只需以诬斥诬,便可一语中的,击痛其“软胁”。

责任编辑:马蓉蓉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