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原告撤诉的公告 ,称11月16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就GUOJIAN XIE(谢国建)诉贝达药业等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裁定准许原告GUOJIAN XIE撤诉。
2017年8月,贝达药业股东美国贝达医药公司(以下简称“美国贝达”)前雇员GUOJIAN XIE在向贝达药业、美国贝达及其董事长张晓东提起诉讼,称其作为2002年美国临时专利“EGFR酪氨酸激酶抑制剂”(临时专利号:60/368.852)专利技术的发明人与申请人之一,与其他4名申请人享有该临时专利的所有权。美国贝达将该临时专利作为无形资产出资设立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贝达药业前身)侵犯了原告GUOJIAN XIE权利。
“EGFR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即贝达药业明星产品的抗癌药“盐酸埃克替尼(凯美纳)”前身。
埃克替尼是中国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分子靶向抗癌药,2011年上市,主要用于一线治疗EGFR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可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铂类药物化疗失败后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
2018年9月25日,杭州中院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各方进行了初步的陈述、举证和答辩。
贝达药业10月10日公告回应称,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GUOJIAN XIE在职期间的所有职务行为产出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美国贝达,原告对涉案的专利或者技术成果不享有所有权。美国贝达享有该项专利的全部权利,并已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办理了著录事项变更。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丁列明也曾经回应界面记者,该案实际上是美国贝达与其前员工的劳务纠纷,与贝达药业没有关联,有望协商解决。
2018年11月6日,原告GUOJIAN XIE向杭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杭州中院审查后认为,原告GUOJIAN XIE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GUOJIAN XIE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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