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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所引发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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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所引发的诉讼

对于环境保护者而言,诉讼并非易事。就蜜蜂等有益昆虫的保护与环境问题的治理而言,道阻且长。

文|罗浏虎

德国人对蜜蜂情有独钟,这个说法应该不会有人反驳。早在19世纪编纂的《德国民法典》中,立法者便不厌其烦地用四个条文对蜂群的逃跑与追踪、蜂群所有权归属、蜂群的共享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读来饶有趣味。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当蜂群四散逃跑时,蜂群的主人必须马上追踪蜂群,如若不然就会丧失蜂群的所有权,并使之成为无主物。

德国人对蜜蜂的关注,已经不仅局限于《德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权属问题,而是将注意力转到了生态保护上。依据德国《自然保护法》,无缘由地杀死蜜蜂、黄蜂、大黄蜂,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德国基督教联盟、巴伐利亚基督教社会联盟、德国社会民主党甚至在极其严肃的施政纲领中充满温情的说:保护蜜蜂是关乎吾心的重要事项。

在德国全境,“德国嗡嗡嗡”这项活动的热度更是持续升温,许多城里人开始养蜂,甚至有年轻人索性在阳台上安装蜂箱。在巴伐利亚地区,环境保护者发起了“拯救蜜蜂”行动。活动者穿着与蜜蜂相关的衣物饰品,走上街头游行,打出了“蜜蜂就是英雄”的标语。一些商店甚至在活动期间把那些依赖于蜜蜂传粉的果瓜蔬菜全部下架,只留下空荡荡的货架。

这样做的原因是因为蜜蜂对于生态系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据统计,德国80%的作物都依赖于蜜蜂传粉。无怪乎,蜜蜂被认为是三类最重要的生产性生物之一,另外两种是牛和猪。

说到蜜蜂的生存环境,不得不提的是植物保护剂的使用问题。事实上,杀虫剂等产品的使用,不仅减少了蜜蜂的食物,甚至会直接杀死蜜蜂。

不过,就保护蜜蜂等有益昆虫的生存环境而言,也有争议的声音。一些农民就抱怨,自己虽然也赞成采取能够保护环境的农业政策,但是人们通常都不知道农民们为此负担了很重的经济负担。

此外,农药生产商的态度也对蜜蜂保护工作起到重要影响。从经济收益的角度考虑,如果农业经营者使用更多的杀虫剂等农药,那么农药生产商无疑会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农药生产商会对保护蜜蜂等活动采取不太友好的态度。

为了阻止有害农药的使用,环境保护者希望获得关于农药实验的数据,而农药生产商对此甚为抵触。在此情形下,双方不可避免地要对簿公堂。

不过,对于环境保护者而言,诉讼并非易事。首先,他们得证明他们要求获取的文件包含了《杀虫剂产品上市批准指令》等欧盟法所规定的“环境排放信息”。其次,他们面临着农药生产商从这些文件的商业秘密性质出发而进行的抗辩。

在一起案件中,荷兰一个环境保护组织就要求欧盟委员会披露关于草甘膦的市场准入批准文件。草甘膦是一种在农业生产中被广泛使用的除草剂。

欧盟委员会同意披露这些文件,不过不包括德国政府所提交的关于草甘膦的评估报告等文件。欧盟委员会拒绝的理由是,评估报告中包含草甘膦的详细化学成分构成、生产过程、成品的杂质控制等工业秘密。

环境保护组织对此难以接受,便将欧盟委员会诉至欧盟普通法院。欧盟普通法院认为,在这些文件中不乏关于环境排放的信息,因此欧盟委员会不能以文件涉及工业秘密为由拒绝披露文件。欧盟委员会不服,上诉至欧洲法院请求撤销普通法院的判决。

在另外一起发生于荷兰的案件中,蜜蜂保护基金会向荷兰植物保护剂与杀虫剂市场准入审批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该委员会披露84份关于杀虫剂的市场准入审批文件。

德国拜耳公司首先跳出来表示反对,毕竟它从这个委员会获得了大量的产品许可证。在拜耳公司看来,如果披露这些文件,势必会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以及商业或工业秘密。

2013年,上述委员会同意披露其中35份材料。材料中包括吡虫啉等杀虫剂对蜜蜂影响的实验室研究报告、杀虫剂的使用评估报告、杀虫剂在作物中的迁移问题等文件。

该委员会并不支持拜耳公司的异议理由。它认为,虽然披露这些文件可能损害拜耳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不违反欧盟法,之所以将披露范围限制为35份,是因为委员会认为其他49份文件并没有涉及环境排放信息。尽管披露的范围低于蜜蜂保护组织的期望值,然而并不影响委员会的决定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结果一出来,无论是拜耳公司还是蜜蜂保护基金会都不服,相继诉至荷兰贸易与工业行政上诉法院。该行政法院把案件呈递给欧洲法院,请求作出先决裁定。

以上两则案件事实各有不同,但是所涉及的关键问题都一样,即杀虫剂等农药的市场准入文件是否属于环境排放信息,农药生产商关于商业秘密的抗辩能否成立?

就环境排放信息的认定而言,欧盟法并没有作出定义,因而各界莫衷一是。拜耳公司认为应对此类信息进行限缩解释,不能将所有的信息都当成需要披露的信息。欧洲法院却持不同观点。在考察了欧盟立法机关的立法目的以及相关判例之后,欧洲法院认为,应对何为环境排放信息作扩大解释。也就是说,不能将环境排放限定为工厂和电站所产生的排放,而也应将杀虫剂等农药的使用、农药在空气、水和土壤中的散播等行为认定为环境排放。如此才能契合欧盟法关于环境信息获取权的精神要义。

此外,欧洲法院认为关于杀虫剂的市场化申请文件并不构成商业秘密,因为农药生产商在提交许可申请时并没有要求审批机关按商业秘密来对待这些材料,这意味着外界有权申请获取这些数据与文件。

在这两则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中,欧洲法院切实保护了民众关于获取环境信息文件的权利。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一切已经万事大吉,就蜜蜂等有益昆虫的保护与环境问题的治理而言,道阻且长。

(作者系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博士生)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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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所引发的诉讼

对于环境保护者而言,诉讼并非易事。就蜜蜂等有益昆虫的保护与环境问题的治理而言,道阻且长。

文|罗浏虎

德国人对蜜蜂情有独钟,这个说法应该不会有人反驳。早在19世纪编纂的《德国民法典》中,立法者便不厌其烦地用四个条文对蜂群的逃跑与追踪、蜂群所有权归属、蜂群的共享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读来饶有趣味。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当蜂群四散逃跑时,蜂群的主人必须马上追踪蜂群,如若不然就会丧失蜂群的所有权,并使之成为无主物。

德国人对蜜蜂的关注,已经不仅局限于《德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权属问题,而是将注意力转到了生态保护上。依据德国《自然保护法》,无缘由地杀死蜜蜂、黄蜂、大黄蜂,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德国基督教联盟、巴伐利亚基督教社会联盟、德国社会民主党甚至在极其严肃的施政纲领中充满温情的说:保护蜜蜂是关乎吾心的重要事项。

在德国全境,“德国嗡嗡嗡”这项活动的热度更是持续升温,许多城里人开始养蜂,甚至有年轻人索性在阳台上安装蜂箱。在巴伐利亚地区,环境保护者发起了“拯救蜜蜂”行动。活动者穿着与蜜蜂相关的衣物饰品,走上街头游行,打出了“蜜蜂就是英雄”的标语。一些商店甚至在活动期间把那些依赖于蜜蜂传粉的果瓜蔬菜全部下架,只留下空荡荡的货架。

这样做的原因是因为蜜蜂对于生态系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据统计,德国80%的作物都依赖于蜜蜂传粉。无怪乎,蜜蜂被认为是三类最重要的生产性生物之一,另外两种是牛和猪。

说到蜜蜂的生存环境,不得不提的是植物保护剂的使用问题。事实上,杀虫剂等产品的使用,不仅减少了蜜蜂的食物,甚至会直接杀死蜜蜂。

不过,就保护蜜蜂等有益昆虫的生存环境而言,也有争议的声音。一些农民就抱怨,自己虽然也赞成采取能够保护环境的农业政策,但是人们通常都不知道农民们为此负担了很重的经济负担。

此外,农药生产商的态度也对蜜蜂保护工作起到重要影响。从经济收益的角度考虑,如果农业经营者使用更多的杀虫剂等农药,那么农药生产商无疑会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农药生产商会对保护蜜蜂等活动采取不太友好的态度。

为了阻止有害农药的使用,环境保护者希望获得关于农药实验的数据,而农药生产商对此甚为抵触。在此情形下,双方不可避免地要对簿公堂。

不过,对于环境保护者而言,诉讼并非易事。首先,他们得证明他们要求获取的文件包含了《杀虫剂产品上市批准指令》等欧盟法所规定的“环境排放信息”。其次,他们面临着农药生产商从这些文件的商业秘密性质出发而进行的抗辩。

在一起案件中,荷兰一个环境保护组织就要求欧盟委员会披露关于草甘膦的市场准入批准文件。草甘膦是一种在农业生产中被广泛使用的除草剂。

欧盟委员会同意披露这些文件,不过不包括德国政府所提交的关于草甘膦的评估报告等文件。欧盟委员会拒绝的理由是,评估报告中包含草甘膦的详细化学成分构成、生产过程、成品的杂质控制等工业秘密。

环境保护组织对此难以接受,便将欧盟委员会诉至欧盟普通法院。欧盟普通法院认为,在这些文件中不乏关于环境排放的信息,因此欧盟委员会不能以文件涉及工业秘密为由拒绝披露文件。欧盟委员会不服,上诉至欧洲法院请求撤销普通法院的判决。

在另外一起发生于荷兰的案件中,蜜蜂保护基金会向荷兰植物保护剂与杀虫剂市场准入审批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该委员会披露84份关于杀虫剂的市场准入审批文件。

德国拜耳公司首先跳出来表示反对,毕竟它从这个委员会获得了大量的产品许可证。在拜耳公司看来,如果披露这些文件,势必会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以及商业或工业秘密。

2013年,上述委员会同意披露其中35份材料。材料中包括吡虫啉等杀虫剂对蜜蜂影响的实验室研究报告、杀虫剂的使用评估报告、杀虫剂在作物中的迁移问题等文件。

该委员会并不支持拜耳公司的异议理由。它认为,虽然披露这些文件可能损害拜耳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不违反欧盟法,之所以将披露范围限制为35份,是因为委员会认为其他49份文件并没有涉及环境排放信息。尽管披露的范围低于蜜蜂保护组织的期望值,然而并不影响委员会的决定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结果一出来,无论是拜耳公司还是蜜蜂保护基金会都不服,相继诉至荷兰贸易与工业行政上诉法院。该行政法院把案件呈递给欧洲法院,请求作出先决裁定。

以上两则案件事实各有不同,但是所涉及的关键问题都一样,即杀虫剂等农药的市场准入文件是否属于环境排放信息,农药生产商关于商业秘密的抗辩能否成立?

就环境排放信息的认定而言,欧盟法并没有作出定义,因而各界莫衷一是。拜耳公司认为应对此类信息进行限缩解释,不能将所有的信息都当成需要披露的信息。欧洲法院却持不同观点。在考察了欧盟立法机关的立法目的以及相关判例之后,欧洲法院认为,应对何为环境排放信息作扩大解释。也就是说,不能将环境排放限定为工厂和电站所产生的排放,而也应将杀虫剂等农药的使用、农药在空气、水和土壤中的散播等行为认定为环境排放。如此才能契合欧盟法关于环境信息获取权的精神要义。

此外,欧洲法院认为关于杀虫剂的市场化申请文件并不构成商业秘密,因为农药生产商在提交许可申请时并没有要求审批机关按商业秘密来对待这些材料,这意味着外界有权申请获取这些数据与文件。

在这两则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中,欧洲法院切实保护了民众关于获取环境信息文件的权利。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一切已经万事大吉,就蜜蜂等有益昆虫的保护与环境问题的治理而言,道阻且长。

(作者系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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