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治周末报 劳月
作为一位法律题材畅销书作家,约翰·格里森姆曾经写出《塘鹅暗杀令》《失控陪审团》等名作。《无辜的人》是他的第一部非虚构作品,历经一年半调查访问才最终得以完成。
此书讲述了发生在30多年前的一桩陈年冤案。在缺少证据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警方联手将无辜的人定罪。尽管最终沉冤得雪,但悲剧已然酿成。
DNA技术纠正错案
1982年12月7日夜里,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庞托托克县艾达镇上马车灯酒吧女侍者黛比·卡特在家中被强奸杀害。3个月后,警察找到19岁白人男孩罗恩·威廉森和他的朋友丹尼斯·弗里茨调查,但因为缺乏证据,而且后来罗恩因伪造支票已经服刑,警方的侦查进展缓慢。
1984年4月28日,艾达镇又发生年轻女性失踪案。有人看见24岁女大学生丹尼斯·哈拉维从她兼职的便利店被一个男人挟持离开,就此失踪。10月19日,汤米·沃德和卡尔·方特诺特被捕。艾达警方称,他们强奸并杀害了丹尼斯·哈拉维,但尸体一直未能找到。
短时间内两起恶性案件给艾达警方很大压力,于是加大侦查力度。1985年9月,艾达警方在没有物证,只有逼供形成的口供录像和两个监狱告密者证词的情况下,指控汤米和卡尔强奸杀害丹尼斯·哈拉维。法院凭借这份“梦境口供”,认定他们有罪,判处死刑,尽管两人都否认强奸杀人,哈拉维的尸体一直没有下落,所谓抛尸的房子也在案发前10个月就已经被烧毁。
接着,1987年春天,艾达警方开棺对黛比尸体重取掌纹,然后和凶案现场的血掌纹重新比对鉴定,认定为属于黛比。5月8日,罗恩和丹尼斯·弗里茨被警方作为杀害黛比的犯罪嫌疑人逮捕。7月20日,黛比被杀案预审开庭,盲人律师巴尼·沃德作为法院指定的贫困者辩护律师为罗恩辩护。案件被分开审理,一直进行到1988年4月。先是丹尼斯·弗里茨被判有罪,终身监禁,然后是罗恩,主要证据依旧是逼供形成的“梦境口供”。巴尼未能作出有力辩护,罗恩被以一级谋杀罪判处死刑,送进了俄克拉荷马州执行死刑的麦卡莱斯特监狱。
在麦卡莱斯特的死囚牢房里,罗恩一直待到1997年7月,其间差一点被执行死刑。最终决定罗恩命运的是刚出现不久的DNA鉴定技术。美国多家权威鉴定机构一致认定,从黛比被杀案现场提取的精斑和毛发不属于罗恩和丹尼斯·弗里茨。1999年4月15日,庞托托克县地方法院再审开庭。检察官比尔·彼得森请求法官撤销案件。法官兰德里斯驳回所有指控。经过12年时间,罗恩·威廉森和丹尼斯·弗里茨才洗清冤屈。黛比被杀案的真凶格伦·戈尔,也因为DNA鉴定浮出水面。
值得一提的是,汤米·沃德和卡尔·方特诺特后来被改判终身监禁,目前还在服刑。因为丹尼斯·哈拉维失踪现场没有留下生物学意义上的证据,所以DNA检测技术也救不了他们。
荒唐的毛发鉴定
在《无辜的人》中,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就是毛发鉴定的荒唐可笑和DNA鉴定技术的一锤定音。
1988年4月,给罗恩·威廉森和丹尼斯·弗里茨定罪的关键证据是毛发鉴定。当年的毛发鉴定,指的是在显微镜下对毛发外观同一性的分析认定。诸多研究表明,毛发分析的错误率很高。美国司法部曾在1978年发起过刑事实验室效用项目,其中对毛发鉴定的评价糟糕透顶,大多数实验室5次中有4次是错误的。
艾达警方送交俄克拉荷马州调查局的毛发先由苏珊·兰德鉴定,她的结论是,这些毛发仅与黛比一致。1983年9月,这些毛发被警方移交给梅尔文·海特鉴定,并且“出于好意”告诉他,嫌疑人是弗里茨和威廉森。此后5年时间,海特拿出了3份报告,结论是,17份存疑毛发与弗里茨和威廉森的毛发在显微镜下观察一致,其他样本无一与犯罪现场的毛发一致,补充提交的格伦·戈尔的毛发与现场嫌疑毛发不一致。
在开庭前两个月,海特曾将这些研究成果送给芝加哥麦克隆实验室的理查德·比斯宾复核。结果比斯宾认为,仅有3份是准确的,有3份“可能”准确,其他5份都是错误的。但海特固执已见,不对结论进行修改就出庭了。在法庭上,海特也承认,在毛发分析中,推测的成分很大,不能用于精确鉴定,但他还是用无数模糊科学术语来回避困难问题,让陪审团相信他的鉴定结论。
就是根据这样严重缺乏科学依据的所谓“鉴定结论”,加上逼供形成的“梦境口供”和告密者的编造证词,罗恩·威廉森和丹尼斯·弗里茨被判有罪。幸好,后来DNA鉴定技术救了他们。
DNA鉴定就是基因鉴定,是英国遗传学家A·J·杰弗里斯在1984年发明的。由于人体各部位的细胞都有相同的DNA,因此通过检查血迹、毛发、唾液等储存的基因信息,即可判明身份。由于DNA鉴定具有极高的准确率,于是立即在刑事诉讼中流行开来。
1995年,俄克拉荷马州对每个囚犯采集了血液样本,并加以分析,将结果输入新建立的DNA数据库。1999年1月,美国实验室控股公司的研究人员,对从黛比被杀案现场提取的精液样本与罗恩·威廉森和丹尼斯·弗里茨的DNA图谱进行了比对试验。结论是,现场提取的精液不属于罗恩·威廉森和丹尼斯·弗里茨。接着,公司又把犯罪现场提取的毛发样本交由下属5个实验室进行DNA检测,结论是,它们“不可能符合弗里茨或者威廉森的DNA结构”。
在1999年4月15日的再审开庭中,俄克拉荷马州调查局DNA检测部主任玛丽·朗介绍了检验鉴定经过,告诉陪审团:“受检的是犯罪现场提取的17根毛发,只有4根找到了匹配的DNA图谱,其中两根属于黛比,没有一根属于罗恩或者丹尼斯。没有!”她同时又说,DNA检测显示,尸体下方一根头发和床单上一根阴毛,是格伦·戈尔留下的。尸检时通过阴道拭子提取的精液也来自格伦·戈尔。
真相终于大白。
执法者素质决定法律的走向
几千年来,人类经过了无数修改完善,才形成了如今以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为代表的现代法律制度。但是,正如人类认识规律告诉我们的那样,任何法律制度都不会十全十美,缺陷和漏洞才使发展和完善成为可能。更重要的是,法律是需要人来执行的,执行者素质决定了法律的走向。
《无辜的人》是再好不过的一个证据。它告诉我们,在美国司法制度下,依旧有如此荒唐的冤案。
刑事诉讼的基础是侦查。侦查机关的荒唐错误是错案形成的第一步。黛比被杀之后,艾达警方勘验现场、提取证据井然有序,没有出现辛普森案那样取证不规范、证据灭失的错误。但是,随即铺开的调查取证却出现了重大失误。
一是真凶格伦·戈尔成了漏网之鱼。二是罗恩第一次接受警方询问时否认与谋杀有关的录像证据被警方藏匿。三是马车灯酒吧的证人以及罗恩母亲朱厄妮塔的日记本和租赁录像机单据都证明,罗恩当晚不在犯罪现场,但这些都未被采纳。四是诱供逼供,形成“梦境口供”。从《无辜的人》中,我们多次看到“梦境口供”这个词,多次看到艾达警方软硬皆施,逼迫嫌疑人以“梦境”的形式认罪,还看到诱骗、引导在押嫌疑人做告密者虚假陈述。这些都说明,艾达警方在案件侦查中违反客观性原则,先入为主,忽略了很多罗恩无罪的证据,导致案件出现根本性偏差。
而检察官比尔·彼得森不仅没有引导艾达警方客观、全面地开展侦查,错误地指控了嫌疑人,而且在DNA鉴定宣告凶案现场的精斑、毛发不属于罗恩·威廉森和丹尼斯·弗里茨之后,依旧固执地宣称:“在我看来,在那个特定时间(1988年的审判),那些证据是压倒性的。”
另外,尽管盲人律师在案件审理中相当尽职尽责,但他放弃了对罗恩进行全面精神鉴定的权利。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巴尼也未对控方观点进行有力的反击,导致陪审团最后确认罗恩有罪。
荒唐的还包括两位法官。一位是庞托托克县法院主审此案的琼斯法官。他不仅完全忽略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诸多证据,更在发现艾达警方隐匿罗恩否认与谋杀有关的证据时裁定,录像带是在审判后提交的,仅构成延迟提交,未违反布雷迪规则。还有一位是俄克拉荷马州刑事上诉法院的加里普伦金法官,他在二审判决书中写道,虽然一审判决中存在一些错误,但是“压倒性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却并未说明什么证据是压倒性的。作为刑事诉讼最后把关者的法官,无视众多无罪证据,作出了错误判决,无疑是不应该的。
对这起冤案的反转起到关键作用的人,是法官西伊和律师珍妮特·切斯丽。1994年,贫困者援助律师珍妮特·切斯丽代理罗恩向联邦地方法院提出暂缓执行死刑的“人身保护令”申请。位于俄克拉荷马东区的联邦地方法院把案件分配给了西伊法官。幸好这位珍妮特·切斯丽律师的“人身保护令”申请书写得非常清楚明白,使西伊法官和助手立即对案件产生了怀疑。西伊法官果断地签发了暂缓执行死刑的命令,然后开始全面审查案件。1995年9月,在暂缓执行死刑一年以后,西伊法官终于签发了人身保护令,批准再审,使案件重新回到原点。
西伊法官在裁定书里写道:“在考虑这个案件的判决时,我告诉一个外行朋友说,我认为事实和法律都要求我,必须批准对一个已被判处死刑的人进行重审。我的朋友问我:‘他是凶手吗?’我的回答很简单:‘在他接受公正审判之前,我们还不能确定。’在这个伟大的国家里,如果未接受公正审判的人被处死,而我们视而不见,愿上帝帮助我们。在本案中,这种情形差一点发生。”
尽管在黛比被杀案发生时,米兰达规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早已在美国确立,但这并不妨碍艾达警方、检察官以及法官漠视这些法律规则,将两个无罪的人投入监狱。尽管美国的司法制度确实非常严谨,已经最大限度地设置了防止错误发生的程序,但依旧使这起荒唐的冤案延续长达十几年。如果没有DNA检测技术的发明,没有西伊法官和珍妮特·切斯丽律师的努力,罗恩·威廉森恐怕早就魂归西天了。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