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农民工讨薪迎来“依法治欠”时代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农民工讨薪迎来“依法治欠”时代

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来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尚属首次,体现了国家对拖欠农民工薪酬问题的零容忍,也让农民工群体在维权时真正有了“尚方宝剑”。

文|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责编|马蓉蓉

对于我国2.8亿左右的农民工群体而言,劳碌一年,回家过年既是他们热切盼望的,却也令他们焦虑不堪,因为每到年终岁尾,“讨薪”有时会成为问题。

年关将至,一份针对农民工群体的“新年大礼”来得颇为及时。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旨在进一步明确规范保护农民工工资最终及时全额获得,并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在长年关注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看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农民工讨薪问题终于得到了专门的立法解决。

“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来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尚属首次,体现了国家对拖欠农民工薪酬问题的零容忍,也让农民工群体在维权时真正有了‘尚方宝剑’。”黄乐平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强调。 

纳入国家立法层面 

一直以来,对于拖欠农民工薪酬问题,国家都是抱着猛药去疴的态度,要根治这一顽疾。

早在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一系列具体治理措施;2017年9月,人社部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通知,要求农民工工资开始实行“月薪制”;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强调对恶意欠薪者要严惩,恶意欠薪构成犯罪将获刑……

2016年,国务院下发的《意见》中曾提出了目标任务,要求到2020年要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这些年来,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乱象。有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农民工欠薪率为4%;2018年下降至0.6%左右。2019年,各地查处欠薪违法案件数、涉及劳动者人数和金额,分别比2018年下降33.1%、50.8%和50.4%。

但另一个现实问题是,农民工被欠薪问题依然屡禁不绝。

2019年11月7日,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知,决定从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2019年度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攻坚行动开展近一个月来,各地共处理欠薪案件6654件,共为8.1万名农民工追发工资待遇10.75亿元。这也侧面反映出年底农民工被欠薪乱象依然严峻。

在这种现实下,此次《条例》的出台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在黄乐平看来,与以往各部门出台的文件相比,此次《条例》的法律层级更高,直接将农民工被欠薪问题纳入了国家立法层面,标志着我国真正进入了“依法治欠”的时代,这是《条例》出台的最重大意义。

黄乐平指出,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就明确规定拖欠克扣工资是违法行为,《条例》则是在劳动法之外专门针对拖欠农民工群体工资的专项立法,体现了国家的重视程度,既能成为农民工维权的“尚方宝剑”,也能极大震慑违法企业。 

加大用工单位责任 

黄乐平接触过很多起农民工被欠薪案件。他注意到,之所以用人单位敢于拖欠工资,就是因为很多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并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甚至连纸面材料都没有,只靠口头约定的方式确定工期和工钱等问题。这就使得农民工在讨薪时,会处于“有理无据”的境地,空口无凭,企业因此“有恃无恐”。

对于这种情况,此次《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事实上,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意见》中就曾要求用人单位要实行实名制管理,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要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条例》则将其进一步细化,除强调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相关内容外,还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在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工资清单。

此外,《条例》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这些举措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包括产生纠纷时的证据留存、举证等关键环节。”黄乐平认为,这打破了用人单位一贯强势的地位,要求其承担更多责任,也能倒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 

聚焦工程领域 

工程领域一直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灾区,除了用工量大外,工程领域的一些特性也会从客观上导致欠薪事件的发生。

曾经在工地担任工程监理的刘和平就向法治周末记者直言,由于工程领域的一些潜规则,建筑单位很多时候会将大量资金先行投入到垫资、材料费、管理费等各类费用中,以保证工程顺利推进,对于人工费用,尤其是工人工资这部分,则是“有点儿给点儿”,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导致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工人工资。

此外,由于建筑行业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较多,因此欠薪现象也较为普遍,在“欠薪链条”中,农民工就是最尾端的牺牲品。

对于工程领域这一“重灾区”,此次《条例》也进行了重点聚焦。针对上述挪用费用问题,《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要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拨付到专用账户。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除了专款专用外,为了应对工程中的突发状况,《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这样在发生欠薪时,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支付或是无力支付的,可以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

为了保障农民工能按时按量的拿到工资,《条例》还上了“双保险”,一是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是要求建设单位的人工费必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拨付。

“实际中一些施工单位会以工程款未拨付为由来拒绝按期支付工资,强制按月发放则保障了农民工按时领取工资的权益。”黄乐平认为,这些规定的亮点不仅在于保证了农民工能按时领取工资,也考虑到了施工单位可能面临的资金不足等情况,提早做了保底准备。

刘和平注意到了另一个细节,《条例》对政府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明确规定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否则要追究相关责任。

“这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施工方垫资的问题。”刘和平解释称,一些优质项目,尤其是政府项目,竞争者众多,恶性竞争之下,先行垫资就成了很多施工方拿下项目的关键,但这会给施工方带来资金压力,材料费不能拖,往往拖的就是工人工资。

“这一规定能够遏制先行垫资这一情况,有助于确保施工方资金的充足,也能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刘和平说。 

重罚保执行 

对于此次《条例》,黄乐平将其评价为“集大成者”,它将此前的诸多优良制度及精髓内容上升到了法律层面。那么,《条例》能否真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顽疾呢?

黄乐平认为,一项法律能否确保有效执行的关键在于监督和惩处的力度。

此次《条例》在违法惩处方面,可谓“空前严厉”。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明确规定,逾期不支付的,要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罚金外,失信惩戒则成为另一“抓手”。

《条例》规定,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出现这两类情形,违法单位将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后,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诸多方面将受到联合惩戒。

罚金和黑名单双管齐下在黄乐平看来震慑力极强。此前也曾曝出过一些农民工因欠薪导致出现极端行为的事件,涉事企业往往给付工资、适度赔偿就能大事化小。黑名单制度则让涉事企业在今后的工程领域几乎寸步难行,大大增加了违法成本和后果。

除了针对涉事企业外,《条例》也将“刀刃向内”,明确了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虽然还未正式施行,但黄乐平对其前景持乐观态度。不过他坦言,单纯指望《条例》的出台就能彻底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仍不太现实,农民工用工形态的改变、救济手段的畅通、劳资力量的对比等方面还需要不断完善,但《条例》的出台对解决农民工被欠薪问题而言无疑是重要的里程碑,值得期待。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农民工讨薪迎来“依法治欠”时代

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来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尚属首次,体现了国家对拖欠农民工薪酬问题的零容忍,也让农民工群体在维权时真正有了“尚方宝剑”。

文|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责编|马蓉蓉

对于我国2.8亿左右的农民工群体而言,劳碌一年,回家过年既是他们热切盼望的,却也令他们焦虑不堪,因为每到年终岁尾,“讨薪”有时会成为问题。

年关将至,一份针对农民工群体的“新年大礼”来得颇为及时。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旨在进一步明确规范保护农民工工资最终及时全额获得,并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在长年关注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看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农民工讨薪问题终于得到了专门的立法解决。

“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来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尚属首次,体现了国家对拖欠农民工薪酬问题的零容忍,也让农民工群体在维权时真正有了‘尚方宝剑’。”黄乐平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强调。 

纳入国家立法层面 

一直以来,对于拖欠农民工薪酬问题,国家都是抱着猛药去疴的态度,要根治这一顽疾。

早在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一系列具体治理措施;2017年9月,人社部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通知,要求农民工工资开始实行“月薪制”;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强调对恶意欠薪者要严惩,恶意欠薪构成犯罪将获刑……

2016年,国务院下发的《意见》中曾提出了目标任务,要求到2020年要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这些年来,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乱象。有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农民工欠薪率为4%;2018年下降至0.6%左右。2019年,各地查处欠薪违法案件数、涉及劳动者人数和金额,分别比2018年下降33.1%、50.8%和50.4%。

但另一个现实问题是,农民工被欠薪问题依然屡禁不绝。

2019年11月7日,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知,决定从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2019年度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攻坚行动开展近一个月来,各地共处理欠薪案件6654件,共为8.1万名农民工追发工资待遇10.75亿元。这也侧面反映出年底农民工被欠薪乱象依然严峻。

在这种现实下,此次《条例》的出台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在黄乐平看来,与以往各部门出台的文件相比,此次《条例》的法律层级更高,直接将农民工被欠薪问题纳入了国家立法层面,标志着我国真正进入了“依法治欠”的时代,这是《条例》出台的最重大意义。

黄乐平指出,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就明确规定拖欠克扣工资是违法行为,《条例》则是在劳动法之外专门针对拖欠农民工群体工资的专项立法,体现了国家的重视程度,既能成为农民工维权的“尚方宝剑”,也能极大震慑违法企业。 

加大用工单位责任 

黄乐平接触过很多起农民工被欠薪案件。他注意到,之所以用人单位敢于拖欠工资,就是因为很多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并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甚至连纸面材料都没有,只靠口头约定的方式确定工期和工钱等问题。这就使得农民工在讨薪时,会处于“有理无据”的境地,空口无凭,企业因此“有恃无恐”。

对于这种情况,此次《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事实上,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意见》中就曾要求用人单位要实行实名制管理,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要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条例》则将其进一步细化,除强调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相关内容外,还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在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工资清单。

此外,《条例》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这些举措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包括产生纠纷时的证据留存、举证等关键环节。”黄乐平认为,这打破了用人单位一贯强势的地位,要求其承担更多责任,也能倒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 

聚焦工程领域 

工程领域一直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灾区,除了用工量大外,工程领域的一些特性也会从客观上导致欠薪事件的发生。

曾经在工地担任工程监理的刘和平就向法治周末记者直言,由于工程领域的一些潜规则,建筑单位很多时候会将大量资金先行投入到垫资、材料费、管理费等各类费用中,以保证工程顺利推进,对于人工费用,尤其是工人工资这部分,则是“有点儿给点儿”,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导致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工人工资。

此外,由于建筑行业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较多,因此欠薪现象也较为普遍,在“欠薪链条”中,农民工就是最尾端的牺牲品。

对于工程领域这一“重灾区”,此次《条例》也进行了重点聚焦。针对上述挪用费用问题,《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要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拨付到专用账户。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除了专款专用外,为了应对工程中的突发状况,《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这样在发生欠薪时,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支付或是无力支付的,可以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

为了保障农民工能按时按量的拿到工资,《条例》还上了“双保险”,一是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是要求建设单位的人工费必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拨付。

“实际中一些施工单位会以工程款未拨付为由来拒绝按期支付工资,强制按月发放则保障了农民工按时领取工资的权益。”黄乐平认为,这些规定的亮点不仅在于保证了农民工能按时领取工资,也考虑到了施工单位可能面临的资金不足等情况,提早做了保底准备。

刘和平注意到了另一个细节,《条例》对政府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明确规定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否则要追究相关责任。

“这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施工方垫资的问题。”刘和平解释称,一些优质项目,尤其是政府项目,竞争者众多,恶性竞争之下,先行垫资就成了很多施工方拿下项目的关键,但这会给施工方带来资金压力,材料费不能拖,往往拖的就是工人工资。

“这一规定能够遏制先行垫资这一情况,有助于确保施工方资金的充足,也能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刘和平说。 

重罚保执行 

对于此次《条例》,黄乐平将其评价为“集大成者”,它将此前的诸多优良制度及精髓内容上升到了法律层面。那么,《条例》能否真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顽疾呢?

黄乐平认为,一项法律能否确保有效执行的关键在于监督和惩处的力度。

此次《条例》在违法惩处方面,可谓“空前严厉”。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明确规定,逾期不支付的,要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罚金外,失信惩戒则成为另一“抓手”。

《条例》规定,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出现这两类情形,违法单位将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后,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诸多方面将受到联合惩戒。

罚金和黑名单双管齐下在黄乐平看来震慑力极强。此前也曾曝出过一些农民工因欠薪导致出现极端行为的事件,涉事企业往往给付工资、适度赔偿就能大事化小。黑名单制度则让涉事企业在今后的工程领域几乎寸步难行,大大增加了违法成本和后果。

除了针对涉事企业外,《条例》也将“刀刃向内”,明确了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虽然还未正式施行,但黄乐平对其前景持乐观态度。不过他坦言,单纯指望《条例》的出台就能彻底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仍不太现实,农民工用工形态的改变、救济手段的畅通、劳资力量的对比等方面还需要不断完善,但《条例》的出台对解决农民工被欠薪问题而言无疑是重要的里程碑,值得期待。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