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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监察员管理新规出台,执法需出示监察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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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监察员管理新规出台,执法需出示监察员证

规定也对监察员的违规行为作出限制:因涉嫌违法违纪或者执法过错等原因处于被调查期间的,由监察员所在单位的监察员管理部门收留其监察员证,并中止其执法权限。

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郑萃颖

去年7月,网友爆料在国航航班上遇到一位自称是“国航监督员”的牛女士,大声斥责乘客不关闭手机,态度恶劣。事后,国航回应称牛女士为国航一名离休员工,因个人原因出行,并非国航监督员。

那么,是否真的存在民航监察员这个岗位?职责范围包括哪些?4月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监察员资格的民航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和受中国民用航空局委托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编制内工作人员。民航局对监察员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并依法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监察员证是监察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规定》还将监察员划分为监管类和督导类,其中监管类主要负责航空安全、飞行标准、适航审定、机场、航空安保、空中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网络和信息安全、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市场、统计价格、财务、综合等监管专业;督导类则负责对本单位民用航空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监管类监察员履行职责情况,并根据工作职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活动进行执法检查。

监察员可以依法行使以下职权:监督检查民用航空活动符合民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制止违法行为;按职责分工主持或者参与事故、征候、一般事件等事件的调查;约见或者询问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依法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依法实施行政强制,但是受委托组织中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的监察员除外;向所在单位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等。

《规定》也对监察员的执法方式作出了规范:监察员应当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以权谋私。监察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

监察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时,如未出示监察员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配合。未持有效监察员证的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

如监察员涉嫌违法违纪或者执法过错,需接受调查,调查期间由监察员所在单位的监察员管理部门收留其监察员证,并中止其执法权限。监察员证被收留期间,监察员不得从事民航行政执法活动。

因监察员违法执法导致行政赔偿的,民航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监察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监察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监察员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3月,民航局政法司相关负责人在中国民航网发文称,自1999年建立监察员队伍以来,监察员一直都是行业监管的主力军。过去一年,全国2562名一线监察员共完成287712项内容检查,有力监管着全国62家运输航空公司、238个运输机场,以及通航企业、服务保障企业和行业新业态。

但与此同时,中国民航监察员的监管能力依然存在较为突出的短板和弱项,主要表现在:新进监察员中有70%以上没有行业背景,缺乏对行业全貌的基本把握和对运行特点的深刻理解;对规章条款和监管要求的理解不够精准,行业实践经历缺失;在监管执法中缺乏综合分析、系统把脉的能力,实际工作效能不理想,监察员职业形象受到了一定影响。

因此,为加强一线安全监管工作,2019年5月,民航局党组提出为监察员“加压、减负、撑腰、充电”的要求,要求进一步优化监察员资质管理,加强监察员能力培养,完善“行业之治”。

“监察员不仅要懂法律、懂专业、懂技术,还要懂管理、懂流程、懂系统,唯有如此才能对行业进行有效监管。”上述民航局政法司相关负责人称。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中国国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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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监察员管理新规出台,执法需出示监察员证

规定也对监察员的违规行为作出限制:因涉嫌违法违纪或者执法过错等原因处于被调查期间的,由监察员所在单位的监察员管理部门收留其监察员证,并中止其执法权限。

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郑萃颖

去年7月,网友爆料在国航航班上遇到一位自称是“国航监督员”的牛女士,大声斥责乘客不关闭手机,态度恶劣。事后,国航回应称牛女士为国航一名离休员工,因个人原因出行,并非国航监督员。

那么,是否真的存在民航监察员这个岗位?职责范围包括哪些?4月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监察员资格的民航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和受中国民用航空局委托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编制内工作人员。民航局对监察员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并依法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监察员证是监察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规定》还将监察员划分为监管类和督导类,其中监管类主要负责航空安全、飞行标准、适航审定、机场、航空安保、空中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网络和信息安全、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市场、统计价格、财务、综合等监管专业;督导类则负责对本单位民用航空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监管类监察员履行职责情况,并根据工作职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活动进行执法检查。

监察员可以依法行使以下职权:监督检查民用航空活动符合民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制止违法行为;按职责分工主持或者参与事故、征候、一般事件等事件的调查;约见或者询问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依法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依法实施行政强制,但是受委托组织中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的监察员除外;向所在单位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等。

《规定》也对监察员的执法方式作出了规范:监察员应当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以权谋私。监察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

监察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时,如未出示监察员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配合。未持有效监察员证的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

如监察员涉嫌违法违纪或者执法过错,需接受调查,调查期间由监察员所在单位的监察员管理部门收留其监察员证,并中止其执法权限。监察员证被收留期间,监察员不得从事民航行政执法活动。

因监察员违法执法导致行政赔偿的,民航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监察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监察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监察员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3月,民航局政法司相关负责人在中国民航网发文称,自1999年建立监察员队伍以来,监察员一直都是行业监管的主力军。过去一年,全国2562名一线监察员共完成287712项内容检查,有力监管着全国62家运输航空公司、238个运输机场,以及通航企业、服务保障企业和行业新业态。

但与此同时,中国民航监察员的监管能力依然存在较为突出的短板和弱项,主要表现在:新进监察员中有70%以上没有行业背景,缺乏对行业全貌的基本把握和对运行特点的深刻理解;对规章条款和监管要求的理解不够精准,行业实践经历缺失;在监管执法中缺乏综合分析、系统把脉的能力,实际工作效能不理想,监察员职业形象受到了一定影响。

因此,为加强一线安全监管工作,2019年5月,民航局党组提出为监察员“加压、减负、撑腰、充电”的要求,要求进一步优化监察员资质管理,加强监察员能力培养,完善“行业之治”。

“监察员不仅要懂法律、懂专业、懂技术,还要懂管理、懂流程、懂系统,唯有如此才能对行业进行有效监管。”上述民航局政法司相关负责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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