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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特被索赔千万 都是“野马”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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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特被索赔千万 都是“野马”惹的祸

名不见经传的四川野马汽车起诉福特,因为旗下的经典跑车”Mustang”涉嫌商标侵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稍微对汽车有些了解的人可能听过福特旗下的经典跑车“Ford Mustang”,在国内被译作“野马”,殊不知,国内最早注册“野马”商标的是名不见经传的四川汽车工业集团,后改名为野马汽车,后者向福特汽车索赔千万元。

从网络上曝光的民事起诉状来看,被告分别是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和四川先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福特在西南地区的经销商,案由是商标侵权。该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一切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此外,诉讼还要求判令被告在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先锋企业集团官方网站以及相关汽车网站等网站首页上刊登声明,消除其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

据媒体报道,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原告的野马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市场占有率等情况,以及被告的对野马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是本案商标侵权判定及赔偿额确定的关键因素,但前述内容都需要原告举证证明。”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说。

“我们早在1986年即已申请注册了野马商标,并后续申请注册了多个野马图形或文字的商标。”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王建接受采访时表示。

野马汽车诞生于1980年代末,曾经生产过多款客车、越野车和客货两用车,诞生之后的近30年间,公司经过多次合并重组,品牌影响力逐渐减弱,仅限于西南地区。2015年,野马汽车的销量只有40000余台。

根据中国商标网的信息,四川野马早在1986年就注册了“野马“商标,之后还成功注册过“野马汽车”,再之后申请过 “Mustang.野马汽车”、“野马. Mustang”、“野马汽车.Yema Auto”以及“T70 Mustang”等商标,其中有些仍待审核通过。

福特品牌旗下的车型Mustang诞生于1962年,是第一款“平民跑车”,为了纪念在二战中富有传奇色彩的北美P-51型“野马战斗机”,由此被称为“野马”。2015年1月,福特第六代Mustang全球上市,这也是该车型首次通过官方渠道在中国进行销售。

同样根据中国商标网的信息,福特早在2007年就试图申请“Mustang”和“福特野马”商标,但是最后都以“无效”告终,此后多次尝试也不成功。最后一次是在2012年,福特试图注册“Ford Mustang”商标,但是依旧失败。

记者查询长安福特的官网发现福特没有直接将“Mustang”称为野马,而是仍然称为福特Mustang,产品手册中也没有见到“野马”的字眼。

“已经掌握了福特中国侵权的相关证据,目前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也接受了,3月15日将开庭审理。”四川野马汽车相关负责人对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

“商标注册、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及商标侵权诉讼是不同的法律程序,各方评价的主体,首先是依据法律规定,其次,是根据商标权人的注册使用情况,最后,根据商标侵权人的违法使用情况来综合评判。”李俊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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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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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不见经传的四川野马汽车起诉福特,因为旗下的经典跑车”Mustang”涉嫌商标侵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稍微对汽车有些了解的人可能听过福特旗下的经典跑车“Ford Mustang”,在国内被译作“野马”,殊不知,国内最早注册“野马”商标的是名不见经传的四川汽车工业集团,后改名为野马汽车,后者向福特汽车索赔千万元。

从网络上曝光的民事起诉状来看,被告分别是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和四川先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福特在西南地区的经销商,案由是商标侵权。该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一切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此外,诉讼还要求判令被告在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先锋企业集团官方网站以及相关汽车网站等网站首页上刊登声明,消除其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

据媒体报道,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原告的野马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市场占有率等情况,以及被告的对野马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是本案商标侵权判定及赔偿额确定的关键因素,但前述内容都需要原告举证证明。”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说。

“我们早在1986年即已申请注册了野马商标,并后续申请注册了多个野马图形或文字的商标。”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王建接受采访时表示。

野马汽车诞生于1980年代末,曾经生产过多款客车、越野车和客货两用车,诞生之后的近30年间,公司经过多次合并重组,品牌影响力逐渐减弱,仅限于西南地区。2015年,野马汽车的销量只有40000余台。

根据中国商标网的信息,四川野马早在1986年就注册了“野马“商标,之后还成功注册过“野马汽车”,再之后申请过 “Mustang.野马汽车”、“野马. Mustang”、“野马汽车.Yema Auto”以及“T70 Mustang”等商标,其中有些仍待审核通过。

福特品牌旗下的车型Mustang诞生于1962年,是第一款“平民跑车”,为了纪念在二战中富有传奇色彩的北美P-51型“野马战斗机”,由此被称为“野马”。2015年1月,福特第六代Mustang全球上市,这也是该车型首次通过官方渠道在中国进行销售。

同样根据中国商标网的信息,福特早在2007年就试图申请“Mustang”和“福特野马”商标,但是最后都以“无效”告终,此后多次尝试也不成功。最后一次是在2012年,福特试图注册“Ford Mustang”商标,但是依旧失败。

记者查询长安福特的官网发现福特没有直接将“Mustang”称为野马,而是仍然称为福特Mustang,产品手册中也没有见到“野马”的字眼。

“已经掌握了福特中国侵权的相关证据,目前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也接受了,3月15日将开庭审理。”四川野马汽车相关负责人对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

“商标注册、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及商标侵权诉讼是不同的法律程序,各方评价的主体,首先是依据法律规定,其次,是根据商标权人的注册使用情况,最后,根据商标侵权人的违法使用情况来综合评判。”李俊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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