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文发布进一步便利港澳居民在深发展的18条措施

3月31日,深圳正式全文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港澳居民在深发展的若干措施》,涵盖港澳居民在深学习、就业、创业、生活四方面共18条便利措施。

以下为《关于进一步便利港澳居民在深发展的若干措施》全文: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便利港澳居民在深发展的若干措施》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便利港澳居民在深发展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便利港澳居民在深发展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要论述,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贯彻实施,进一步便利港澳居民特别是港澳青年在深圳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少年来深交流。支持和推动深港澳开展青少年研学旅游合作,加强港澳青少年在深游学接待服务工作。丰富深港澳青少年文化体育交流内容,打造一批形式多样、覆盖面广、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完善深港澳志愿服务常态交流机制,打造深港澳志愿服务交流合作平台。

二、进一步为港澳籍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便利。在深的港澳籍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按照《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执行,与非深户籍学生同样申请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实行积分入学。在深就读初中的港澳籍毕业生参加中考,与非深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条件录取。将港澳籍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在深社保情况纳入公共信息资源库,为港澳籍考生中考报名资格审核提供便利。

三、进一步加强高校港澳籍学生奖助学金支持力度。增强港澳籍学生奖学金、助学金支持力度,并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奖励品学兼优的港澳籍学生。加大我市高校学生与港澳高校学生之间交流力度,并给予经费资助。

四、进一步促进深港澳职业教育合作。支持本市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针对港澳青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创新深港澳职业教育合作办学模式,支持深港澳各类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交流合作。推进深港澳职业教育在招生就业、培养培训、师生交流、技能竞赛等方面合作。

五、扩大深港澳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大力度开展深圳与港澳高校、中小学、幼儿园的双向交流计划,对参与计划并符合条件的知名专家学者和优秀青年教师给予经费资助。

六、进一步支持港澳机构来深办学。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港澳机构来深开办港澳子弟学校,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招收港澳籍学生并根据需求调整招生规模。

七、进一步支持港澳学生来深实习见习就业。鼓励深圳企业接收港澳学生来深实习见习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学生及接收企业,按照本市有关政策给予补贴。首次在深就业并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按照本市有关人才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八、进一步扩大港澳专业资质认定范围。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工作的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金融、会计、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后,可按规定范围为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九、进一步优化港澳人才政策。将在深工作的港澳人士纳入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符合认定条件的享受我市引进人才相应待遇。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深工作的符合条件的港澳籍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将创业补贴政策覆盖到在深的港澳青年。将在深创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居民纳入我市自主创业人员范围,享受我市现行各项创业补贴以及创业扶持政策。

十一、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参加创新创业活动。鼓励举办各类深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打造一批高质量、有影响的创新创业活动。

十二、高质量建设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依托现有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等孵化载体,培育一批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推动资源整合、要素整合、政策整合,实现港澳青年来深创业基础设施、制度保障、公共服务供给到位。

十三、设立港澳青年在深创业引导基金。加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力度,依托深圳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设立支持港澳青年在深创业方面的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以股权投资形式给予支持。

十四、进一步落实港澳居民居住证政策。增加港澳居民办理居住证网点,简化办理手续,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推进政府电子管理系统互联互通,逐项落实港澳居民居住证制度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公共服务和相关便利。

十五、进一步完善来深发展的港澳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完善人才住房政策,持有本市居住证并符合条件的港澳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住房,港澳居民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时可不受户籍限制。统筹安排一定的人才住房房源,定向配租给经有关部门认可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运营机构,解决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

十六、为来深的港澳居民提供公共交通优惠。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和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港澳居民,参照深圳居民标准,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设施相关优惠。

十七、进一步推进深港澳社会保障合作。进一步完善在深就业和生活的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策。密切深港澳医疗卫生交流合作,支持推动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在深设置医疗机构。

十八、打造港澳居民在深发展的综合服务平台。在市、区行政服务大厅设立“港澳居民公共服务引导台”,为港澳居民在深办理行政审批和相关业务提供导引咨询服务。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设立港澳专栏,为港澳居民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资源对接、信息交换等服务。

在深圳发展的台湾同胞参照适用本措施,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职业资质的对台开放相关问题,由对台主管部门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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