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个案子
2013年10月,李某入职科网公司,担任技术总监。除劳动合同外,双方还签订了《奖金协议》,约定科网公司向李某发放特殊奖金,金额为税前120 000元,同时要求李某自2014年1月1日起工作满一年;若李某提前离职,则需将上述奖金全额退还公司。
之后科网公司向李某支付了奖金,税后为91 005元。2014年4月李某从科网公司辞职职。科网公司后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奖金91 00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科网公司签订的《奖金协议》有效。协议约定李某应在科网公司工作满一年,是其享有奖金附带的条件。李某在科网公司工作未满一年即主动辞职,违反了双方《奖金协议》约定,法院判令李某向科网公司返还奖金91 005元(税后实发金额)。
(上述案例出自: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涉劳动争议诉讼的十大典型案例-2015)
给出解读
在《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主旨下,用人单位想要员工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金责任,是很难的。一般来讲可能存在下列情形:
1、员工接受培训,签署“培训服务期协议”,同时又违反培训服务期协议提前离职的——员工应赔付约定的违约金。
2、员工离职后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应赔付约定的违约金。
员工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是否适用违约金约定?存在争议,多数认为应该适用。
3、员工违反“保密协议”,且其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存在争议,有可能支持,但违约金不能太高于单位的实际损失。
4、员工违纪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造成单位的损失,应予赔偿。
如出租车司机违章出车祸。这种情况下员工应赔偿多少?——存在争议。但是:除非员工故意,不应让员工全赔,能赔偿一半就算不错了。
5、员工的轻微违纪行为,例如迟到、旷工,是否可以扣款、罚款?
除深圳等地有特殊规定外,基本上是不可以的,理由是:企业不是国家机关,无权进行处罚。但同时,员工造成单位的损失,是可以要求员工赔偿的;现实中,有的司法机关依据这一条也会认可单位的扣款规定(扣得不多的情况下。例如迟到一次扣30块钱)。
6、当然,如果员工向单位借了钱,那么单位也是有权根据协议要求员工还款的。
另外,像本案中这种“有条件的返还额外奖金”,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具体说明:
1、双方必须事先有明确协议。
至少需要明确约定:奖金金额;“服务期”;员工提前离职必须返还奖金。
2、这种奖金应该是正常工资以外的额外款项,不能是正常工资。
如果单位要求员工提前离职必须返还单位每月正常发放的月工资,则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如果有证据表明,这一笔奖金是之前双方约定或规章制度中本来就规定了的“年度奖金、销售提成、业绩奖金”等,然后又设定“服务期满前辞职应返还”的约定,则有可能不被法院支持。——此时,对该笔奖金的定性会存在争议。
所以,在合同中以及实操中,必须定义该种奖金是正常工资以外的额外报酬。
3、从现实的案例来看,法院只支持返还员工实发到手的“税后金额”,没有支持按“税前金额”返还。
4、现实中,员工新入职或者员工入职一段时间后,都可以采取“有条件的返还额外奖金”操作,但入职时的这种作法比较常见。
提供文本
进行“有条件的返还额外奖金”操作时,可采用以下协议文本(长按图片识别图中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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