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三会、工商总局等发布互联网金融整治方案细则

10月13日,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金融广告和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拟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以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同志13日就专项整治工作答记者问

同日,银监会等十五部委联合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证监会等十五部门联合公布《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保监会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央行等17部门发布《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央行等13部委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工商总局等17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

整治问题包括: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附全文:

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五部委联合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网贷行业(以下简称“网贷”)风险积聚,出现了一系列风险事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声誉和健康发展带来较大影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四个部委联合印发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原则。按照“态度积极、措施稳妥,底线思维、预案完备,线上线下、统筹治理,分类处理、标本兼治,依法合规、有章可循,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六大工作原则,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通过摸底排查、分类处置及验收规范三个步骤,对网贷行业进行全面整治,实现扶优抑劣、规范纠偏、正本清源,为网贷行业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创新发展。

二是确定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此次专项整治的对象,既包括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从事信息中介服务的网贷机构,也包括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方案》要求对机构的基本情况、各类产品和业务运营情况、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同时,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三是明确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标准措施。在综合采取多方数据汇总、逐一对比、网上核验、现场实地认证等方式对网贷机构基本信息进行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根据《指导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甄别判断网贷机构在信息中介定位、业务合规性、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及网络设施安全性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结合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将网贷机构划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三大类,制定差别化措施实施分类处置。

四是确定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职责分工。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双负责制”原则,即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双负责、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双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在中央层面,银监会会同十四个部委成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银监会设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建立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银监会作为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统筹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规则制定、培训部署、督导汇总等工作。在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监管部门的统一方案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网贷风险具体整治工作。在各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由省级金融办(局)和银监局共同负责,办公室成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关部门组成,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通过专项整治,防止行业风险蔓延、偏离正确轨道,保护鼓励网贷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回归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本质上来。

证监会等15部门联合公布《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步开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促进互联网股权融资规范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部门联合公布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证监发〔2016〕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按照“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周密部署,全面排查;突出重点,集中整治;积极稳妥,讲究策略;近远结合,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纳入整治范围,重点整治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台上的融资者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等8类问题。按照分类处置的工作要求,对于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规范和查处。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视违法情节、整改情况、危害后果等区别处理。

《实施方案》明确了整治工作职责分工。证监会是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整治。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与证监会派出机构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整治工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分为摸底排查、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验收和总结四个阶段。前期,各省级人民政府部署开展了摸底排查工作,初步掌握了本地区互联网股权融资基本情况和平台运营公司总体情况。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国务院部署和《实施方案》安排,加强与省级人民政府沟通协作,认真做好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中国保监会等十四个部门联合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对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将围绕规范经营模式,优化市场环境,完善监管规则,实现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坚持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标本兼治,明确责任、加强协作的原则。整治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二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三是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等。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中国保监会负责总体部署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办(局)与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一年,分为摸底排查、查处整改和总结报告三个阶段,当前处于摸底排查阶段。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全面落实国务院有关互联网金融工作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同时,以专项整治为契机,从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入手,引导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切实发挥互联网保险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服务经济社会方面的独特优势。

央行等17部门《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另有规定)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业务定性要准、整治责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实的要求,坚持防治结合,通过督促整改一批、取缔关停一批等整治措施,鼓励和保护有益的创新,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正本清源。同时建立健全行业奖惩机制、举报机制、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机制,实现规范与创新并重,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实质穿透,明确职责分工。结合从业机构的持牌状况和主营业务特征,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界定业务本质属性,落实整治责任。业务跨省经营的,由注册地相关部门牵头负责整治工作,经营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

坚持全面覆盖,实施分层整治。依据法律法规和金融行业相关制度规范,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相关企业进行广泛排查,实现风险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结合业务实质和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由牵头部门出具整改意见,情节较轻的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坚持整治并举,建立长效机制。在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业务同时,对于确无法律和监管要求的创新业务,及时制定政策加以规范,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真空。

二、整治重点

(一)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二是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三是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四是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五是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二)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三是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三)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三、职责分工

一是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由牌照主管部门进行整治。二是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明显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的,按照相关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整治。三是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也不明确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或者不以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为主营业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对业务实质进行界定,落实整治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各类企业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专项整治情况,督促省金融办(局)与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共同承担牵头整治责任,并督促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整治工作。省金融办(局)利用各类举报信息或建立举报信息平台,汇总各方面关于互联网资产管理等跨界金融活动的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信息进行业务性质界定,按照界定的业务性质由相关部门牵头进行整治。省金融办(局)牵头对本地区的各类交易场所、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积极配合省金融办(局)开展信息摸查和业务定性等相关工作,对于业务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要承担牵头责任,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联合整治。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证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对界定为证券、基金、期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要负责对界定为从事互联网保险等金融活动进行整治。省工商局负责对相关机构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整治,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提供给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共同开展对以投资理财名义开展金融活动的整治。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省公安厅(局)负责查处涉嫌犯罪案件,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省宣传部门和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其他部门要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本方案不改变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现行处置机制安排,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仍按现行工作机制进行处置。

四、工作程序及时间进度

(一)信息排查。省工商局与整治工作的相关牵头部门实现工商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牵头对本地区企业注册名称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字样的企业进行筛选。省通信管理局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挖掘可疑的企业信息。省金融办(局)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汇总各方面举报信息,以及信息排查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金融办(局)和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对于房地产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办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摸查信息。摸查过程中,要积极做好客户资金保护工作。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职责界定。对于信息排查阶段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名册,省金融办(局)组织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进行业务性质界定,按照本方案的分工安排,分别由相关部门牵头进行整治。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应高度重视业务性质界定工作,积极配合省金融办(局)落实整治责任,不留监管空白。此项工作于2016年8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并向违法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牵头出具意见的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新业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非法开展金融活动的,由牵头出具意见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停止开办金融业务,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通信主管部门根据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从业机构的网站及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公安机关结合整改意见依法查处相关从业机构及责任人。

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对各自负责领域的整治情况进行自查,将工作进展、疑难问题等情况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督导,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对于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和惩处机制。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验收总结。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企业整治情况进行验收,组织起草各类企业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领域整治工作的总结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央行等十三部委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提升支付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切实防范支付风险,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安全与效率兼顾、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相结合、监管与服务并重、监管标准一致性的原则,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经营模式,清理整治无证机构,遏制市场乱象,优化市场环境。促进支付机构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坚持支付中介的性质和职能。

(二)工作原则。

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全面分析支付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种乱象带来的风险隐患,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突出重点,着眼长远。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支付服务市场存在的主要风险开展整治,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取得实效。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依法依规,维护稳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整治工作。对涉及资金风险的,区别情况进行处置,讲究方法节奏,稳妥处置风险,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落实责任,信用约束。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备付金管理薄弱、存在挪用备付金行为的支付机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严肃追究无证机构以及为无证机构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或接口的相关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的责任。充分发挥信用约束作用,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信息公开、公示,让无证机构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二、整治重点和措施

(一)开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

1.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一是强化客户备付金监测管理,及时预警客户备付金安全风险,加大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二是定期、不定期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安全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展抽检、核查、整治,重点抽检业务不规范、风险问题较多且经营亏损较为严重的支付机构。三是因地制宜采取监管措施,增强支付机构的“红线”意识和备付金存管银行的责任意识。对备付金管理薄弱、存在挪用备付金行为的支付机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未尽职履责甚至与支付机构合谋的备付金存管银行,采取限期改正、警告、罚款、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备付金存管业务等措施进行处罚。强化备付金存管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损失的责任,必要时要提供流动性支持。

2.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以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为基本目标,制定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要求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加强账户资金监测,防范资金风险。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

3.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降低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沉淀,引导支付机构回归支付本原、创新支付服务,不以变相吸收存款赚取利息收入。

4.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实现资金清算的透明化、集中化运作,加强对社会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测。推动清算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建设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网络支付清算平台应向人民银行申请清算业务牌照。平台建立后,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连接开展的业务应全部迁移到平台处理。逐步取缔支付机构与银行直接连接处理业务的模式,确保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落地。

5.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加大违规处罚。按照总量控制、结构优化、提高质量、有序发展的原则,一般不再受理新机构设立申请,重点做好对已获牌机构的监管引导和整改规范。对于业务许可存续期间未实质开展过支付业务、长期连续停止开展支付业务、客户备付金管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机构,不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撤销严重违法违规机构的支付牌照,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

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工商注册信息、客户或商户数量及分布、交易规模、业务模式,结算方式、资金规模、存放情况,与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跨地区开展业务、层层转包业务、与其他无证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挪用、占用资金的可能,相关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

根据无证机构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对于业务量小、社会危害程度轻、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可给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业务规模较大、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依法取缔。采取集中曝光和处理的方式,整治一批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非法开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典型无证机构,发挥震慑作用,维护市场秩序。

三、职责分工

人民银行是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单位成立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

(一)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职责分工。人民银行负责客户备付金的监管,加大客户备付金专项整治和执法力度,查处和纠正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情况以及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客户备付金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足等问题。制定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并组织实施,改变支付机构通过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的情况,指导清算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建设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处置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的风险事件,在业务、维稳、信访、舆情等方面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督促当地公安机关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职责分工。人民银行负责总体部署及统筹协调工作,牵头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组织中国银联、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在确保商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关闭为无证机构提供的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及时出具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政认定意见。对违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依法追究责任。组织在相关网站以及媒体公布无证机构名单,发布风险提示。会同有关部门稳妥做好相关资金风险处置工作,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社会群体性事件。牵头做好工作总结,研究完善联合工作机制。工商部门依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无证机构情况,将失联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经人民银行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支付业务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会同人民银行对与无证机构合作开展支付业务的商户进行公示。配合提供相关机构的工商登记监管信息。公安机关负责对有关单位移交和群众举报的无证机构可疑线索进行梳理分类,对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根据人民银行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依法进行查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联、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协助开展无证机构排查、调查取证、提示风险等相关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地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置预案,做好本地区维稳工作。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省金融办(局)、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省公安厅(局)、省工商局等单位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

四、时间进度

(一)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工作。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2015年客户备付金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督促挪用、占用备付金的支付机构限期补足资金,监督备付金存管银行和支付机构落实整改要求,于2016年8月底前制定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强化客户备付金安全监测管理,全面排查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等风险隐患,摸清风险底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二)无证机构支付业务整治工作。

1.深入排查,制定方案。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根据排查情况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于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可能涉及风险处置工作的,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商户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及维稳方案,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集中清理,分类处置。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整治和责任追究工作,对无证机构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分类处置。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3.总结工作,完善机制。各地方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与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完善制度措施,推动建立无证机构常态化整治工作机制。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风险整治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防范和打击金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以专项整治为契机,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努力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和风险防范并举,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原则。

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依法履职,稳妥推进。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本方案明确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依法整治、合规处理。

突出重点,着眼长远。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取得实效。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二、清理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

(一)依法加强涉及互联网金融的广告监测监管,加强沟通协调,就广告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通报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甄别处理。对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二)金融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金融广告发布的市场准入清单,明确发布广告的金融及类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合法合规的金融业务资格、可以从事何种具体金融业务等。研究制定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和依法设立金融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对利用传统媒介和形式设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金融广告或类金融广告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对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责令停止相关广告发布活动。

(三)突出重点网站。各有关部门要对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财经金融类网站、房地产类网站以及P2P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基金销售平台、网络消费金融平台、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金融、类金融企业自设网站发布的广告进行重点整治。

(四)突出重点行为。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是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二是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三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四是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五是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六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

七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八是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九是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以宣传贯彻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宣讲与学习培训,引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增强广告制作、审查的金融知识和法律意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广告法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制作和发布。广告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三、排查整治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行为

(一)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和部门监管互动。在部委层面,实现工商总局与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全国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互联互通;在省级层面,实现全省工商登记信息与当地金融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互联互通。

(二)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结合登记信息和有关方面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在此基础上提出分类处置方案。

(三)对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并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工商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无证支付机构情况,将失联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会同人民银行对与无证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商户进行公示。

(五)工商部门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三年任职资格限制,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对于被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汇集其在其他企业任职和投资的信息并实施延伸监管,及时发现控制风险。对于在多个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企业有投资的股东,工商部门要汇集有关信息,并将其未来投资的企业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最大程度汇集各方面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提高研判效率,并及时协调案件认定和查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部门协同水平。

(七)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工商部门将相关企业注册信息(包括存量企业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对相关企业予以持续关注,并将相关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四、时间进度

专项整治时间为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方案制定阶段。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总体部署,结合工商部门职能特点和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制定落实整治任务的具体方案、办法和意见。此项工作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

(二)动员摸底阶段。各地工商部门按照设定的条件进行检索,摸清本地区涉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网站)的相关底数,提供给相关领域牵头部门。向网站开办者、网络广告经营者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各类网站自查清理发布的广告及信息,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主体资格及网页上的广告和信息内容,不得为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以及不具有业务资质的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不得为金融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含有虚假信息的网站(网页)提供链接服务;网络广告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网站投放广告、提供广告代理服务。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整治阶段。各地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企业和网站自查整改后仍存在的问题进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严厉惩治违法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各地工商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任务做好信息报送、协同监管工作。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评估总结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形成整治报告送工商总局。工商总局汇总形成总体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完善制度建设,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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