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6月5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其中规定,严禁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严禁光伏方阵用地占用耕地。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鼓励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建设大型光伏基地。鼓励利用油田、气田以及采煤沉陷区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光伏基地。对已有因采煤塌陷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并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报自然资源部核定后,可以变更为其他类型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按变更后地类管理。对依法取得的露天矿排土场建设用地,经复垦验收合格后,可将非耕地区域用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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