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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如何得到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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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如何得到救赎?

改革开放初期,谁占有了资源,谁就会赚取超额的利润,对于这些资源的争夺使很多民营企业家背负了“原罪”。

作者:韩良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保护意见》)颁布后,民营企业家的财富安全感有了一定程度的增强,但有人将其解读为,中央“一锤定音,决定大赦民企历史原罪,为下一步经济改革注入新动力”,则有些误读和言之过早。

何为民营企业家的“原罪”?

“原罪”来源于圣经,是指人的本性倾向于憎恶上帝和他人,从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接受魔鬼的诱惑、想成为神而偷吃禁果开始,到现在也一直在违反上帝的律法和诫命。人类具有生而有之无法洗脱的罪孽,只有信靠耶稣基督,“原罪”才能得到赦免。

与宗教上的“原罪”永远存在、人类只能“因信称义”得到救赎不同,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是指,其在短时间内聚集巨额财富的手段与路径的合法性让人感到怀疑,其普遍存在违反政策、违法或背德的行为,应该对其进行救赎或者清算。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非公有经济还很弱小,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宪法》以上条文的规定符合当时我国的历史现状和经济状况。但这种规定造成了国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在政治地位上的不平等,政治地位的不平等必然导致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公有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赚取的是非垄断利润,民营企业没有国有企业的政策、资源倾斜的优势,面临行业准入、融资环境、税收环境的不平等待遇。

为了生存,民营企业必须要在经营模式、融资模式等领域进行“创新”。

这种创新充满了各种犯罪风险,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投机倒把罪”、“抽逃注册资金罪”,到现在的“非法集资罪”、“集资诈骗罪”等等,根据最新修订的刑法,民营企业家触犯的罪名多达51个。为了获取行业准入资格,一些民企被迫给握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公职人员行贿。

可以说,不行贿、不偷逃税费的民营企业家很少,很多民营企业家因此存在获罪入狱的法律风险。这就是民营企业面临“原罪”的来源,其根源在于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政治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正是认识到了对民营企业进行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对孙大午非法集资案的反思,2002年底河北省出台《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 》,对民营企业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 , 已超过追诉时效的 , 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 , 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改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 , 依法减轻、 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

此决定使民营企业家原罪问题的争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点。在如何对待民营企业家“原罪”的问题上,社会各界主要有三方面的态度: 一是以经济学家厉以宁为代表的赦免说,认为民营企业家“原罪”有其特殊历史背景,应既往不咎;二是以郎咸平为代表的折衷说,认为既承认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又主张适当惩罚;第三种是一些法学界人士的清算说,认为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是客观存在的,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公众视听,应该给他们以适当的处理。

民营企业家的“原罪”能否得到赦免?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民营企业在推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促进社会就业、增加政府税收、繁荣市场、扩大社会投资、维护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目前,民营企业对我国GDP的贡献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提供新增就业岗位达到90%左右。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原来靠“出口、内需、投资”“三驾马车”拉动的经济发展模式迫切需要转型,经济发展需要“服务、消费、科技创新”这新的“三驾马车”的引领。毫无疑问,凭借政策优惠、发展低效的国有企业难以负此重轭,驾驶这新的“三驾马车”的重担落在了非公有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肩上,民营企业应该成为名副其实的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规定,隐含授予了司法机关有对非公有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不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进行追究的权力。这种“权力”在重庆的“唱红打黑”运动中被运用到了极致,但这种“权力”运用并没有随着“唱红打黑”运动始作俑者的覆亡而消减,反而有了扩展的趋势。

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统计,从犯罪数量上来看,2012年民营企业家犯罪占整个企业家犯罪的65%,2013年该比例是76.2%,2014年上升到近80%,2015年是81.97%。

面对“国进民退”以及不公平的外部竞争经济环境,背负着“原罪”,人身权、财产权随时可能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环境,一些民营企业家采取了投资移民、海外资产配置的自保方式。

据统计,2016年1到5月,民营投资只增长了3.9%,比去年全年的10.1%下降了6.2个百分点。为了留住民营企业家的心,增强对其财产的安全感,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产权保护意见》,对于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提出了以下具体操作意见:

第一,对民营企业家产权进行平等保护

要求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赋予了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和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的法律地位。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

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第三,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

强调“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问题”,即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第四,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

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 

第五,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禁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通过对《产权保护意见》的解读可以看出:中央和国务院力图消除因非公有企业与国有企业政治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而产生民营企业家“原罪”的根源,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并从法律程序上予以保障。因此,对于民营企业家的所有“原罪”,中央并没有明确“赦免”,而是要对历史上不规范的现象应进行梳理和甄别并作出妥善处理。 

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如何得到救赎?

《产权保护意见》并没有对民营企业家的所有“原罪”进行一笔勾销,而是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这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

经济学家从增进社会财富角度提出“赦免”民营企业家原罪的想法可以理解,但从法律的角度看,不加区别的对民营企业家的所有“原罪”进行赦免将会引发社会的不公,引发社会弱势群体的不满。

《产权保护意见》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考虑“公平、效率、秩序”三个价值坐标后,权衡后的产物。在《圣经》中,人不能凭借自己的“善行”而得救,虽然信靠耶稣基督罪得赦免,但要能够上天堂,还要将自己更新成为新造的人。

民营企业家的原罪能否得到赦免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关键是民营企业家要进行自我更新和救赎,重塑政商关系,成为一个守法经营,对社会、家庭和国家都具有担当和贡献的新型商人。

《产权保护意见》发布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亦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可见,为了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产权,政府和司法机构做了很多切实有效的工作,但让民营企业家切实感到人身、财产具有安全感,还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进一步改进和消除造成民营企业家产生“原罪”的制度环境

将《产权保护意见》规定的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对民营企业家产权进行平等保护的原则落到实处,改变民营企业面临的行业准入、融资环境、税收环境的不平等待遇,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良好的竞争环境,从制度上消除政府官员“寻租”的可能性,消除民营企业家“被动型 ”犯罪产生的制度环境,让民营企业家能够“金盆洗手”,放心大胆地为社会创造财富。

第二,改变目前公安机关有权对经济犯罪案件自行立案、自行侦查、自行采取强制措施的一体化工作模式

由于公安机关具有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权与侦查权,同时还有权自主决定对于经济犯罪嫌疑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对涉嫌经济犯罪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的权力。这种公安机一体化工作模式,使民营企业家因为“原罪”而时时处在恐惧的状态。因此,为了从立案和侦查环节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减少行政干预,应该将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权赋予检察机关,将对民营企业家和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措施的批准权赋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可以保留侦查权。 

第三,做好平反民营企业家在产权方面冤假错案的示范工作

《产权保护意见》明确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除了政府要对民营企业家的救赎做大量的工作外,民营企业家自身也要做好以下自我救赎工作:

第一,进行产业升级、重塑政商关系

在改革开放初期,因政府垄断了矿产、土地等资源的所有权,对金融、能源等行业的牌照也具有垄断的决定权。谁占有了这些资源,谁就会赚取超额的利润,对于这些资源的争夺使很多民营企业家背负了“原罪”。经过三十年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经济进入了调整期,占有这些资源和牌照已经不像以前那样具有含金量,技术的进步也使传统企业丧失了竞争能力。

具有互联网时代的企业家才能才是至关重要的,与此相适应,传统的政商关系也在重塑,政府非常欢迎能够对产业升级、提高产业竞争能力的企业家。因此,民营企业家应该从“原罪”中走出来,进行自我提升和进步,对自己进行救赎。 

第二,使自己企业变为公众公司

企业上市成为一个公众公司,要经过评估,律师、会计等各个中介机构出具相应的报告和意见书,表明上市的资产是合法的,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而来的。比如说黄光裕,他入狱之后,仍然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不能剥夺他的合法财产。因为涉及到投资者的公众利益,某些握有公权力的官员干涉一个上市公司就不像单纯处置一个私营企业那么容易了。 因此,民营企业家们将来把自己的企业做大后,做成上市公司,哪怕做成新三板公司,都是民营企业保护自己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式。

第三,使自己的企业变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如冯仑采取了和泰达控股一起组建了房地产公司方式,通过和国有企业“结婚”,解决了财产权保护问题。有些民营企业干脆就被国有企业收购,无论被全资收购还是组建合资公司与国有企业共同持股,都为自己财富的合法性增加了保护层。民营企业家要勇于参股国有企业,变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形式获得进入某些特殊行业的通行证。

第四,通过家族信托的方式为自己的财富设立保护层

家族信托从法理上讲,就是企业家把个人和企业的财产,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具有了名义上的所有权,受益权归企业家指定的人,包括其亲属、员工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人。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合法的信托财产是不受违法查封、扣押和冻结的。

另外,做家族信托的好处还有可以做税收筹划,如果生前已经将财产信托给了信托公司,由于财产改变了所有人,原来财产的主人就不会被当做遗产税的课税对象。 

第五,通过保险的形式解决财富安全传承的问题

保险被犹太人当做家族财产传承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通过保险的方式传承,保险的收益是免税的,是没有法律风险的。如果我们想让民营企业家的钱留在国内,就必须能够保证国内的保险真正做到财产保护和增值。所以特别希望民营企业家对我们国家有信心,大家一起努力,把我们的国家建设成为一个山好、水好、制度好的国家。

对于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原罪”的救赎,政府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进行减政、减税、放权是根本,这样才能消除民营企业“原罪”的制度根源,新型的企业家才能不再背负“原罪”的十字架,对于老一代的企业家应该进行产业升级、重塑政商关系,加强自我保护。

(本文作者韩良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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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如何得到救赎?

改革开放初期,谁占有了资源,谁就会赚取超额的利润,对于这些资源的争夺使很多民营企业家背负了“原罪”。

作者:韩良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保护意见》)颁布后,民营企业家的财富安全感有了一定程度的增强,但有人将其解读为,中央“一锤定音,决定大赦民企历史原罪,为下一步经济改革注入新动力”,则有些误读和言之过早。

何为民营企业家的“原罪”?

“原罪”来源于圣经,是指人的本性倾向于憎恶上帝和他人,从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接受魔鬼的诱惑、想成为神而偷吃禁果开始,到现在也一直在违反上帝的律法和诫命。人类具有生而有之无法洗脱的罪孽,只有信靠耶稣基督,“原罪”才能得到赦免。

与宗教上的“原罪”永远存在、人类只能“因信称义”得到救赎不同,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是指,其在短时间内聚集巨额财富的手段与路径的合法性让人感到怀疑,其普遍存在违反政策、违法或背德的行为,应该对其进行救赎或者清算。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非公有经济还很弱小,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宪法》以上条文的规定符合当时我国的历史现状和经济状况。但这种规定造成了国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在政治地位上的不平等,政治地位的不平等必然导致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公有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赚取的是非垄断利润,民营企业没有国有企业的政策、资源倾斜的优势,面临行业准入、融资环境、税收环境的不平等待遇。

为了生存,民营企业必须要在经营模式、融资模式等领域进行“创新”。

这种创新充满了各种犯罪风险,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投机倒把罪”、“抽逃注册资金罪”,到现在的“非法集资罪”、“集资诈骗罪”等等,根据最新修订的刑法,民营企业家触犯的罪名多达51个。为了获取行业准入资格,一些民企被迫给握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公职人员行贿。

可以说,不行贿、不偷逃税费的民营企业家很少,很多民营企业家因此存在获罪入狱的法律风险。这就是民营企业面临“原罪”的来源,其根源在于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政治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正是认识到了对民营企业进行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对孙大午非法集资案的反思,2002年底河北省出台《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 》,对民营企业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 , 已超过追诉时效的 , 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 , 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改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 , 依法减轻、 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

此决定使民营企业家原罪问题的争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点。在如何对待民营企业家“原罪”的问题上,社会各界主要有三方面的态度: 一是以经济学家厉以宁为代表的赦免说,认为民营企业家“原罪”有其特殊历史背景,应既往不咎;二是以郎咸平为代表的折衷说,认为既承认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又主张适当惩罚;第三种是一些法学界人士的清算说,认为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是客观存在的,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公众视听,应该给他们以适当的处理。

民营企业家的“原罪”能否得到赦免?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民营企业在推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促进社会就业、增加政府税收、繁荣市场、扩大社会投资、维护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目前,民营企业对我国GDP的贡献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提供新增就业岗位达到90%左右。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原来靠“出口、内需、投资”“三驾马车”拉动的经济发展模式迫切需要转型,经济发展需要“服务、消费、科技创新”这新的“三驾马车”的引领。毫无疑问,凭借政策优惠、发展低效的国有企业难以负此重轭,驾驶这新的“三驾马车”的重担落在了非公有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肩上,民营企业应该成为名副其实的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规定,隐含授予了司法机关有对非公有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不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进行追究的权力。这种“权力”在重庆的“唱红打黑”运动中被运用到了极致,但这种“权力”运用并没有随着“唱红打黑”运动始作俑者的覆亡而消减,反而有了扩展的趋势。

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统计,从犯罪数量上来看,2012年民营企业家犯罪占整个企业家犯罪的65%,2013年该比例是76.2%,2014年上升到近80%,2015年是81.97%。

面对“国进民退”以及不公平的外部竞争经济环境,背负着“原罪”,人身权、财产权随时可能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环境,一些民营企业家采取了投资移民、海外资产配置的自保方式。

据统计,2016年1到5月,民营投资只增长了3.9%,比去年全年的10.1%下降了6.2个百分点。为了留住民营企业家的心,增强对其财产的安全感,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产权保护意见》,对于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提出了以下具体操作意见:

第一,对民营企业家产权进行平等保护

要求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赋予了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和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的法律地位。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

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第三,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

强调“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问题”,即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第四,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

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 

第五,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禁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通过对《产权保护意见》的解读可以看出:中央和国务院力图消除因非公有企业与国有企业政治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而产生民营企业家“原罪”的根源,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并从法律程序上予以保障。因此,对于民营企业家的所有“原罪”,中央并没有明确“赦免”,而是要对历史上不规范的现象应进行梳理和甄别并作出妥善处理。 

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如何得到救赎?

《产权保护意见》并没有对民营企业家的所有“原罪”进行一笔勾销,而是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这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

经济学家从增进社会财富角度提出“赦免”民营企业家原罪的想法可以理解,但从法律的角度看,不加区别的对民营企业家的所有“原罪”进行赦免将会引发社会的不公,引发社会弱势群体的不满。

《产权保护意见》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考虑“公平、效率、秩序”三个价值坐标后,权衡后的产物。在《圣经》中,人不能凭借自己的“善行”而得救,虽然信靠耶稣基督罪得赦免,但要能够上天堂,还要将自己更新成为新造的人。

民营企业家的原罪能否得到赦免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关键是民营企业家要进行自我更新和救赎,重塑政商关系,成为一个守法经营,对社会、家庭和国家都具有担当和贡献的新型商人。

《产权保护意见》发布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亦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可见,为了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产权,政府和司法机构做了很多切实有效的工作,但让民营企业家切实感到人身、财产具有安全感,还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进一步改进和消除造成民营企业家产生“原罪”的制度环境

将《产权保护意见》规定的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对民营企业家产权进行平等保护的原则落到实处,改变民营企业面临的行业准入、融资环境、税收环境的不平等待遇,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良好的竞争环境,从制度上消除政府官员“寻租”的可能性,消除民营企业家“被动型 ”犯罪产生的制度环境,让民营企业家能够“金盆洗手”,放心大胆地为社会创造财富。

第二,改变目前公安机关有权对经济犯罪案件自行立案、自行侦查、自行采取强制措施的一体化工作模式

由于公安机关具有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权与侦查权,同时还有权自主决定对于经济犯罪嫌疑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对涉嫌经济犯罪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的权力。这种公安机一体化工作模式,使民营企业家因为“原罪”而时时处在恐惧的状态。因此,为了从立案和侦查环节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减少行政干预,应该将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权赋予检察机关,将对民营企业家和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措施的批准权赋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可以保留侦查权。 

第三,做好平反民营企业家在产权方面冤假错案的示范工作

《产权保护意见》明确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除了政府要对民营企业家的救赎做大量的工作外,民营企业家自身也要做好以下自我救赎工作:

第一,进行产业升级、重塑政商关系

在改革开放初期,因政府垄断了矿产、土地等资源的所有权,对金融、能源等行业的牌照也具有垄断的决定权。谁占有了这些资源,谁就会赚取超额的利润,对于这些资源的争夺使很多民营企业家背负了“原罪”。经过三十年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经济进入了调整期,占有这些资源和牌照已经不像以前那样具有含金量,技术的进步也使传统企业丧失了竞争能力。

具有互联网时代的企业家才能才是至关重要的,与此相适应,传统的政商关系也在重塑,政府非常欢迎能够对产业升级、提高产业竞争能力的企业家。因此,民营企业家应该从“原罪”中走出来,进行自我提升和进步,对自己进行救赎。 

第二,使自己企业变为公众公司

企业上市成为一个公众公司,要经过评估,律师、会计等各个中介机构出具相应的报告和意见书,表明上市的资产是合法的,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而来的。比如说黄光裕,他入狱之后,仍然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不能剥夺他的合法财产。因为涉及到投资者的公众利益,某些握有公权力的官员干涉一个上市公司就不像单纯处置一个私营企业那么容易了。 因此,民营企业家们将来把自己的企业做大后,做成上市公司,哪怕做成新三板公司,都是民营企业保护自己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式。

第三,使自己的企业变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如冯仑采取了和泰达控股一起组建了房地产公司方式,通过和国有企业“结婚”,解决了财产权保护问题。有些民营企业干脆就被国有企业收购,无论被全资收购还是组建合资公司与国有企业共同持股,都为自己财富的合法性增加了保护层。民营企业家要勇于参股国有企业,变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形式获得进入某些特殊行业的通行证。

第四,通过家族信托的方式为自己的财富设立保护层

家族信托从法理上讲,就是企业家把个人和企业的财产,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具有了名义上的所有权,受益权归企业家指定的人,包括其亲属、员工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人。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合法的信托财产是不受违法查封、扣押和冻结的。

另外,做家族信托的好处还有可以做税收筹划,如果生前已经将财产信托给了信托公司,由于财产改变了所有人,原来财产的主人就不会被当做遗产税的课税对象。 

第五,通过保险的形式解决财富安全传承的问题

保险被犹太人当做家族财产传承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通过保险的方式传承,保险的收益是免税的,是没有法律风险的。如果我们想让民营企业家的钱留在国内,就必须能够保证国内的保险真正做到财产保护和增值。所以特别希望民营企业家对我们国家有信心,大家一起努力,把我们的国家建设成为一个山好、水好、制度好的国家。

对于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原罪”的救赎,政府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进行减政、减税、放权是根本,这样才能消除民营企业“原罪”的制度根源,新型的企业家才能不再背负“原罪”的十字架,对于老一代的企业家应该进行产业升级、重塑政商关系,加强自我保护。

(本文作者韩良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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