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信公众号,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印发《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结婚证,并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每套2万元给予购房补贴。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三孩家庭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发放3万元、6万元购房补贴。
附: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释放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助力房地产市场企稳向好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出面向青年群体、工薪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信贷产品
鼓励商业银行面向35周岁以下在邕就业创业青年群体、工薪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专属住房贷款金融产品,降低青年群体购房资金压力。对于符合相关征信条件的购房青年群体、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工薪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鼓励商业银行给予优惠的住房贷款利率。如推出“三低一宽”特色化住房金融产品,即低首付、低利息、低月供+宽期限(具体由各银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确定)。
二实施购房补贴
(一)新婚购房补贴
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结婚证,并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每套2万元给予购房补贴。
(二)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
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三孩家庭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发放3万元、6万元购房补贴。
(三)商品住房“以旧换新”购房补贴
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出售自有住房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出售自有住房的个人,按每套1万元给予购房补贴。
(四)商办类房屋购房补贴
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同一购房人(含个人、公司)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同一项目中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等合计建筑面积100㎡以上的(含100㎡),统一按1万元给予购房补贴。
以上各类购房补贴总共安排5000万元,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后申请,发完即止,以上政策从优不重复享受;如政策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安排资金出台同类政策,则执行上级政策,不再执行市本级政策。
三完善住宅房屋征收房票补偿安置政策
选择使用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或存量商品住宅;存量商品住宅出卖人通过与被征收人交易获得房票后,双方共同到发放房票的城区政府(管委会)办理登记变更(只能转让一次)。完成变更手续后,被征收人视为已安置,存量商品住宅出卖人持有的房票只可购买新建商品住宅。
四落实公积金优惠政策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首套、二套房认定标准
1. 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市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无住房和铁路分中心的借款申请人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范围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以下统称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建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建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借款申请人在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有一套住房且借款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
(2)借款申请人在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有一套住房且借款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
(3)借款申请人在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无住房但借款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
(二)降低公积金首付比例
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
(三)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缴存职工家庭,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90万元,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80万元。
(四)落实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政策
自2025年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 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525%和3.075%。
五加快盘活商办类房屋库存
对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的商办类房屋:
(一)在不改变房屋规划用途和不影响原土地出让合同履行前提下,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城区政府(管委会)同意,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允许开发企业整体或整层分割转让自持的商办类房屋,购买自持商办类房屋的新所有权人需承担该部分房屋原有的长期持有时限义务等,未到自持年限的,不得再次转让。
(二)在不改变规划条件及整体功能,满足公益性配套设施标准的前提下,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城区政府(管委会)同意,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并核算补缴相关费用后,可上市交易。
具体实施细则由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六积极开展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鼓励企业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以及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房、青年公寓、职工宿舍、安置房等,积极争取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支持。
七常态化开展促销活动
常态化举办促销活动,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开展“群团购”活动。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实行房源推广、线上网签、线上按揭等“一站式”购房服务,鼓励发放购房消费券、购房补贴。
八大力支持企业高品质住房供给
(一)优化商品住宅用地申请制度
继续实行商品住宅用地预申请制度,发布预申请公告列出预计出让价格。意向单位提交用地预申请,须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用地预申请的购地保证金按不高于出让地块出让起始总价的10%设置,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预申请人按要求缴纳购地保证金并通过竞买资格审核的,正式报名时不需再缴纳该期出让地块的竞买保证金。
(二)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使用效率
支持和鼓励企业将有条件的存量房产转为长租式公寓、短租式公寓、城市民宿等实现盘活利用。
(三)鼓励开发企业建设“好房子”
鼓励开发企业加大“好房子”建设,鼓励企业全面贯彻绿色低碳节能理念、严格质量过程管控、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做好物业服务保障,打造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
横州市、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武鸣区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自治区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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