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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跳槽陷阱!发了Offer的公司却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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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跳槽陷阱!发了Offer的公司却反悔了?

如果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之后反悔,应当承担求职者因求职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交通费用、食宿费用、通讯费用以及解除前一劳动关系所造成的工资损失等。

春节过后马上迎来的“金三银四”是一年中人才市场最为活跃的季节,不少职场人春节前就铁定心要跳槽了,又有一部分人在春节的聚会中看到了“差距”,也萌生了跳槽的想法。年后,公司经过了年底的战略调整,必将在春节后有一些人员岗位上的调整,甚至是新生产线的上马,这也为求职者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使更多的求职者在这乍暖还寒的时节里跃跃欲试。拿到年终奖的的求职者,此时开始一份新的工作既没耽误去年的粮食也不会耽误今年的收成。

无忧精英网会员孙先生就是节后跳槽大流中的一员。提前做好准备的孙先生在年前就完成了多次面试,并已经收到公司通过邮件发出的offer,offer中对该职位的薪资标准、试用期、工作地点等事宜都已经予以明确。然而,在约定首日上班签署劳动合同日期的前一晚上,孙先生却被告知由于公司总部已安排相关人员担任了约定职务,因此拒绝了录用孙先生。

这可激怒了孙先生,原本的工作已经在年底辞去,坐等年后入职,却收到这样一个消息,感觉自己被狠狠耍了一通。孙先生认为既然已经发放了offer,公司就不能单方面宣布offer无效。收到offer后为了按时能到新公司报到,孙先生已经辞去了原本的岗位,现在公司出尔反尔的拒绝录用,应该赔偿孙先生全部损失。但公司方面却认为,公司与孙先生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有效的合同约束,那么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于是,孙先生立刻咨询了无忧精英网后台,寻求法律帮助,准备提请劳动仲裁。无忧精英网的首席职业发展顾问赵争女士,在收到这起咨询案后,给出了专业的指导意见:

孙先生的案例发生在劳动者求职的招聘阶段,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不适用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规定,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在我国劳动法规中,针对这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反悔的行为,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但我们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考虑和判断。用人单位发放的录用通知属于要约,求职者的回应属于承诺,求职者承诺后通知书的内容对双方都存在拘束力。尽管由于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仍然属于缔约阶段,双方已建立了信赖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所作出的承诺,破坏了信赖关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之后反悔,应当承担求职者因求职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交通费用、食宿费用、通讯费用以及解除前一劳动关系所造成的工资损失等。

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赵争女士建议孙先生收集好佐证材料,提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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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之后反悔,应当承担求职者因求职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交通费用、食宿费用、通讯费用以及解除前一劳动关系所造成的工资损失等。

春节过后马上迎来的“金三银四”是一年中人才市场最为活跃的季节,不少职场人春节前就铁定心要跳槽了,又有一部分人在春节的聚会中看到了“差距”,也萌生了跳槽的想法。年后,公司经过了年底的战略调整,必将在春节后有一些人员岗位上的调整,甚至是新生产线的上马,这也为求职者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使更多的求职者在这乍暖还寒的时节里跃跃欲试。拿到年终奖的的求职者,此时开始一份新的工作既没耽误去年的粮食也不会耽误今年的收成。

无忧精英网会员孙先生就是节后跳槽大流中的一员。提前做好准备的孙先生在年前就完成了多次面试,并已经收到公司通过邮件发出的offer,offer中对该职位的薪资标准、试用期、工作地点等事宜都已经予以明确。然而,在约定首日上班签署劳动合同日期的前一晚上,孙先生却被告知由于公司总部已安排相关人员担任了约定职务,因此拒绝了录用孙先生。

这可激怒了孙先生,原本的工作已经在年底辞去,坐等年后入职,却收到这样一个消息,感觉自己被狠狠耍了一通。孙先生认为既然已经发放了offer,公司就不能单方面宣布offer无效。收到offer后为了按时能到新公司报到,孙先生已经辞去了原本的岗位,现在公司出尔反尔的拒绝录用,应该赔偿孙先生全部损失。但公司方面却认为,公司与孙先生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有效的合同约束,那么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于是,孙先生立刻咨询了无忧精英网后台,寻求法律帮助,准备提请劳动仲裁。无忧精英网的首席职业发展顾问赵争女士,在收到这起咨询案后,给出了专业的指导意见:

孙先生的案例发生在劳动者求职的招聘阶段,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不适用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规定,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在我国劳动法规中,针对这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反悔的行为,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但我们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考虑和判断。用人单位发放的录用通知属于要约,求职者的回应属于承诺,求职者承诺后通知书的内容对双方都存在拘束力。尽管由于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仍然属于缔约阶段,双方已建立了信赖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所作出的承诺,破坏了信赖关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之后反悔,应当承担求职者因求职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交通费用、食宿费用、通讯费用以及解除前一劳动关系所造成的工资损失等。

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赵争女士建议孙先生收集好佐证材料,提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