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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伦特对梭罗的批判:改变世界而不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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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伦特对梭罗的批判:改变世界而不是自己

梭罗和阿伦特之间最突出的差别,或许在于梭罗认为不服从必然是个人性的,而阿伦特则认为不服从就其定义而言便是集体性的。

1965年,马丁·路德·金博士和拉尔夫·大卫·艾伯内西博士(Dr Ralph David Abernathy)及其家人等在塞尔玛到蒙哥马利的抗议队伍前列 图片来源:Wikipedia

邻里口角成为世界历史性事件并被人们所铭记的几率向来不大。1846年夏天,亨利·大卫·梭罗(Henry David Thoreau)因拒绝向地方官交人头税而在马萨诸塞州的康科德蹲了一晚上监狱。梭罗于1849年写成了《论公民不服从的义务》(On the Duty of Civil Disobedience)一文,这一不起眼的反抗之举也因之而名垂青史。在文中,他对此的解释是,自己不愿意为造成了大规模不正义的联邦政府提供物质上的支持——具体言之,他针对的是奴隶制和美墨战争。尽管这篇文章在他生前并没有收获多少读者,但梭罗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后来却为许多世界上最伟大的政治思想家提供了灵感,列夫·托尔斯泰、甘地以及马丁·路德·金都曾受惠于此。

但他的异见理论本身也会遇上异见者。政治理论家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曾撰有《公民不服从》(On Civil Disobedience)一文,发表于《纽约客》杂志1970年9月号。她认为梭罗的公民不服从是不到位的。事实上,她甚至觉得梭罗的整个道德哲学都表露出一种对集体精神的厌弃态度,但这种精神对于指引公共抗议行动而言又是必需的。梭罗这位阐发公民不服从理论的先驱何以受到“严重误解”这样的指责?

梭罗的文章对国家权威提出了强有力的批判并且为个体良心提供了毫不妥协的辩护。在《瓦尔登湖》一书中,他主张每个人应当遵从自己的个体“天性”(genius)而非社会习俗,《论公民不服从的义务》一文则提出我们应当跟随自己的道德信念而非国法家规。他还认为,公民绝不能“让自己的良心屈从立法,哪怕一瞬间或是一丁点也不行”。对梭罗而言,即便法律是民主选举和全民公决的产物,上述要求也岿然不动。说到底,他其实认为民主参与只会有损于我们的道德品质。按他的看法,我们在投票的时候应当支持我们相信是正确的原则,但与此同时也意味着我们甘愿承认多数人所偏好的原则,而不论其正误。这样一来,我们就将大众意见置于道德真诚之上。鉴于他如此地在意自己的良心,如此地蔑视国家权威或民主的舆论,梭罗深信自己必须对一切有违自身信念的法律表示不服从。他的公民不服从理论正是建立在这一信念之上。

1846年,梭罗决定拒绝联邦政府给予他的财政补助,这无疑表现出他的刚正不阿。而激发此举的理论也将继续鼓舞更多出于刚正不阿的不服从举动。不过,即便有这些非凡的成功,阿伦特仍认为梭罗的理论走了弯路。具体言之,她认为梭罗以个体良心为公民不服从奠基的做法是错误的。第一,也是不难理解的一点,她指出良心是个太过主观的范畴,不足以为政治行动作辩护。抗议美国移民官员对待难民不佳的左派人士就是被良心驱动的,但金·戴维斯(Kim Davis)也一样——此人是肯塔基州的保守派地方官,2015年时拒绝给同性恋夫妻发放结婚证。单单良心可以给任何类型的政治信念作辩护,这样一来它也就无法保证行动的道德性。

第二,阿伦特在此提出了一个略显复杂的论证,她认为就算良心在道德上无可指摘,它也是“非政治性的”;这就是说,它鼓励我们关注自己的道德纯洁性,而非能够带来真实变革的集体行动。值得注意的是,阿伦特说良心是“非政治的”不意味着她认为良心完全无用。事实上,她相信良心的声音通常而言都具有极大的重要性。譬如,在《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一书中,她认为纳粹官员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n)缺乏伦理自省乃是导致其在大屠杀中犯下难以想象的罪恶的根本原因。阿伦特与法西斯主义没少打过交道,她明白良心可以防止一个人去积极地推行极大的不正义,但在她看来这只是最起码的道德底线而已。按照她的看法,良心的法则“不会告诉我们应当做些什么;而只告诉我们不能做什么”。换言之:个体良心有时能阻止我们为虎作伥,但并不要求我们采取积极的政治行动去带来正义。

梭罗有极大可能会坦然接受上述的批评,即他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只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因为他自己就不相信个体有积极改变世界的责任。“这是理所当然的,”他写道,“一个人没有义务全身心投入到消灭哪怕是最为重大的错误当中;他可以把精力放在其它一些自己在乎的事情上面;但他起码有不助纣为虐的义务……”阿伦特自然也会同意诸如远离不正义、不要助纣为虐之类的看法,但她担心梭罗的哲学会让我们仅仅因为自己不是邪恶的同谋就沾沾自喜。由于梭罗版本的公民不服从过于关注个体良心,并且如阿伦特所言“不太关注产生出错误的世界”,它便有偏爱个体的道德纯洁性甚于建立一个更正义的社会的风险。

梭罗和阿伦特之间最突出的差别,或许在于梭罗认为不服从必然是个人性的,而阿伦特则认为不服从就其定义而言便是集体性的。

阿伦特主张,要使得一项破坏法律的行动成为公民不服从,它的施行必须是公开且公共的(简言之:如果你只是私下破坏法律,那你就是在犯罪,但如果你在某场抗议中破坏法律,那就可以算公民不服从)。梭罗坚决不交人头税的举动符合这一定义,但阿伦特还提出了一个进一步的区分:任何公开破坏法律但却只以个体名义如此的人,只能算良心反对者(conscientious objector);只有既公开破坏法律,又以集体行动的面目出现,才算是公民不服从的践行者。依她的见解,只有这后面一群人——她将会把梭罗排斥在外——才能带来真实的变革。大规模的公民不服从运动能够创造时机、施加压力、改变政治话语。对阿伦特而言,最伟大的公民不服从行动——包括印度独立运动、民权运动、反战运动——都从梭罗处获得了灵感,但更重要的是采取了大规模的公共行动。这与梭罗坚信“在一大群人的行动里没有什么德性可言”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论公民不服从的义务》是一篇有独到的道德洞见的文章。梭罗在其中对当时的政府提出了毫不妥协的批评,同时还抓住了公民不服从行动赖以为根基的道德信念的强有力感受。不过,对这项实践的解释,说到底还是要数阿伦特的更有前途。阿伦特坚持认为,我们的焦点并不在于良心,而在于业已发生的不正义以及对此作出实质性纠正的途径。这不等于说公民不服从就必须把目标设定得更为温和乃至于容易达成,而在于它应当把自己的口径朝向全世界——对此它能发挥变革的力量——而非朝向自我——对此它只能起到净化的作用。

(翻译: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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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eon

原标题:Change the world, not yourself, or how Arendt called out Thoreau

最新更新时间:09/10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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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伦特对梭罗的批判:改变世界而不是自己

梭罗和阿伦特之间最突出的差别,或许在于梭罗认为不服从必然是个人性的,而阿伦特则认为不服从就其定义而言便是集体性的。

1965年,马丁·路德·金博士和拉尔夫·大卫·艾伯内西博士(Dr Ralph David Abernathy)及其家人等在塞尔玛到蒙哥马利的抗议队伍前列 图片来源:Wikipedia

邻里口角成为世界历史性事件并被人们所铭记的几率向来不大。1846年夏天,亨利·大卫·梭罗(Henry David Thoreau)因拒绝向地方官交人头税而在马萨诸塞州的康科德蹲了一晚上监狱。梭罗于1849年写成了《论公民不服从的义务》(On the Duty of Civil Disobedience)一文,这一不起眼的反抗之举也因之而名垂青史。在文中,他对此的解释是,自己不愿意为造成了大规模不正义的联邦政府提供物质上的支持——具体言之,他针对的是奴隶制和美墨战争。尽管这篇文章在他生前并没有收获多少读者,但梭罗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后来却为许多世界上最伟大的政治思想家提供了灵感,列夫·托尔斯泰、甘地以及马丁·路德·金都曾受惠于此。

但他的异见理论本身也会遇上异见者。政治理论家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曾撰有《公民不服从》(On Civil Disobedience)一文,发表于《纽约客》杂志1970年9月号。她认为梭罗的公民不服从是不到位的。事实上,她甚至觉得梭罗的整个道德哲学都表露出一种对集体精神的厌弃态度,但这种精神对于指引公共抗议行动而言又是必需的。梭罗这位阐发公民不服从理论的先驱何以受到“严重误解”这样的指责?

梭罗的文章对国家权威提出了强有力的批判并且为个体良心提供了毫不妥协的辩护。在《瓦尔登湖》一书中,他主张每个人应当遵从自己的个体“天性”(genius)而非社会习俗,《论公民不服从的义务》一文则提出我们应当跟随自己的道德信念而非国法家规。他还认为,公民绝不能“让自己的良心屈从立法,哪怕一瞬间或是一丁点也不行”。对梭罗而言,即便法律是民主选举和全民公决的产物,上述要求也岿然不动。说到底,他其实认为民主参与只会有损于我们的道德品质。按他的看法,我们在投票的时候应当支持我们相信是正确的原则,但与此同时也意味着我们甘愿承认多数人所偏好的原则,而不论其正误。这样一来,我们就将大众意见置于道德真诚之上。鉴于他如此地在意自己的良心,如此地蔑视国家权威或民主的舆论,梭罗深信自己必须对一切有违自身信念的法律表示不服从。他的公民不服从理论正是建立在这一信念之上。

1846年,梭罗决定拒绝联邦政府给予他的财政补助,这无疑表现出他的刚正不阿。而激发此举的理论也将继续鼓舞更多出于刚正不阿的不服从举动。不过,即便有这些非凡的成功,阿伦特仍认为梭罗的理论走了弯路。具体言之,她认为梭罗以个体良心为公民不服从奠基的做法是错误的。第一,也是不难理解的一点,她指出良心是个太过主观的范畴,不足以为政治行动作辩护。抗议美国移民官员对待难民不佳的左派人士就是被良心驱动的,但金·戴维斯(Kim Davis)也一样——此人是肯塔基州的保守派地方官,2015年时拒绝给同性恋夫妻发放结婚证。单单良心可以给任何类型的政治信念作辩护,这样一来它也就无法保证行动的道德性。

第二,阿伦特在此提出了一个略显复杂的论证,她认为就算良心在道德上无可指摘,它也是“非政治性的”;这就是说,它鼓励我们关注自己的道德纯洁性,而非能够带来真实变革的集体行动。值得注意的是,阿伦特说良心是“非政治的”不意味着她认为良心完全无用。事实上,她相信良心的声音通常而言都具有极大的重要性。譬如,在《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一书中,她认为纳粹官员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n)缺乏伦理自省乃是导致其在大屠杀中犯下难以想象的罪恶的根本原因。阿伦特与法西斯主义没少打过交道,她明白良心可以防止一个人去积极地推行极大的不正义,但在她看来这只是最起码的道德底线而已。按照她的看法,良心的法则“不会告诉我们应当做些什么;而只告诉我们不能做什么”。换言之:个体良心有时能阻止我们为虎作伥,但并不要求我们采取积极的政治行动去带来正义。

梭罗有极大可能会坦然接受上述的批评,即他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只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因为他自己就不相信个体有积极改变世界的责任。“这是理所当然的,”他写道,“一个人没有义务全身心投入到消灭哪怕是最为重大的错误当中;他可以把精力放在其它一些自己在乎的事情上面;但他起码有不助纣为虐的义务……”阿伦特自然也会同意诸如远离不正义、不要助纣为虐之类的看法,但她担心梭罗的哲学会让我们仅仅因为自己不是邪恶的同谋就沾沾自喜。由于梭罗版本的公民不服从过于关注个体良心,并且如阿伦特所言“不太关注产生出错误的世界”,它便有偏爱个体的道德纯洁性甚于建立一个更正义的社会的风险。

梭罗和阿伦特之间最突出的差别,或许在于梭罗认为不服从必然是个人性的,而阿伦特则认为不服从就其定义而言便是集体性的。

阿伦特主张,要使得一项破坏法律的行动成为公民不服从,它的施行必须是公开且公共的(简言之:如果你只是私下破坏法律,那你就是在犯罪,但如果你在某场抗议中破坏法律,那就可以算公民不服从)。梭罗坚决不交人头税的举动符合这一定义,但阿伦特还提出了一个进一步的区分:任何公开破坏法律但却只以个体名义如此的人,只能算良心反对者(conscientious objector);只有既公开破坏法律,又以集体行动的面目出现,才算是公民不服从的践行者。依她的见解,只有这后面一群人——她将会把梭罗排斥在外——才能带来真实的变革。大规模的公民不服从运动能够创造时机、施加压力、改变政治话语。对阿伦特而言,最伟大的公民不服从行动——包括印度独立运动、民权运动、反战运动——都从梭罗处获得了灵感,但更重要的是采取了大规模的公共行动。这与梭罗坚信“在一大群人的行动里没有什么德性可言”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论公民不服从的义务》是一篇有独到的道德洞见的文章。梭罗在其中对当时的政府提出了毫不妥协的批评,同时还抓住了公民不服从行动赖以为根基的道德信念的强有力感受。不过,对这项实践的解释,说到底还是要数阿伦特的更有前途。阿伦特坚持认为,我们的焦点并不在于良心,而在于业已发生的不正义以及对此作出实质性纠正的途径。这不等于说公民不服从就必须把目标设定得更为温和乃至于容易达成,而在于它应当把自己的口径朝向全世界——对此它能发挥变革的力量——而非朝向自我——对此它只能起到净化的作用。

(翻译: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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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eon

原标题:Change the world, not yourself, or how Arendt called out Thoreau

最新更新时间:09/10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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