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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女性并非邪恶医生的受害者,而是自愿知情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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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女性并非邪恶医生的受害者,而是自愿知情的参与者

相当多美国人认为堕胎是用夹钳把成形的婴儿从女性身体里拖出来,而事实上,美国大约有1/4的堕胎是药物堕胎,90%的堕胎是在妊娠发生后的第十三周或更早时实施的。

图片来源:Jim Watson/AFP/Getty Images

我已经不记得给我实施堕胎的医生的名字了。我甚至不记得她长什么样子。

这可能是因为她并没有“实施”某个程序。她回答了我的问题,写下了我的处方。我去到药店的时候她并不在。我吃药的时候她不在。我在床上辗转反侧两个小时、因痛苦和呕吐而尖叫的时候她也不在。

在亚拉巴马州这一切将不会发生,州长凯伊·伊维(Kay Ivey)在不久前签署了全国最强硬的反堕胎法案。《人类生命保护法案》(Human Life Protection Act)将堕胎定义为“以终止某名女性妊娠为目的而使用或开具处方准许使用任何工具、保健品、药物、或其它任何实物或装置”。一个医生要是被抓了现行——在妊娠的任何阶段——都将被控以A级重罪。

我19岁的时候偶然怀孕,到了第五周选择去堕胎,如果这部法案在纽约州实行,那我的医生就要被捕了。我或许可以自己把药送到自己嘴里、处理胚胎组织和洗净血迹。但由于我的医生是开药的那个人,她仍将面临最高达99年的监禁。

曾在亚拉巴马州任检察官的乔伊斯·怀特·万斯(Joyce White Vance)在《华盛顿邮报》上解释称,“法案的严厉本质是其要点所在——其支持者并不只是要在亚拉巴马州禁止堕胎。他们试图清理通往最高法院的道路。他们想要扭转‘罗伊诉韦德案’并寻求某种替代,让禁止堕胎的州法律成为全国的法律。”

不过,这部法律——如没有长期的法律斗争它很可能不会起效——也未必有预想的那么严厉。阿拉巴马州的男性立法者本可以寻求惩罚女性自身。但他们也明白,仅因为她们按照自身意愿处置自己的身体就将其下狱,在外人看来可能会太苛刻了。所以他们把矛头对准了医生。懦夫。

但你不难发现他们的逻辑是混乱的。大部分堕胎反对者或许并不会认为寻求堕胎的女性有罪,而是视其为受害者——不仅受害于一个普遍纵欲的社会,也受害于一个尤其不敬上帝的医生。把一个医学上的专业人士看成道德低下、理应承担一系列后果的人,比这么看待一个怀孕的女性要容易得多。不知者不为罪!她被洗脑了!她只是情绪失控了!

相当多美国人仍是这样看待堕胎的:它是一个中世纪式的过程,穿着白大褂的医生站在手术台旁边,准备用夹钳把基本已经成形的婴儿从女性的子宫里拖出来。但现实不是这样的。美国大约有四分之一的堕胎是所谓的药物堕胎,女性会服用一片或多片药物来诱发流产,通常于妊娠的第九周前完成,而且在家里就能方便地实施。大部分的手术堕胎——需要一名医生且一般在诊所或别的医疗场所进行——也不是针对已经发育成形的胎儿的。美国有90%的堕胎是在妊娠发生后的第十三周或之前实施的。(一个胎儿能生存的最早时间是第二十周以后,且其存活率在第二十五周之前都是极低的。)

但即便所有堕胎都由医生施行手术来完成,亚拉巴马州选择惩罚医生而非患者的做法仍有不直面问题之嫌。他们不仅试图用惩罚医生来掩饰惩罚女性的恐怖性,他们还试图把屈从之罪归到女性身上。我们自幼就被教育:如果自己的需求会给别人带来负担,那就要压抑它。那么,较之于让我们的医生去冒坐牢的危险,我们或许也宁可自己担下入狱风险而寻求非法的堕胎。

我可能不记得为我堕胎的医生的名字,但我非常珍视她为我做的一切。我还记得,我希望当我的子宫内膜开始脱落时她能在场——这不是寻求她的安慰,而是这样我就可以趴在病床上尖叫和呕吐。她让我对当天较早时候的决定感到宽慰。她让我有了控制感。她让我坚信我的决定对自己而言是恰当的。

然而,等到疼痛消退后,我的愤怒也消失了,因为她是对的。我19岁的自我确实做出了正确的决定,十年之后我对她的协助十分感激。如果我能知道她的名字,我会联系她并且表示谢意。

本文作者Emily Atkin系《新共和》专栏作者。

(翻译: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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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共和

原标题:Arrest Me, You Alabama Cowards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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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女性并非邪恶医生的受害者,而是自愿知情的参与者

相当多美国人认为堕胎是用夹钳把成形的婴儿从女性身体里拖出来,而事实上,美国大约有1/4的堕胎是药物堕胎,90%的堕胎是在妊娠发生后的第十三周或更早时实施的。

图片来源:Jim Watson/AFP/Getty Images

我已经不记得给我实施堕胎的医生的名字了。我甚至不记得她长什么样子。

这可能是因为她并没有“实施”某个程序。她回答了我的问题,写下了我的处方。我去到药店的时候她并不在。我吃药的时候她不在。我在床上辗转反侧两个小时、因痛苦和呕吐而尖叫的时候她也不在。

在亚拉巴马州这一切将不会发生,州长凯伊·伊维(Kay Ivey)在不久前签署了全国最强硬的反堕胎法案。《人类生命保护法案》(Human Life Protection Act)将堕胎定义为“以终止某名女性妊娠为目的而使用或开具处方准许使用任何工具、保健品、药物、或其它任何实物或装置”。一个医生要是被抓了现行——在妊娠的任何阶段——都将被控以A级重罪。

我19岁的时候偶然怀孕,到了第五周选择去堕胎,如果这部法案在纽约州实行,那我的医生就要被捕了。我或许可以自己把药送到自己嘴里、处理胚胎组织和洗净血迹。但由于我的医生是开药的那个人,她仍将面临最高达99年的监禁。

曾在亚拉巴马州任检察官的乔伊斯·怀特·万斯(Joyce White Vance)在《华盛顿邮报》上解释称,“法案的严厉本质是其要点所在——其支持者并不只是要在亚拉巴马州禁止堕胎。他们试图清理通往最高法院的道路。他们想要扭转‘罗伊诉韦德案’并寻求某种替代,让禁止堕胎的州法律成为全国的法律。”

不过,这部法律——如没有长期的法律斗争它很可能不会起效——也未必有预想的那么严厉。阿拉巴马州的男性立法者本可以寻求惩罚女性自身。但他们也明白,仅因为她们按照自身意愿处置自己的身体就将其下狱,在外人看来可能会太苛刻了。所以他们把矛头对准了医生。懦夫。

但你不难发现他们的逻辑是混乱的。大部分堕胎反对者或许并不会认为寻求堕胎的女性有罪,而是视其为受害者——不仅受害于一个普遍纵欲的社会,也受害于一个尤其不敬上帝的医生。把一个医学上的专业人士看成道德低下、理应承担一系列后果的人,比这么看待一个怀孕的女性要容易得多。不知者不为罪!她被洗脑了!她只是情绪失控了!

相当多美国人仍是这样看待堕胎的:它是一个中世纪式的过程,穿着白大褂的医生站在手术台旁边,准备用夹钳把基本已经成形的婴儿从女性的子宫里拖出来。但现实不是这样的。美国大约有四分之一的堕胎是所谓的药物堕胎,女性会服用一片或多片药物来诱发流产,通常于妊娠的第九周前完成,而且在家里就能方便地实施。大部分的手术堕胎——需要一名医生且一般在诊所或别的医疗场所进行——也不是针对已经发育成形的胎儿的。美国有90%的堕胎是在妊娠发生后的第十三周或之前实施的。(一个胎儿能生存的最早时间是第二十周以后,且其存活率在第二十五周之前都是极低的。)

但即便所有堕胎都由医生施行手术来完成,亚拉巴马州选择惩罚医生而非患者的做法仍有不直面问题之嫌。他们不仅试图用惩罚医生来掩饰惩罚女性的恐怖性,他们还试图把屈从之罪归到女性身上。我们自幼就被教育:如果自己的需求会给别人带来负担,那就要压抑它。那么,较之于让我们的医生去冒坐牢的危险,我们或许也宁可自己担下入狱风险而寻求非法的堕胎。

我可能不记得为我堕胎的医生的名字,但我非常珍视她为我做的一切。我还记得,我希望当我的子宫内膜开始脱落时她能在场——这不是寻求她的安慰,而是这样我就可以趴在病床上尖叫和呕吐。她让我对当天较早时候的决定感到宽慰。她让我有了控制感。她让我坚信我的决定对自己而言是恰当的。

然而,等到疼痛消退后,我的愤怒也消失了,因为她是对的。我19岁的自我确实做出了正确的决定,十年之后我对她的协助十分感激。如果我能知道她的名字,我会联系她并且表示谢意。

本文作者Emily Atkin系《新共和》专栏作者。

(翻译: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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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共和

原标题:Arrest Me, You Alabama Cow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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