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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亮:国务院新条例为农民工依法获薪鼓劲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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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亮:国务院新条例为农民工依法获薪鼓劲撑腰

为帮助农民工讨回“血汗钱”,近年来全国上下进行了不懈努力,大面积严重欠薪案件大幅减少,但是,欠薪问题仍然周而复始并无法得到根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 马亮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日前,国务院通过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从多方共治、社会信用联合惩戒等方面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农民工依法讨薪提供了法制保障和坚强后盾。

农民工作为劳动大军,为中国的高速经济增长和城市建设做出了不可或缺的突出贡献。国家统计局在2019年发布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全国有2.88亿农民工,平均年龄为40.2岁,七成以上为初中文化程度及以下,月均收入3721元。他们往往干的是最脏最累最重的活,拿的薪水常常是最少的,用人单位也通常很少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他们的辛勤劳动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有时候连应得的微薄薪水都无法及时足额得到。

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所得,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底线。之所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久治不愈,欠薪顽疾难以根治,就在于农民工作为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群体,同用人单位处于完全不对称的地位,往往无法合理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虽然一些地区曾爆发“用工荒”,农民工的工资待遇和相关福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一旦形成劳动关系,农民工的谈判能力就会锐减,能否获薪不得不听命于企业。特别是许多农民工呈现低学历、中高龄和背井离乡等特征,往往缺乏合法维权意识和能力,经常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在讨薪过程中吃“哑巴亏”。

农民工欠薪问题涉及许多部门,特别是建筑行业最为普遍而复杂,往往因为分包、转包、挂靠等形式而导致欠薪链条冗长复杂,为农民工讨薪设下了重重障碍。从《条例》规定的党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来看,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就有不下20个之多,足见该问题的跨部门特性和复杂性。2018年监测数据显示,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比重为18.6%,仅次于制造业的27.9%。建筑业也是农民工欠薪问题最突出的行业,据调查平均发生率是其他行业的2.6倍。

为了帮助农民工讨回“血汗钱”,全国自上而下进行了不懈努力。国务院专门成立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都开展根治欠薪行动和年底欠薪“清零”工作。应当说农民工欠薪问题得到了逐年缓解,大面积的严重欠薪案件大幅减少,但是欠薪问题仍然周而复始并无法得到根治。此次《条例》从多方面入手,提出了多项狠招、实招和妙招,相信会大大改变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解决局面。

首先,由于建筑工人的欠薪问题最为突出,《条例》专门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予以特别规定。农民工主要在工程建设领域就业,工期与工资发放周期的不一致,使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非常突出。《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个环节进行事无巨细的规定,并为农民工知晓和维权提供多方面支持,将有利于农民工欠薪问题的破解。

其次,《条例》提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通过失信黑名单制度对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形成威慑力,使其不敢侵害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联合惩戒,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并反过来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为此要更好地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将违法用人单位“一网打尽”。

再次,《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主体责任,并要求进一步加强跨部门协调和考核监督。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制,县级以上政府负总责。这有利于调动政府部门的积极性,使其真正关注和重视此项工作。地方政府还可以对违法用人单位进行罚款等处罚,并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来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条例》在施行过程中还需要关注如下问题。

首先,一些用人单位并非昧良心地不想支付农民工工资,而是也有不得已的难言之隐。工程建设项目层层转包,长长的转包链条让行业末端容易出现工资拖欠问题,但始作俑者却是转包方和中间链条。值得关注的是,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的承包费或建设款项,这使建筑企业无法付薪,农民工也因此遭殃。比如,2019年全国就发现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和中小企业逾期欠款达8900多亿元,李克强总理为此在2020年1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上专门部署清理工作。因此,要加强全行业全链条的数据采集和信息监测,为精准清欠提供证据支撑。特别是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要率先垂范和以身作则,避免因为经费拖欠而导致下游产业链和承包链上就业的农民工欠薪。

其次,需要考虑《条例》施行是否会对农民工就业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倒逼用人单位规避雇佣或变相雇佣农民工。这同最低工资标准等制度可能适得其反的结果一样,即原本为了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制度,结果可能使农民工难以获得就业机会,反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比如,需要警惕和慎用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联合惩戒,避免“误伤”行业末端的承建企业,反而使其更加无法偿还拖欠工资。与此同时,需要避免地方政府为了垫付企业拖欠的工资而陷入“无限责任”,最后使预算软约束和地方债务问题进一步恶化,并诱发一些企业在用人付薪方面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此外,对地方政府的过分强力考核和问责,也会诱发弄虚作假和欺上瞒下等问题,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最后,需要认识到劳资政关系平衡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在强化对用人单位监督惩处的同时,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和援助,使其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农民工自身也需要擦亮眼睛,在选择用人单位时对其资质进行必要的核查。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农民工也需要认识到要签署劳动合同、保存劳动记录等证据,这样才能有利于积极争取劳动权益。

此外,除了农民工,还有大量城镇就业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值得关注。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落户城镇,农民工的规模也将越来越少。《条例》的适用性也需要考虑拓展,将这些获得城镇户籍的新型“农民工”纳入保护范围。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责编邮箱:yanguihua@jiem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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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亮:国务院新条例为农民工依法获薪鼓劲撑腰

为帮助农民工讨回“血汗钱”,近年来全国上下进行了不懈努力,大面积严重欠薪案件大幅减少,但是,欠薪问题仍然周而复始并无法得到根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 马亮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日前,国务院通过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从多方共治、社会信用联合惩戒等方面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农民工依法讨薪提供了法制保障和坚强后盾。

农民工作为劳动大军,为中国的高速经济增长和城市建设做出了不可或缺的突出贡献。国家统计局在2019年发布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全国有2.88亿农民工,平均年龄为40.2岁,七成以上为初中文化程度及以下,月均收入3721元。他们往往干的是最脏最累最重的活,拿的薪水常常是最少的,用人单位也通常很少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他们的辛勤劳动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有时候连应得的微薄薪水都无法及时足额得到。

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所得,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底线。之所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久治不愈,欠薪顽疾难以根治,就在于农民工作为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群体,同用人单位处于完全不对称的地位,往往无法合理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虽然一些地区曾爆发“用工荒”,农民工的工资待遇和相关福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一旦形成劳动关系,农民工的谈判能力就会锐减,能否获薪不得不听命于企业。特别是许多农民工呈现低学历、中高龄和背井离乡等特征,往往缺乏合法维权意识和能力,经常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在讨薪过程中吃“哑巴亏”。

农民工欠薪问题涉及许多部门,特别是建筑行业最为普遍而复杂,往往因为分包、转包、挂靠等形式而导致欠薪链条冗长复杂,为农民工讨薪设下了重重障碍。从《条例》规定的党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来看,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就有不下20个之多,足见该问题的跨部门特性和复杂性。2018年监测数据显示,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比重为18.6%,仅次于制造业的27.9%。建筑业也是农民工欠薪问题最突出的行业,据调查平均发生率是其他行业的2.6倍。

为了帮助农民工讨回“血汗钱”,全国自上而下进行了不懈努力。国务院专门成立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都开展根治欠薪行动和年底欠薪“清零”工作。应当说农民工欠薪问题得到了逐年缓解,大面积的严重欠薪案件大幅减少,但是欠薪问题仍然周而复始并无法得到根治。此次《条例》从多方面入手,提出了多项狠招、实招和妙招,相信会大大改变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解决局面。

首先,由于建筑工人的欠薪问题最为突出,《条例》专门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予以特别规定。农民工主要在工程建设领域就业,工期与工资发放周期的不一致,使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非常突出。《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个环节进行事无巨细的规定,并为农民工知晓和维权提供多方面支持,将有利于农民工欠薪问题的破解。

其次,《条例》提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通过失信黑名单制度对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形成威慑力,使其不敢侵害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联合惩戒,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并反过来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为此要更好地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将违法用人单位“一网打尽”。

再次,《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主体责任,并要求进一步加强跨部门协调和考核监督。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制,县级以上政府负总责。这有利于调动政府部门的积极性,使其真正关注和重视此项工作。地方政府还可以对违法用人单位进行罚款等处罚,并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来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条例》在施行过程中还需要关注如下问题。

首先,一些用人单位并非昧良心地不想支付农民工工资,而是也有不得已的难言之隐。工程建设项目层层转包,长长的转包链条让行业末端容易出现工资拖欠问题,但始作俑者却是转包方和中间链条。值得关注的是,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的承包费或建设款项,这使建筑企业无法付薪,农民工也因此遭殃。比如,2019年全国就发现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和中小企业逾期欠款达8900多亿元,李克强总理为此在2020年1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上专门部署清理工作。因此,要加强全行业全链条的数据采集和信息监测,为精准清欠提供证据支撑。特别是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要率先垂范和以身作则,避免因为经费拖欠而导致下游产业链和承包链上就业的农民工欠薪。

其次,需要考虑《条例》施行是否会对农民工就业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倒逼用人单位规避雇佣或变相雇佣农民工。这同最低工资标准等制度可能适得其反的结果一样,即原本为了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制度,结果可能使农民工难以获得就业机会,反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比如,需要警惕和慎用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联合惩戒,避免“误伤”行业末端的承建企业,反而使其更加无法偿还拖欠工资。与此同时,需要避免地方政府为了垫付企业拖欠的工资而陷入“无限责任”,最后使预算软约束和地方债务问题进一步恶化,并诱发一些企业在用人付薪方面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此外,对地方政府的过分强力考核和问责,也会诱发弄虚作假和欺上瞒下等问题,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最后,需要认识到劳资政关系平衡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在强化对用人单位监督惩处的同时,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和援助,使其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农民工自身也需要擦亮眼睛,在选择用人单位时对其资质进行必要的核查。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农民工也需要认识到要签署劳动合同、保存劳动记录等证据,这样才能有利于积极争取劳动权益。

此外,除了农民工,还有大量城镇就业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值得关注。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落户城镇,农民工的规模也将越来越少。《条例》的适用性也需要考虑拓展,将这些获得城镇户籍的新型“农民工”纳入保护范围。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责编邮箱:yanguihua@jiem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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