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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毓明回应养女性侵案,依旧疑点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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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毓明回应养女性侵案,依旧疑点重重

从鲍毓明的养女性侵案到网络送养黑产链,我们离未成年人保护的距离还有多远。

文|陈根

4月9日,南风窗一篇《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的文章引爆网络,报道以报案者“李星星”(化名)的视角,讲述了她从14岁起遭受鲍毓明性侵、囚禁,被逼观看“恋童癖”视频,多次报案未果,之后自杀未遂的遭遇。

4月10日,南风窗对此事的报道全网热搜,鲍某被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解聘,辞去中兴通讯独立董事职位,杰瑞集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时,距离李星星第一次被性侵已经过去整整4年又101天。

4月11日中午,经过中间人转达,鲍某回应了南风窗记者的提问,他表示,李星星的控诉内容存在不实,对于细节性提问,鲍某解释因顾及双方隐私,先暂缓公开披露,且他将适当做些维权工作。

在经过受害者单方面陈述,鲍某回应以来,“养女性侵案”的当事人双方才算完成了叙述,即便如此,事件依旧在发酵,激烈的舆论声讨尚未结束,案件依旧疑点重重。而在当下,我们对整个事件的真相不能随意下结论,因为任何一方的言论都会带有各自立场的表述,我们只能借助于有限的信息,在法律裁决前进行一些思考。

鲍某的收养资格合法吗?

据公开报道显示,当事人李星星(化名)称呼鲍某为“爸爸”,自2015年11月开始,李星星跟随“爸爸”鲍某到北京上学。不存在血缘关系的这对“父女”,在法律上是否构成收养关系?

何为收养?依据法律规定,收养是指公民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在《收养法》第十一条中,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法》第七条同时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四十周岁年龄差的限制。

依据公开报道显示,鲍某出生于1972年,至今未婚,而李星星在2015年跟随鲍某生活时刚满14岁,两人年龄相差29岁,不满足法律规定要求的四十周岁年龄差,且鲍某和李星星也不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关系。鲍某的收养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为无效。从目前的信息层面来看,两人的收养关系在当下的法律条例层面不成立。而鲍某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对于这些基本的法律条例应该不存在盲区,但就目前表面的情况来看,我们也难以判断其中的原由。

那么,在收养关系不成立的前提下,是否会对案件走向产生影响?近日,鲍某疑似让公众接受两人的恋爱关系进而为自己开脱,问题就从“鲍某是否侵害了养女的性自主权”变成了“在与李星星恋爱期间,鲍毓明是否侵害了女友的性自主权”。

问题一变,举证的大门就打开了,可以通过两人“恋爱”期间各种文字往来,主张自己李星星至少在一些场合下是自愿的,进而影响法律对是否构成强奸的判断。疑罪从无,鲍毓明不需要让法官确信李星星自愿与其发生关系,只需要让李星星是否出于自愿这一问题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就有希望脱罪。

当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发生冲突时,面对无法调和的伦理困境,法律的裁决又会是什么?面对当下的舆论场,当所谓的舆论“事实”在公众的面前展现,法律需要维护的就是法律正义,尊重程序,根据证据规则来维护法律的价值,法律的程序正义,这就是最大的司法进步、司法公正。当然或许有人会担忧,会不会最后演变成像辛普森杀妻案一样,全美国人都看见辛普森杀人了,但法律没看见。而这种担忧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基本可以排除,因为我们与欧美法律体系中,在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过程中缺了一项关键权利,那就是沉默权。我们采用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政策。

司法是专业的,却也回避不了时代的浪潮,《傲骨之战》里戴安说“正义就是法律乘以时代浪潮”,这句话来自metoo运动中的韦恩斯坦案。

运动从韦恩斯坦开始,然后在全美乃至于全世界掀起了巨大的时代浪潮,引发了无数受侵害女性排山倒海般的控诉与愤怒,最后落回韦恩斯坦这一个案子,使韦恩斯坦最终被判23年。这也是时代浪潮在面对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带给我们的新的思考。

鲍毓明案最后何去何从?目前我们谁也不能下定论,真相只有等待调查结果,而我们,且以正义盼望。

案件中的母亲扮演了什么角色?

当所有焦点聚集在鲍某的行为和动机时,案件中的母亲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却往往被忽略。

根据财新网根据鲍某口述的最新文章(已删除):

2017年8月28日,兰儿(化名)和母亲从南京坐车到了烟台。

2017年10月,鲍带兰儿见了父母,并告诉父母等她到了年龄就结婚,也整得了父母同意。

2017年11月18日的聊天记录中,两人互道爱意。

这个3个时间线告诉了我们一个事情,即3个月内,受害人跟着鲍某,见了父母,并且在婚姻这个事情上达成共识。

根据财新网的官方文章,有大量的信息是来自他们的聊天记录,假设当时真的发生过这些,案件里的母亲又是什么身份?

如果此事为真,鲍某的父母知道了这个事情,鲍某自己也把打算一开始说的很明确,李星星的母亲又怎么会不知?根据财新的描述,鲍某与兰儿在2016年产生过一次分歧,即兰儿报警,财新把兰儿的那次行为描述成吃醋所导致的过激行为,也就是说早在2016年他们就已经互生爱意,从2016年到2017年年末,这样畸形的恋爱关系存在着,且按照报道说法,兰儿还没有一直和鲍某一起生活,在拥有手机,能够使用网络的情况下,为什么没有与母亲联系?

再退一步,在自己尚有扶养能力的情况下,把养了14年的女儿,交给认识半年,没有婚姻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男人带走去外地扶养,没考虑到侵犯甚至其他危害可能性的发生,作为母亲又是否失职?李星星的母亲所言“我觉得女儿跟着他更好一点”能否成立?

在李星星受到侵犯,第一次选择报案的过程中,母亲也并未出现。如果说之前由于鲍某的监视,那之后呢?是否有人联系李星星的母亲?在整个事件中李星星的母亲这位关键人物却一直处于“隐形”状态。

关于李星星母亲的疑点尚未被解答,反而牵涉出了“网络送养黑产链”:知乎发帖送养小孩售价10万起,“爱心救助”QQ群内婴孩买卖等。

据法治周末记者在知乎APP上以“送养”为关键词进行搜索,随即找到多条“送养小孩”信息。在多条信息下方,都有同一位网友称,自己已经“领到”了孩子,“订的时候孕妇才怀孕八个月,现在‘我女儿’一个多月,花了四万元。”

虽然目前知乎相关的帖子均已被下架,带有送养关键词的QQ群和QQ号也已检索不到,但牵涉出来的新闻却让我们不寒而栗,这种以收养的名义贩卖婴儿,已经形成一个产业链,甚至有些人养一堆孕妇就是为了卖孩子。他们为了规避检查,编造各种谎言,在网络上以帮助收养的名义从事违法行为。

李星星的母亲究竟是产业链的一员还是因为失职而导致女儿遭受如此侵害,李星星的故事是个案还是产业链的冰山一角,这个问题依旧等待调查。

性侵害的现实困境

从新城控股王振华到性侵养女的鲍毓明,未成年猥亵案近年来频繁曝光,在群情激愤背后,从司法裁量到公众认知,从实际现状到后期救助,整个社会却全方位地缺乏基本共识。当未成年人的性安全遭受威胁时,衡量的尺度竟然是个人的道德与知识,这一基本背景也造成了,诸多个案中,行为难以界定,罪行难以惩治。

2017年6月1日,中国人民最高法院公布数据,称2013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3713件,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万件。但这里的性侵儿童数据并不包括强奸这一更加严重的犯罪手段,因为迄今为止,每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里,强奸儿童依然是和强奸妇女、拐卖妇女儿童的数据合并统计的。但即便如此,也可以看出,儿童性侵案件是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近3倍,且光结案量就比2013年前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还多。

事实上,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中,熟人犯罪的比例分别高达87.87%、70.59%和69.28%,这些熟人包括教师、邻居、亲戚、同村人。2016年,“女童保护”对媒体公开报道的熟人性侵儿童案件进行了更详细的分类,其中作案人身份占比从高到低依次为老师(含辅导班等)27.33%、邻里24.33%、亲戚(含父母朋友)12%、家庭成员10%。

熟人作案的取证一直是性侵害类案件的一个难点,一般性侵害发生在比较隐蔽的场所,缺乏证人,不被发觉。加之因为传统文化的影响导致很多受害人不能及时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相应定罪也更加困难。

我国《刑法》划定14岁以上认定性侵需要考虑是否暴力胁迫以及违背妇女意志,在李星星等类似的案件中难以认定强迫是普遍难点。而面对现实,未成年人的性侵犯也存在着现实挑战,主要由以下两方面:

是未成年人对性的认识不足,在遭受侵害时对侵害行为的性质没有清晰的认知,李星星在第一次遭受性暴力时,通过互联网的搜索才得以知晓,此类的行为,李星星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是由于互联网的开放式传播,以及社会生存环境的变化导致未成年人性早熟与性开放现象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是否会在面对叛逆期的时候出于自身各种不同的诉求与动机,而非被迫的提前进入性关系中。

未成年人的认知世界尚未构建,我们不能在他们受到侵犯的时候一定要求他们拼死反抗,才表示违背自己的意志。我们的性教育是否能不走极端,非黑即白的模式,是否能理性、客观的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恋爱、性爱观,这或许是对未成年人成长路上最好的保护。分清因和果,分清压迫与反抗,分清鸡蛋和石头,分清人性的软弱和兽性的不受约束,学会自爱、自我保护,纵然中间有大片的灰色地带,但矗立在两级的东西始终没有变过。

何时能够停止侵害的发生?我们需要关注的绝对不是只是加害者与受害者的问题,也绝对不只是法律问题,而是需要一个更强有力的、涉及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社区等力量、包括法律心理社工儿童保护等领域、聚集公权力部门社会组织等各方的保护网,需要借助于科技的力量进行更进一步的互联网治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源头上制止侵害发生的可能性。

普法宣传是否不够到位?

任何案件的本身一定有一个真相,但不少时候除了当事人这个真相并不会“大白”于天下,或者有可能出现所谓反转。社会和媒体更应该关注的是我们的法律程序和保护措施。

   当我们遇到案件时,能找哪些部门(包括派出所,包括打110时如何有效迅速及时说明问题,也包括派出所之外的权益保护机构,如妇联);嫌疑人具有什么权利,受害人具有什么权利,各部门应在什么时间内给出什么回复,需要哪些具体文件,如本案中的告知书;公检法的工作流程是什么,例如对嫌疑人的传唤、刑拘、批捕这些过程,其间关系,预计什么时间会发生什么事,以什么条件,障碍在哪里;如何去寻找法律援助及其他帮助资源的方式……诸如此类的法律常识,在我们的社会却远未普及。

涉及到未成年人,我们的法律有没有需要改进的部分,尤其是能不能充分防止具有身份地位财产优势的成年人“合法”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

朝阳区大妈式监控值得借鉴

当我们进入信息时代,互联网却并不应当成为法外之地,我们需要借助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基于法律前提来保护未成年人,我们既然可以对言论的大数据建立强大的监控系统,为什么不能对未成年人的世界建立强大的监控与保护系统?是技术障碍?还是重视度不够?为什么在朝阳区你要是溜个冰,或是购买个成年人的服务,都能被“朝阳区大妈”24小时的在线监控,而借助于互联网平台的各种未成年人侵犯、拐卖的相关产业链却一再失守。

因此,我们很有必要请“朝阳区大妈”的监控系统出来在未成年人保护这个领域走几步,包括强化对儿童侵犯前科犯的监控。同时要建立帮助机制,要鼓励社工培养,要重视心理疏导,以及加强未成年的自我保护教育。“保护未成年人”不是口号,不是实行其他举措时用来挥舞的旗帜,普及性教育,完善保护法。在这些制度基础上,才能理性地去探讨受害者地身份认同,应该从什么角度去淡化创伤。

李星星案件是个标志性的复杂案件,是一位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与一个心智并未成熟的未成年人之间在灰色地带里发生的事情,我们今天无法评论谁对谁错,因为我们也不知道真相是什么,至少在法律裁决之前。但我们需要严肃思考的是关于“地下”的未成年人相关产业链为什么屡禁不止?为什么在“朝阳区大妈”这样强大的技术下,相关的交易链条还能在互联网平台上公然存在?在这个问题之上,有多少像李星星这样的女孩,可以被送养?她们的命运来自哪里,去向哪里?被侮辱被损害被扭曲的她们,又如何得到保护?

“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屠杀,是房思琪式的强暴”,房思琪家境优渥,天资聪颖,才十三岁,书架上就已经摆满陀思妥耶夫斯基之流,却被自己的作文老师性侵长达五年之久。被撕裂的五年里,思琪不是没有想过求助,但每当她想要踏出那一步,最亲的人却拦在了门口。

蔡宜文在对《房思琪的初恋乐园》的书评里写“任何关于性的暴力,都不是由施暴者独立完成的,而是由整个社会协助施暴者完成”。房思琪十八岁以后的人生留在了精神病院。而房思琪的原型,小说作者林奕含的生命却永远留在了二十六岁。

我们应该愤怒,应该反思,应该追根问底,应该敲响警钟,我们有义务不让下一个房思琪发生。而倘若任凭侵害继续,那才是这个社会真正的绝路。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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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毓明回应养女性侵案,依旧疑点重重

从鲍毓明的养女性侵案到网络送养黑产链,我们离未成年人保护的距离还有多远。

文|陈根

4月9日,南风窗一篇《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的文章引爆网络,报道以报案者“李星星”(化名)的视角,讲述了她从14岁起遭受鲍毓明性侵、囚禁,被逼观看“恋童癖”视频,多次报案未果,之后自杀未遂的遭遇。

4月10日,南风窗对此事的报道全网热搜,鲍某被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解聘,辞去中兴通讯独立董事职位,杰瑞集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时,距离李星星第一次被性侵已经过去整整4年又101天。

4月11日中午,经过中间人转达,鲍某回应了南风窗记者的提问,他表示,李星星的控诉内容存在不实,对于细节性提问,鲍某解释因顾及双方隐私,先暂缓公开披露,且他将适当做些维权工作。

在经过受害者单方面陈述,鲍某回应以来,“养女性侵案”的当事人双方才算完成了叙述,即便如此,事件依旧在发酵,激烈的舆论声讨尚未结束,案件依旧疑点重重。而在当下,我们对整个事件的真相不能随意下结论,因为任何一方的言论都会带有各自立场的表述,我们只能借助于有限的信息,在法律裁决前进行一些思考。

鲍某的收养资格合法吗?

据公开报道显示,当事人李星星(化名)称呼鲍某为“爸爸”,自2015年11月开始,李星星跟随“爸爸”鲍某到北京上学。不存在血缘关系的这对“父女”,在法律上是否构成收养关系?

何为收养?依据法律规定,收养是指公民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在《收养法》第十一条中,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法》第七条同时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四十周岁年龄差的限制。

依据公开报道显示,鲍某出生于1972年,至今未婚,而李星星在2015年跟随鲍某生活时刚满14岁,两人年龄相差29岁,不满足法律规定要求的四十周岁年龄差,且鲍某和李星星也不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关系。鲍某的收养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为无效。从目前的信息层面来看,两人的收养关系在当下的法律条例层面不成立。而鲍某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对于这些基本的法律条例应该不存在盲区,但就目前表面的情况来看,我们也难以判断其中的原由。

那么,在收养关系不成立的前提下,是否会对案件走向产生影响?近日,鲍某疑似让公众接受两人的恋爱关系进而为自己开脱,问题就从“鲍某是否侵害了养女的性自主权”变成了“在与李星星恋爱期间,鲍毓明是否侵害了女友的性自主权”。

问题一变,举证的大门就打开了,可以通过两人“恋爱”期间各种文字往来,主张自己李星星至少在一些场合下是自愿的,进而影响法律对是否构成强奸的判断。疑罪从无,鲍毓明不需要让法官确信李星星自愿与其发生关系,只需要让李星星是否出于自愿这一问题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就有希望脱罪。

当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发生冲突时,面对无法调和的伦理困境,法律的裁决又会是什么?面对当下的舆论场,当所谓的舆论“事实”在公众的面前展现,法律需要维护的就是法律正义,尊重程序,根据证据规则来维护法律的价值,法律的程序正义,这就是最大的司法进步、司法公正。当然或许有人会担忧,会不会最后演变成像辛普森杀妻案一样,全美国人都看见辛普森杀人了,但法律没看见。而这种担忧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基本可以排除,因为我们与欧美法律体系中,在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过程中缺了一项关键权利,那就是沉默权。我们采用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政策。

司法是专业的,却也回避不了时代的浪潮,《傲骨之战》里戴安说“正义就是法律乘以时代浪潮”,这句话来自metoo运动中的韦恩斯坦案。

运动从韦恩斯坦开始,然后在全美乃至于全世界掀起了巨大的时代浪潮,引发了无数受侵害女性排山倒海般的控诉与愤怒,最后落回韦恩斯坦这一个案子,使韦恩斯坦最终被判23年。这也是时代浪潮在面对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带给我们的新的思考。

鲍毓明案最后何去何从?目前我们谁也不能下定论,真相只有等待调查结果,而我们,且以正义盼望。

案件中的母亲扮演了什么角色?

当所有焦点聚集在鲍某的行为和动机时,案件中的母亲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却往往被忽略。

根据财新网根据鲍某口述的最新文章(已删除):

2017年8月28日,兰儿(化名)和母亲从南京坐车到了烟台。

2017年10月,鲍带兰儿见了父母,并告诉父母等她到了年龄就结婚,也整得了父母同意。

2017年11月18日的聊天记录中,两人互道爱意。

这个3个时间线告诉了我们一个事情,即3个月内,受害人跟着鲍某,见了父母,并且在婚姻这个事情上达成共识。

根据财新网的官方文章,有大量的信息是来自他们的聊天记录,假设当时真的发生过这些,案件里的母亲又是什么身份?

如果此事为真,鲍某的父母知道了这个事情,鲍某自己也把打算一开始说的很明确,李星星的母亲又怎么会不知?根据财新的描述,鲍某与兰儿在2016年产生过一次分歧,即兰儿报警,财新把兰儿的那次行为描述成吃醋所导致的过激行为,也就是说早在2016年他们就已经互生爱意,从2016年到2017年年末,这样畸形的恋爱关系存在着,且按照报道说法,兰儿还没有一直和鲍某一起生活,在拥有手机,能够使用网络的情况下,为什么没有与母亲联系?

再退一步,在自己尚有扶养能力的情况下,把养了14年的女儿,交给认识半年,没有婚姻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男人带走去外地扶养,没考虑到侵犯甚至其他危害可能性的发生,作为母亲又是否失职?李星星的母亲所言“我觉得女儿跟着他更好一点”能否成立?

在李星星受到侵犯,第一次选择报案的过程中,母亲也并未出现。如果说之前由于鲍某的监视,那之后呢?是否有人联系李星星的母亲?在整个事件中李星星的母亲这位关键人物却一直处于“隐形”状态。

关于李星星母亲的疑点尚未被解答,反而牵涉出了“网络送养黑产链”:知乎发帖送养小孩售价10万起,“爱心救助”QQ群内婴孩买卖等。

据法治周末记者在知乎APP上以“送养”为关键词进行搜索,随即找到多条“送养小孩”信息。在多条信息下方,都有同一位网友称,自己已经“领到”了孩子,“订的时候孕妇才怀孕八个月,现在‘我女儿’一个多月,花了四万元。”

虽然目前知乎相关的帖子均已被下架,带有送养关键词的QQ群和QQ号也已检索不到,但牵涉出来的新闻却让我们不寒而栗,这种以收养的名义贩卖婴儿,已经形成一个产业链,甚至有些人养一堆孕妇就是为了卖孩子。他们为了规避检查,编造各种谎言,在网络上以帮助收养的名义从事违法行为。

李星星的母亲究竟是产业链的一员还是因为失职而导致女儿遭受如此侵害,李星星的故事是个案还是产业链的冰山一角,这个问题依旧等待调查。

性侵害的现实困境

从新城控股王振华到性侵养女的鲍毓明,未成年猥亵案近年来频繁曝光,在群情激愤背后,从司法裁量到公众认知,从实际现状到后期救助,整个社会却全方位地缺乏基本共识。当未成年人的性安全遭受威胁时,衡量的尺度竟然是个人的道德与知识,这一基本背景也造成了,诸多个案中,行为难以界定,罪行难以惩治。

2017年6月1日,中国人民最高法院公布数据,称2013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3713件,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万件。但这里的性侵儿童数据并不包括强奸这一更加严重的犯罪手段,因为迄今为止,每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里,强奸儿童依然是和强奸妇女、拐卖妇女儿童的数据合并统计的。但即便如此,也可以看出,儿童性侵案件是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近3倍,且光结案量就比2013年前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还多。

事实上,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中,熟人犯罪的比例分别高达87.87%、70.59%和69.28%,这些熟人包括教师、邻居、亲戚、同村人。2016年,“女童保护”对媒体公开报道的熟人性侵儿童案件进行了更详细的分类,其中作案人身份占比从高到低依次为老师(含辅导班等)27.33%、邻里24.33%、亲戚(含父母朋友)12%、家庭成员10%。

熟人作案的取证一直是性侵害类案件的一个难点,一般性侵害发生在比较隐蔽的场所,缺乏证人,不被发觉。加之因为传统文化的影响导致很多受害人不能及时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相应定罪也更加困难。

我国《刑法》划定14岁以上认定性侵需要考虑是否暴力胁迫以及违背妇女意志,在李星星等类似的案件中难以认定强迫是普遍难点。而面对现实,未成年人的性侵犯也存在着现实挑战,主要由以下两方面:

是未成年人对性的认识不足,在遭受侵害时对侵害行为的性质没有清晰的认知,李星星在第一次遭受性暴力时,通过互联网的搜索才得以知晓,此类的行为,李星星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是由于互联网的开放式传播,以及社会生存环境的变化导致未成年人性早熟与性开放现象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是否会在面对叛逆期的时候出于自身各种不同的诉求与动机,而非被迫的提前进入性关系中。

未成年人的认知世界尚未构建,我们不能在他们受到侵犯的时候一定要求他们拼死反抗,才表示违背自己的意志。我们的性教育是否能不走极端,非黑即白的模式,是否能理性、客观的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恋爱、性爱观,这或许是对未成年人成长路上最好的保护。分清因和果,分清压迫与反抗,分清鸡蛋和石头,分清人性的软弱和兽性的不受约束,学会自爱、自我保护,纵然中间有大片的灰色地带,但矗立在两级的东西始终没有变过。

何时能够停止侵害的发生?我们需要关注的绝对不是只是加害者与受害者的问题,也绝对不只是法律问题,而是需要一个更强有力的、涉及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社区等力量、包括法律心理社工儿童保护等领域、聚集公权力部门社会组织等各方的保护网,需要借助于科技的力量进行更进一步的互联网治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源头上制止侵害发生的可能性。

普法宣传是否不够到位?

任何案件的本身一定有一个真相,但不少时候除了当事人这个真相并不会“大白”于天下,或者有可能出现所谓反转。社会和媒体更应该关注的是我们的法律程序和保护措施。

   当我们遇到案件时,能找哪些部门(包括派出所,包括打110时如何有效迅速及时说明问题,也包括派出所之外的权益保护机构,如妇联);嫌疑人具有什么权利,受害人具有什么权利,各部门应在什么时间内给出什么回复,需要哪些具体文件,如本案中的告知书;公检法的工作流程是什么,例如对嫌疑人的传唤、刑拘、批捕这些过程,其间关系,预计什么时间会发生什么事,以什么条件,障碍在哪里;如何去寻找法律援助及其他帮助资源的方式……诸如此类的法律常识,在我们的社会却远未普及。

涉及到未成年人,我们的法律有没有需要改进的部分,尤其是能不能充分防止具有身份地位财产优势的成年人“合法”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

朝阳区大妈式监控值得借鉴

当我们进入信息时代,互联网却并不应当成为法外之地,我们需要借助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基于法律前提来保护未成年人,我们既然可以对言论的大数据建立强大的监控系统,为什么不能对未成年人的世界建立强大的监控与保护系统?是技术障碍?还是重视度不够?为什么在朝阳区你要是溜个冰,或是购买个成年人的服务,都能被“朝阳区大妈”24小时的在线监控,而借助于互联网平台的各种未成年人侵犯、拐卖的相关产业链却一再失守。

因此,我们很有必要请“朝阳区大妈”的监控系统出来在未成年人保护这个领域走几步,包括强化对儿童侵犯前科犯的监控。同时要建立帮助机制,要鼓励社工培养,要重视心理疏导,以及加强未成年的自我保护教育。“保护未成年人”不是口号,不是实行其他举措时用来挥舞的旗帜,普及性教育,完善保护法。在这些制度基础上,才能理性地去探讨受害者地身份认同,应该从什么角度去淡化创伤。

李星星案件是个标志性的复杂案件,是一位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与一个心智并未成熟的未成年人之间在灰色地带里发生的事情,我们今天无法评论谁对谁错,因为我们也不知道真相是什么,至少在法律裁决之前。但我们需要严肃思考的是关于“地下”的未成年人相关产业链为什么屡禁不止?为什么在“朝阳区大妈”这样强大的技术下,相关的交易链条还能在互联网平台上公然存在?在这个问题之上,有多少像李星星这样的女孩,可以被送养?她们的命运来自哪里,去向哪里?被侮辱被损害被扭曲的她们,又如何得到保护?

“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屠杀,是房思琪式的强暴”,房思琪家境优渥,天资聪颖,才十三岁,书架上就已经摆满陀思妥耶夫斯基之流,却被自己的作文老师性侵长达五年之久。被撕裂的五年里,思琪不是没有想过求助,但每当她想要踏出那一步,最亲的人却拦在了门口。

蔡宜文在对《房思琪的初恋乐园》的书评里写“任何关于性的暴力,都不是由施暴者独立完成的,而是由整个社会协助施暴者完成”。房思琪十八岁以后的人生留在了精神病院。而房思琪的原型,小说作者林奕含的生命却永远留在了二十六岁。

我们应该愤怒,应该反思,应该追根问底,应该敲响警钟,我们有义务不让下一个房思琪发生。而倘若任凭侵害继续,那才是这个社会真正的绝路。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