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明年1月1日起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文称,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决定下调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含税,下同),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各省(区、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调价标准和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见附件。

全国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各省(区、市)一般工商业用电平均调价标准见附件。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附件规定的平均调价标准,制定和下发本省(区、市)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具体方案,并报我委备案。

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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