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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日益壮大 理念与分歧也越来越多|观点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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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日益壮大 理念与分歧也越来越多|观点集锦

平台正在成为经济的新引擎,但人们对平台的界定、责任 、监管等还存在着分歧。

众多互联网平台的崛起让我们迎来了一个关键的转折点,平台成长到与市场、企业同等重要的位置,正在成为经济的新引擎。但无论是学界还是业界,对平台的界定、平台的责任 、平台的监管等诸多问题的看法都存在着分歧争议。

在此背景下,腾讯研究院邀请了众多专家学者和企业界人士,围绕“互联网平台的模式与启示”为主题进行专题讨论,对与平台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以下为沙龙精彩发言摘要:

站在更高的维度研究平台

程明霞(腾讯研究院助理院长)

今天很荣幸邀请到各位专家老师们来一起讨论“平台”。其实早在2015年年底,我就在研究院内部提议,我们应该做“平台”的研究,因为平台型公司的崛起和发展,引起了很多关注和讨论,这当中似乎有很多的误解、误区,以及争议,模糊不清的地方。

这两年我们研究院的资深法学家们也做了很多围绕“平台治理”的研究,我们看到阿里研究院也做了不少关于“平台经济”的研究,但是我个人是越来越觉得,平台型企业的存在和下一步的发展,是一个大于平台经济和平台治理的话题,它带来了很多全新的、相互交织的、非常复杂的问题。

于是去年夏天我们组建了一个研究团队,想要认真梳理围绕互联网平台的很多疑问,从更高的维度,法律+经济+社会+创新等等一种更综合的角度,去剖析平台到底是怎么回事。这就是老师们今天看到的这份《互联网平台的模式与启示》报告。

今天这个场合,我们研究团队斗胆跟各位老师们汇报一下这个课题截至目前的一点结论,我们尝试就一些模糊不清的部分给出我们的一点思考和答案,也特别期待听到各位老师从各自角度对平台的研究。

对今天下午的讨论我真的特别期待,希望关于互联网平台的很多的疑问、争论,能够有越来越清晰的解答。也希望未来不管平台型公司怎么发展,都能带来一个更好的社会。

好平台首先是个好产品

方军(腾讯研究院特约专家)

从1998年开始,中国互联网经历了20年的发展,在网络零售、服务交易、内容资讯、金融、社交等领域,产业格局都平台化的趋势,变成由互联网平台来协调的产业格局。

比如在网络零售里,网上的淘宝、京东等效率更高的平台取代线下像超市、购物中心这样的效率不太高的平台;出行、外卖领域也出现很多平台,这些领域在过去是没有平台的。我们认为,未来,由互联网公司创建的或传统企业转型而来的互联网平台,有可能变成了一个主要的资源配置和组织方式。

看到这么多互联网平台崛起的现象,我们看一看互联网平台究竟是什么,我们怎么来界定它?从根本上看,互联网平台跟所谓的双边平台是一个意思,它连接起了生产者和消费者,或者连接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平台做的事情是:

第一,连接双方;

第二,协调它们之间形成匹配的交易过程;

第三,设计市场的规则。

一个平台的生长逻辑,首先是一个好产品,然后自然而然形成一个平台,再之后它可能获得自己商业的成功,变成一个好的公司、好的生意,最后它可能有希望营造一个健康的生态出来。

看了现象、做了界定之后,我们想说我们还是要得出一点关于互联网平台的启示。

1.平台的起点是连接,互联网经济的引擎是平台。技术驱动的互联网平台是双边市场中的连接者、匹配者和市场设计者,将成为经济与生活中关键的资源配置与组织方式。

2.平台思维取代管道思维,未来的经济将是互联网平台化的。

3.互联网平台首先应是一个好产品。

4.平台的价值取决于它新创造的价值,平台创造价值应在获取价值之前。

5.不存在唯一完美的互联网平台模式。

6.“定价”依然对互联网平台的商业成败非常重要。

7.互联网平台的边界在开放与控制的权衡之中。

8.在平台时代,网络效应让互联网平台更强大,也让它更脆弱。

9.互联网基础性平台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与公共性。基础性平台往往承担多重角色,平台越大,对平台的中立性、公平性、道德性要求越高。

10.互联网平台连接一切的目的是赋能。平台的未来是以人为核心的赋能型平台,赋予每个人更大的空间。平台最终应该赋能于人、成就个体。

平台监管应以平台的私人监管为主

政府的公共监管为辅

王勇(清华大学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

提到平台,一般是指网络平台,细分的话,包括技术平台(如操作系统)、社交平台(如微信)、媒介平台(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等),以及最为重要的交易平台,如阿里、京东等。我今天和大家讨论的主要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

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最主要的特点是存在两个监管主体,一个是平台企业;另一个是政府部门,如工商部门和网信办等。文献一般是把平台企业的监管称为是私人监管,指平台企业对入驻平台交易的各方,对它们进行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在外部对平台所做的监管,我们称之为公共监管。

由于存在两个监管主体,由此产生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二者的监管边界是什么?或者说,平台企业的私人监管该如何监管,政府的公共监管又该如何监管?二者的监管行为如何协同发挥作用。这一问题不仅具有学术理论研究的意义,也同样深具现实意义。毕竟,我们已经看到了现实中二者的冲突,如当年淘宝店小二大战工商总局。这一事件的出现标志着平台企业的私人监管和政府的公共监管边界并不清楚。

对此问题,我们借助一个动态的博弈模型进行了研究。我们首先考虑政府单独监管卖家行为的情况。这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政府的公共监管往往比较低效,即监管成本较高,但公共监管的另一个特征就是惩罚力度较大。因此,对于那些质量标准不明确的卖家来说,考虑到自己被抓住的可能性比较小,仍然会造假。

然后,我们考虑只有平台企业的私人监管。私人监管相对于政府的公共监管,存在两个不同的特征,一是私人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平台企业获取更大收入,因此对于那些影响平台交易规模的卖家不当行为会进行监管,而对于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卖家行为缺乏监管动机。

其次,相比政府的公共监管,私人监管的监管成本很低,但惩罚力度较小,无法借助行政权力进行惩罚。这样以来,平台企业的私人监管就会出现三类重要的盲区:一是对于卖家售假,但消费者知假仍愿意买假,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为不会进行有效监管;二是规模越大的平台,监管力度就越大,而对于规模较小的平台,会缺乏努力监管的积极性。三是对于卖家的不当行为由于惩罚力度有限,一些卖家不害怕平台的惩罚,会借助各种方式继续进行不当行为。   

最后,我们把政府监管,和平台监管都放进来,考虑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卖家的动态博弈。发现政府的公共监管和平台企业的私人监管之间的关系,既有替代作用,也有一定的互补作用,具体需要依赖政府和平台企业监管成本的大小、以及平台企业的规模等因素。  

最主要的结论就是,当平台企业的规模变大后,私人监管对政府的公共监管替代作用变得更加明显。因此,针对大型平台企业,应该构建以平台企业私人监管为主,政府的公共监管为辅的协同治理体系。

数据产权是平台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

陈永伟(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我现在对这些东西越来越迷惑,所以我今天与其说是来解决问题的,不如说是抛出很多的疑问的。

首先,我的第一个疑问是,我们都在讲平台,但平台究竟是什么?最早我们接触平台的时候,当时就是一个具有双边市场性质的东西。

其实我们提平台,平台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我们提一个双边市场,双边市场其实也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如果特别从经济学角度讲这些的话,我觉得要把这些问题讲清楚。

其次,从一个竞争的角度来讲,平台有什么问题?可能就是所谓的现代垄断者的问题,就是可能会有一个超级平台的出现。

不过我们应该要看到,我们值得欣慰的是我们担心平台垄断,但是事实当中平台真的这么容易垄断吗?其实不是的。因为有很多力量限制平台生长。第一个是市场容量,这导致了一个平台不可能是无限扩张的;第二个用户的异质性,这也会限制平台的生长;第三个限制的力量是多归属,平台是有黏性的,但是现实当中不会只用一个平台来进行交易。

除此之外,平台涉及到的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叫做数据产权的问题。现在我们关心最多的,最流行的讨论话题不是价格问题,而是关于数据垄断的问题。数据到底归谁所有?这就是一个很争议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之前提出过一个观点,无非就是两种所有:我在平台上产生的数据,第一,归我所有;第二个,归平台所有。我的主张是平台拥有数据,并且一些实验的结果也支持了我的想法。

数据垄断问题是特别特别难的,它的相关性根本没有办法解决。但是对它现在已经一些讨论,像它的替代性到底强不强?有些研究表明,数据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重要。所以平台企业要对数据进行垄断,可能不是那么简单的一个活儿。

社交网络是商业生态的创新来源

戎珂(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副教授)

平台和生态这两个词基本上可以比较紧密的联系在一块。最简单的区分两者,就是平台基本上已经有价值结构了,基本上已经能看出价格怎么创造,商业模式怎么样。而生态则是一直在演化当中,可能产生新的平台或价值链。

平台它主要是双边平台,最关键的是网络效应,同边也有,跨边的也有。商业生态最最关键的,我觉得应该是在除了现有的价值链或平台外的社交网络这块。这块拥有嵌入的资源池,才是生态的来源,它是真正创新的来源。可以在未来组织起更多的价值链等等,会反哺给平台。

商业生态往往包括嵌入着资源池的社交网络,这个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下。虽然很难在社交上直接产生价值,但是可以利用这个庞大的群体的互补性资源去做第三方的价值产生。这个我觉得不能说是定论,而是要很好的注意平台或价值链之外的社交网络和它本身嵌入的资源。

每个公司都有它天生的禀赋,社交网络也好,交易网络也好,它都是一个很大的平衡。这两者之间互动不是每个公司都能做好,让它做成美好的生态让它完美地长下去。

总结一下我的发言,过去很多公司都是做供应链的模式,它强调的是专业化分工,是上下游的信息不对称。现在是做平台模式,维护平台的机制很关键的就是担保机制,就是信用。各方面有信用才能促进交易产生。但是未来考虑生态模式的话,信息和信用都只是一部分,可能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如何更好利用生态中社交网络的信任(trust)来促进价值的产生。这块才是未来有可能需要着重考虑的,怎么样能把它做得更好,即商业生态系统中的信息,信用和信任需要联动。

任何一个平台都要有核心的东西

程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我最近有感触的地方,也是刚才听了三位老师的发言,就他们的内容我简单谈一些。

无论是双边市场的概念,还是平台的概念,一直都受到质疑,就是在严格意义上什么是平台,什么是双边的,什么是单边的,这个都是有质疑的。平台已经成为了一个被大家普遍使用的一个概念,我觉得我们就应该承认这个概念的存在。

顺着我的思路,作为平台,我们要坚持什么。我们说平台是一个企业,还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任何一个平台再大再丰富的平台,一定要有一个核心的,能够让它站得起来的东西,这个东西是最重要,最核心的。而且在平台生态发展的过程中,出现新的业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新出来的部分,新出来的业务,不要去损害你的核心利益和核心的体验。我觉得这是一个平台上的生态能够站的出来的一个特别重要的部分。

短租行业C2C的方式才是比较正经的一个平台发展的健康之路

潘采夫(小猪短租副总裁)

中国的互联网平台一些风气和影响是特别差的。刚才陈老师说易趣评价真实率是3%。我们这边整体的点评率是30%,产品那边最近超过了50%。大额的交易产品,像房子,民宿这种,在选择慎重的时候,顾客有比较严肃的体验方式,支付的时候会认真点评。治理监管也很严格,所以它的速度跟网约车和自行车就差很多。我觉得短租行业C2C的方式才是比较正经的一个平台发展的健康之路。其他的那些频率太快了,反而不行。

小猪短租自我关注相对来说是比较重一点的,因为中国的信任环境比较糟糕。

监管方面,第一步我们会先去房东的家里,肉眼看家里适合不适合住,给房东一些装修建议,这个本身也是验核的过程,这个也是促使房东做更好的服务。第二步是小猪短租这块通过率比较低,审核严格。另外出了问题,我们的应对措施是第一次会警告,第二次下线一周,第三次永久下线这样的追惩行为。

还有一个对中国企业最基本的热线服务的东西,基本上只要接到这种电话,我们要求是一个小时之内必须得到房东家里去陪着他。如果界定不了平台、房东和房客的责任的话,在现阶段是我们平台承担责任。

平台治理中平台应当承担必要的义务和责任

柳雁军(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

我们从法律维度看,现在有大量的互联网立法,会涉及到平台大量的义务性规定,这些义务性规定具体可分为民事的,刑事的和行政领域的。像刚才讲的小猪是民事上连带赔偿的责任。我们这里更多侧重的是平台的行政义务,就是由于互联网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本应由行政机关履行的监管内容,以互联网立法的形式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了平台。

具体来讲,它以义务的形式表现,像事前的实名登记义务、事中的发现处理义务和事后的配合义务。这是现在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大家关注和热议的话题之一。

在强调多方参与治理的大背景下,平台作为其中的主体之一,应当在其中承担必要的义务和责任。但究竟应当承担多少、如何承担,才能更好实现管理的初衷,是我们必须审慎思考的问题。

鉴此,我们必须立足现阶段互联网发展实际,在充分考虑可行性、有效性、补充性及差异性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构建科学合理的平台行政义务体系,以有效发挥平台在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最终实现共同促进互联网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在一定条件下平台可以慢慢长成一种生态

徐思彦(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这几年互联网行业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平台,一个是生态。这两个词也是经常被混用。我们在谈论平台的概念时候,不管是单边、双边还是多边,概念的讨论多数都基于交易产生的本身,关注的是两端,一个是消费者,一个是生产者,而且很多时候这两个角色是会互相交换的。

而生态这个概念,除了消费者和生产者之外,还包含了交易系统之外的多样主体,例如供应商、工会、政府、高校、金融机构等,以自发的形式聚集到一起,它更多是关注生长视角。

平台和生态之间也可以有一个互相转化的关系。生态可能是平台的一个初期状态,它还没有形成平台。另一种可能性,就是平台也可以慢慢在一定条件下长成一种生态,比如它扩充了许多不同的场景,引入了不同的合作伙伴,就像腾讯,现在的多产业生态就是从多个平台扩充成生态。

从不同角度做出不同的责任方式

孙那(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我本人主要研究方向是知识产权法。对这个平台的研究,其实更关注的点在于平台责任这个问题。对于网络版权这个领域,其实在美国法上它们的分类比较简单,就是ISP和ICP。这两个大的类型的划分,决定了它们的责任是不同的。

在这两个责任的维度象限下它们一直在讨论,这个平台应该承担怎么样的责任是合理的。如果像淘宝这样的平台,对它施加,让它来判断这个产品是不是专利侵权的产品,可能对它来说是很难的,我们一般的普通的人员是无法判断的。我觉得在法律和经济学在这个视角上,在责任的判断,尤其是注意义务的分配是其实可以做很多交叉性的研究的,交叉性分析,就是说运用经济学角度来分析,什么样子的注意,什么样的责任对于平台来说,对平台服务商来说是合理的。

从不同的角度,从平台的行为方式、平台的规模、平台的划分的类型,可以做出不同的责任方式,这对于平台是比较重要和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法律责任的承担来说是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维度。

提问交流环节

提问:即便是报纸,可能也是一个平台。就这一句我想请教一个话题,从经济学角度,或者加上其他角度来考虑,我们讲的平台究竟指什么,是不是用户足够多?

王勇:经济学当中讲的平台的概念,首先我们要区别两种平台:一种平台是我们所讲的技术平台。比如我们说一个操作系统,它其实也是一个平台,但是它的一个技术平台。我们经济学当中所讲的平台往往指的是交易平台,就是说双方之间有没有互动,有没有交易。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媒体,不管报纸,还是广播,还是电视,还是门户网站,都应该算是一个平台。因为它是连接者两种不同类型的顾客。对于媒体来讲,一头是读者、听众,一头是广告企业。所以从这个意义来讲它是这两类的连接者,所以说它是一个平台。   

提问:我来自中国信息研究院,我们也关注平台治理。我想希望能够对比评价一下,对平台未来治理发展的优劣?

王融(腾讯研究院资深专家):我觉得回答这个问题特别考虑中国的行政管理的特色,如果抛开行政管理特色的话,我们只是从一般意义的平台的通过合同去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它完全可以通过平台之间的用户协议,达成这样的管理。但是如果考虑到管理上面的要求的话,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大量的平台在负担着更多的行政义务。我觉得这是一个需要考虑中国国情的一个地方。

来源:腾讯研究院

原标题:平台的模式与启示|互联网前沿沙龙精华版发言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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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日益壮大 理念与分歧也越来越多|观点集锦

平台正在成为经济的新引擎,但人们对平台的界定、责任 、监管等还存在着分歧。

众多互联网平台的崛起让我们迎来了一个关键的转折点,平台成长到与市场、企业同等重要的位置,正在成为经济的新引擎。但无论是学界还是业界,对平台的界定、平台的责任 、平台的监管等诸多问题的看法都存在着分歧争议。

在此背景下,腾讯研究院邀请了众多专家学者和企业界人士,围绕“互联网平台的模式与启示”为主题进行专题讨论,对与平台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以下为沙龙精彩发言摘要:

站在更高的维度研究平台

程明霞(腾讯研究院助理院长)

今天很荣幸邀请到各位专家老师们来一起讨论“平台”。其实早在2015年年底,我就在研究院内部提议,我们应该做“平台”的研究,因为平台型公司的崛起和发展,引起了很多关注和讨论,这当中似乎有很多的误解、误区,以及争议,模糊不清的地方。

这两年我们研究院的资深法学家们也做了很多围绕“平台治理”的研究,我们看到阿里研究院也做了不少关于“平台经济”的研究,但是我个人是越来越觉得,平台型企业的存在和下一步的发展,是一个大于平台经济和平台治理的话题,它带来了很多全新的、相互交织的、非常复杂的问题。

于是去年夏天我们组建了一个研究团队,想要认真梳理围绕互联网平台的很多疑问,从更高的维度,法律+经济+社会+创新等等一种更综合的角度,去剖析平台到底是怎么回事。这就是老师们今天看到的这份《互联网平台的模式与启示》报告。

今天这个场合,我们研究团队斗胆跟各位老师们汇报一下这个课题截至目前的一点结论,我们尝试就一些模糊不清的部分给出我们的一点思考和答案,也特别期待听到各位老师从各自角度对平台的研究。

对今天下午的讨论我真的特别期待,希望关于互联网平台的很多的疑问、争论,能够有越来越清晰的解答。也希望未来不管平台型公司怎么发展,都能带来一个更好的社会。

好平台首先是个好产品

方军(腾讯研究院特约专家)

从1998年开始,中国互联网经历了20年的发展,在网络零售、服务交易、内容资讯、金融、社交等领域,产业格局都平台化的趋势,变成由互联网平台来协调的产业格局。

比如在网络零售里,网上的淘宝、京东等效率更高的平台取代线下像超市、购物中心这样的效率不太高的平台;出行、外卖领域也出现很多平台,这些领域在过去是没有平台的。我们认为,未来,由互联网公司创建的或传统企业转型而来的互联网平台,有可能变成了一个主要的资源配置和组织方式。

看到这么多互联网平台崛起的现象,我们看一看互联网平台究竟是什么,我们怎么来界定它?从根本上看,互联网平台跟所谓的双边平台是一个意思,它连接起了生产者和消费者,或者连接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平台做的事情是:

第一,连接双方;

第二,协调它们之间形成匹配的交易过程;

第三,设计市场的规则。

一个平台的生长逻辑,首先是一个好产品,然后自然而然形成一个平台,再之后它可能获得自己商业的成功,变成一个好的公司、好的生意,最后它可能有希望营造一个健康的生态出来。

看了现象、做了界定之后,我们想说我们还是要得出一点关于互联网平台的启示。

1.平台的起点是连接,互联网经济的引擎是平台。技术驱动的互联网平台是双边市场中的连接者、匹配者和市场设计者,将成为经济与生活中关键的资源配置与组织方式。

2.平台思维取代管道思维,未来的经济将是互联网平台化的。

3.互联网平台首先应是一个好产品。

4.平台的价值取决于它新创造的价值,平台创造价值应在获取价值之前。

5.不存在唯一完美的互联网平台模式。

6.“定价”依然对互联网平台的商业成败非常重要。

7.互联网平台的边界在开放与控制的权衡之中。

8.在平台时代,网络效应让互联网平台更强大,也让它更脆弱。

9.互联网基础性平台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与公共性。基础性平台往往承担多重角色,平台越大,对平台的中立性、公平性、道德性要求越高。

10.互联网平台连接一切的目的是赋能。平台的未来是以人为核心的赋能型平台,赋予每个人更大的空间。平台最终应该赋能于人、成就个体。

平台监管应以平台的私人监管为主

政府的公共监管为辅

王勇(清华大学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

提到平台,一般是指网络平台,细分的话,包括技术平台(如操作系统)、社交平台(如微信)、媒介平台(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等),以及最为重要的交易平台,如阿里、京东等。我今天和大家讨论的主要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

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最主要的特点是存在两个监管主体,一个是平台企业;另一个是政府部门,如工商部门和网信办等。文献一般是把平台企业的监管称为是私人监管,指平台企业对入驻平台交易的各方,对它们进行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在外部对平台所做的监管,我们称之为公共监管。

由于存在两个监管主体,由此产生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二者的监管边界是什么?或者说,平台企业的私人监管该如何监管,政府的公共监管又该如何监管?二者的监管行为如何协同发挥作用。这一问题不仅具有学术理论研究的意义,也同样深具现实意义。毕竟,我们已经看到了现实中二者的冲突,如当年淘宝店小二大战工商总局。这一事件的出现标志着平台企业的私人监管和政府的公共监管边界并不清楚。

对此问题,我们借助一个动态的博弈模型进行了研究。我们首先考虑政府单独监管卖家行为的情况。这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政府的公共监管往往比较低效,即监管成本较高,但公共监管的另一个特征就是惩罚力度较大。因此,对于那些质量标准不明确的卖家来说,考虑到自己被抓住的可能性比较小,仍然会造假。

然后,我们考虑只有平台企业的私人监管。私人监管相对于政府的公共监管,存在两个不同的特征,一是私人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平台企业获取更大收入,因此对于那些影响平台交易规模的卖家不当行为会进行监管,而对于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卖家行为缺乏监管动机。

其次,相比政府的公共监管,私人监管的监管成本很低,但惩罚力度较小,无法借助行政权力进行惩罚。这样以来,平台企业的私人监管就会出现三类重要的盲区:一是对于卖家售假,但消费者知假仍愿意买假,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为不会进行有效监管;二是规模越大的平台,监管力度就越大,而对于规模较小的平台,会缺乏努力监管的积极性。三是对于卖家的不当行为由于惩罚力度有限,一些卖家不害怕平台的惩罚,会借助各种方式继续进行不当行为。   

最后,我们把政府监管,和平台监管都放进来,考虑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卖家的动态博弈。发现政府的公共监管和平台企业的私人监管之间的关系,既有替代作用,也有一定的互补作用,具体需要依赖政府和平台企业监管成本的大小、以及平台企业的规模等因素。  

最主要的结论就是,当平台企业的规模变大后,私人监管对政府的公共监管替代作用变得更加明显。因此,针对大型平台企业,应该构建以平台企业私人监管为主,政府的公共监管为辅的协同治理体系。

数据产权是平台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

陈永伟(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我现在对这些东西越来越迷惑,所以我今天与其说是来解决问题的,不如说是抛出很多的疑问的。

首先,我的第一个疑问是,我们都在讲平台,但平台究竟是什么?最早我们接触平台的时候,当时就是一个具有双边市场性质的东西。

其实我们提平台,平台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我们提一个双边市场,双边市场其实也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如果特别从经济学角度讲这些的话,我觉得要把这些问题讲清楚。

其次,从一个竞争的角度来讲,平台有什么问题?可能就是所谓的现代垄断者的问题,就是可能会有一个超级平台的出现。

不过我们应该要看到,我们值得欣慰的是我们担心平台垄断,但是事实当中平台真的这么容易垄断吗?其实不是的。因为有很多力量限制平台生长。第一个是市场容量,这导致了一个平台不可能是无限扩张的;第二个用户的异质性,这也会限制平台的生长;第三个限制的力量是多归属,平台是有黏性的,但是现实当中不会只用一个平台来进行交易。

除此之外,平台涉及到的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叫做数据产权的问题。现在我们关心最多的,最流行的讨论话题不是价格问题,而是关于数据垄断的问题。数据到底归谁所有?这就是一个很争议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之前提出过一个观点,无非就是两种所有:我在平台上产生的数据,第一,归我所有;第二个,归平台所有。我的主张是平台拥有数据,并且一些实验的结果也支持了我的想法。

数据垄断问题是特别特别难的,它的相关性根本没有办法解决。但是对它现在已经一些讨论,像它的替代性到底强不强?有些研究表明,数据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重要。所以平台企业要对数据进行垄断,可能不是那么简单的一个活儿。

社交网络是商业生态的创新来源

戎珂(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副教授)

平台和生态这两个词基本上可以比较紧密的联系在一块。最简单的区分两者,就是平台基本上已经有价值结构了,基本上已经能看出价格怎么创造,商业模式怎么样。而生态则是一直在演化当中,可能产生新的平台或价值链。

平台它主要是双边平台,最关键的是网络效应,同边也有,跨边的也有。商业生态最最关键的,我觉得应该是在除了现有的价值链或平台外的社交网络这块。这块拥有嵌入的资源池,才是生态的来源,它是真正创新的来源。可以在未来组织起更多的价值链等等,会反哺给平台。

商业生态往往包括嵌入着资源池的社交网络,这个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下。虽然很难在社交上直接产生价值,但是可以利用这个庞大的群体的互补性资源去做第三方的价值产生。这个我觉得不能说是定论,而是要很好的注意平台或价值链之外的社交网络和它本身嵌入的资源。

每个公司都有它天生的禀赋,社交网络也好,交易网络也好,它都是一个很大的平衡。这两者之间互动不是每个公司都能做好,让它做成美好的生态让它完美地长下去。

总结一下我的发言,过去很多公司都是做供应链的模式,它强调的是专业化分工,是上下游的信息不对称。现在是做平台模式,维护平台的机制很关键的就是担保机制,就是信用。各方面有信用才能促进交易产生。但是未来考虑生态模式的话,信息和信用都只是一部分,可能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如何更好利用生态中社交网络的信任(trust)来促进价值的产生。这块才是未来有可能需要着重考虑的,怎么样能把它做得更好,即商业生态系统中的信息,信用和信任需要联动。

任何一个平台都要有核心的东西

程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我最近有感触的地方,也是刚才听了三位老师的发言,就他们的内容我简单谈一些。

无论是双边市场的概念,还是平台的概念,一直都受到质疑,就是在严格意义上什么是平台,什么是双边的,什么是单边的,这个都是有质疑的。平台已经成为了一个被大家普遍使用的一个概念,我觉得我们就应该承认这个概念的存在。

顺着我的思路,作为平台,我们要坚持什么。我们说平台是一个企业,还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任何一个平台再大再丰富的平台,一定要有一个核心的,能够让它站得起来的东西,这个东西是最重要,最核心的。而且在平台生态发展的过程中,出现新的业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新出来的部分,新出来的业务,不要去损害你的核心利益和核心的体验。我觉得这是一个平台上的生态能够站的出来的一个特别重要的部分。

短租行业C2C的方式才是比较正经的一个平台发展的健康之路

潘采夫(小猪短租副总裁)

中国的互联网平台一些风气和影响是特别差的。刚才陈老师说易趣评价真实率是3%。我们这边整体的点评率是30%,产品那边最近超过了50%。大额的交易产品,像房子,民宿这种,在选择慎重的时候,顾客有比较严肃的体验方式,支付的时候会认真点评。治理监管也很严格,所以它的速度跟网约车和自行车就差很多。我觉得短租行业C2C的方式才是比较正经的一个平台发展的健康之路。其他的那些频率太快了,反而不行。

小猪短租自我关注相对来说是比较重一点的,因为中国的信任环境比较糟糕。

监管方面,第一步我们会先去房东的家里,肉眼看家里适合不适合住,给房东一些装修建议,这个本身也是验核的过程,这个也是促使房东做更好的服务。第二步是小猪短租这块通过率比较低,审核严格。另外出了问题,我们的应对措施是第一次会警告,第二次下线一周,第三次永久下线这样的追惩行为。

还有一个对中国企业最基本的热线服务的东西,基本上只要接到这种电话,我们要求是一个小时之内必须得到房东家里去陪着他。如果界定不了平台、房东和房客的责任的话,在现阶段是我们平台承担责任。

平台治理中平台应当承担必要的义务和责任

柳雁军(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

我们从法律维度看,现在有大量的互联网立法,会涉及到平台大量的义务性规定,这些义务性规定具体可分为民事的,刑事的和行政领域的。像刚才讲的小猪是民事上连带赔偿的责任。我们这里更多侧重的是平台的行政义务,就是由于互联网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本应由行政机关履行的监管内容,以互联网立法的形式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了平台。

具体来讲,它以义务的形式表现,像事前的实名登记义务、事中的发现处理义务和事后的配合义务。这是现在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大家关注和热议的话题之一。

在强调多方参与治理的大背景下,平台作为其中的主体之一,应当在其中承担必要的义务和责任。但究竟应当承担多少、如何承担,才能更好实现管理的初衷,是我们必须审慎思考的问题。

鉴此,我们必须立足现阶段互联网发展实际,在充分考虑可行性、有效性、补充性及差异性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构建科学合理的平台行政义务体系,以有效发挥平台在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最终实现共同促进互联网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在一定条件下平台可以慢慢长成一种生态

徐思彦(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这几年互联网行业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平台,一个是生态。这两个词也是经常被混用。我们在谈论平台的概念时候,不管是单边、双边还是多边,概念的讨论多数都基于交易产生的本身,关注的是两端,一个是消费者,一个是生产者,而且很多时候这两个角色是会互相交换的。

而生态这个概念,除了消费者和生产者之外,还包含了交易系统之外的多样主体,例如供应商、工会、政府、高校、金融机构等,以自发的形式聚集到一起,它更多是关注生长视角。

平台和生态之间也可以有一个互相转化的关系。生态可能是平台的一个初期状态,它还没有形成平台。另一种可能性,就是平台也可以慢慢在一定条件下长成一种生态,比如它扩充了许多不同的场景,引入了不同的合作伙伴,就像腾讯,现在的多产业生态就是从多个平台扩充成生态。

从不同角度做出不同的责任方式

孙那(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我本人主要研究方向是知识产权法。对这个平台的研究,其实更关注的点在于平台责任这个问题。对于网络版权这个领域,其实在美国法上它们的分类比较简单,就是ISP和ICP。这两个大的类型的划分,决定了它们的责任是不同的。

在这两个责任的维度象限下它们一直在讨论,这个平台应该承担怎么样的责任是合理的。如果像淘宝这样的平台,对它施加,让它来判断这个产品是不是专利侵权的产品,可能对它来说是很难的,我们一般的普通的人员是无法判断的。我觉得在法律和经济学在这个视角上,在责任的判断,尤其是注意义务的分配是其实可以做很多交叉性的研究的,交叉性分析,就是说运用经济学角度来分析,什么样子的注意,什么样的责任对于平台来说,对平台服务商来说是合理的。

从不同的角度,从平台的行为方式、平台的规模、平台的划分的类型,可以做出不同的责任方式,这对于平台是比较重要和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法律责任的承担来说是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维度。

提问交流环节

提问:即便是报纸,可能也是一个平台。就这一句我想请教一个话题,从经济学角度,或者加上其他角度来考虑,我们讲的平台究竟指什么,是不是用户足够多?

王勇:经济学当中讲的平台的概念,首先我们要区别两种平台:一种平台是我们所讲的技术平台。比如我们说一个操作系统,它其实也是一个平台,但是它的一个技术平台。我们经济学当中所讲的平台往往指的是交易平台,就是说双方之间有没有互动,有没有交易。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媒体,不管报纸,还是广播,还是电视,还是门户网站,都应该算是一个平台。因为它是连接者两种不同类型的顾客。对于媒体来讲,一头是读者、听众,一头是广告企业。所以从这个意义来讲它是这两类的连接者,所以说它是一个平台。   

提问:我来自中国信息研究院,我们也关注平台治理。我想希望能够对比评价一下,对平台未来治理发展的优劣?

王融(腾讯研究院资深专家):我觉得回答这个问题特别考虑中国的行政管理的特色,如果抛开行政管理特色的话,我们只是从一般意义的平台的通过合同去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它完全可以通过平台之间的用户协议,达成这样的管理。但是如果考虑到管理上面的要求的话,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大量的平台在负担着更多的行政义务。我觉得这是一个需要考虑中国国情的一个地方。

来源:腾讯研究院

原标题:平台的模式与启示|互联网前沿沙龙精华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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