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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改革与死刑:欧洲历史上的死刑更多是统治手段还是宗教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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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改革与死刑:欧洲历史上的死刑更多是统治手段还是宗教恐吓?

“对年轻母亲的死刑判决,展示了一个凶残、本质上不知所措的社会。而对年轻盗窃犯的每个死刑判决,都可以理解为社会的缴械投降。”

剑刑极其血腥。犯人的头被削掉后,血从其躯干主动脉中喷出,状如泉涌。 有时喷出的血被盛在容器中,作为药物来使用。来源:《欧洲死刑史:1200-1700》

按:见诸报端的死刑常常引起极大的关注和讨论,我们身边最晚近的一例是杭州纵火案的罪犯莫焕晶。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死刑被越来越谨慎地施行,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死刑是个一直持续存在的话题,死刑应该在文明社会继续保留吗?死刑可以起到恐吓犯罪、教化民众、安定社会的作用吗?面对国内外每年被曝出的大量冤假错案,死刑是不是让国家机构失去了改正错误的机会?

2006年末,国际媒体纷纷登载了伊拉克前统治者萨达姆·侯赛因(Saddam Hussein)被处决的照片,引发了全球轩然大波和激烈争论。媒体可以这样做吗?难以累计的读者来信,使得有些报纸不得不对此进行思考。德国资深媒体人克劳狄斯·赛德尔(ClaudiusSeidl)引用阿尔贝·加缪(Albert Camus)的话来反驳那些反对公开照片的批评者:“反对死刑最好的方法便是成为行刑的目击证人。”事实确实如此。比如恐怖组织“伊斯兰国”发表处决囚犯的录像,将残忍的行刑公之于众的做法,便受到了世界各地人民的唾弃。

《欧洲死刑史》一书作者、德国历史学者彼得·舒斯特认为,死刑在欧洲有着悠久而血腥的历史。直到19世纪,死刑行刑均为公开活动。“从这一层面来说,死刑一直都不只是一个司法问题,它也是统治的象征,是清洗、报复、恐吓,是血淋淋的轰动事件,也是对被惩罚的罪犯和罪人的‘一种宗教或类宗教的惩罚,是其通往拯救之路的前路’。”除了呈现列举历史上死刑方式和相关法律的变化,舒斯特在书中着重分析了欧洲历史上教会对死刑犯的影响。他在前言中写到,教会“不只局限于担心这些人的心灵能否得到拯救,它也延伸到了死刑条例的颁布、行刑仪制的制定及其合法化等”。舒斯特说,“在过去的25年中,发生了无数恐怖事件,再次证明了‘宗教和暴力是同胞兄妹’这一观点的正确性。从苏联解体、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宣告‘历史的终结’以来,我们可以看到,战争、刺杀、恐怖袭击及种族驱逐是如何打着宗教的旗号来进行的。这让我们意识到,我们应该再次关注宗教和教会在历史上是如何对世俗之事施加影响的。”

经出版社授权,界面文化(ID:Booksandfun)从《欧洲死刑史》一书中节选了尾声部分,以期与读者一同从宗教的角度重新审视死刑的残酷历史。

《欧洲历史上的死刑更多是统治手段还是宗教恐吓?》

文 | [德]彼得·舒斯特   译 | 朱谅谅

“如果不将死刑从法律中移除,那人心和社会道德都不可能长久和平。”——加缪,1957年

在谈到死刑的受害者时,蒙田的视角与当时牧师的视角是一致的。他在考虑死刑的构成时,中心点是犯人的心灵救赎。很显然,如果不援引人的存在的超验特征,我们无法理解死刑的历史。连蒙田这样的思想巨人都无法列出死刑的替代刑,再次突出地说明了16世纪死刑在人们脑海中是多么地根深蒂固。现存的所有数据都说明,欧洲死刑数最多的时期是近代早期。从17世纪早期开始,死刑数便逐渐减少。

死刑以及死刑的行刑仪制是中世纪的遗产。死刑裁判权被视作君王的权利,是一种统治手段。但在研究中世纪死刑的使用时,我们越来越多地发现,死刑在中世纪大多是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才会使用,主要是在出现军事和政治冲突时。一般来说,理想的统治者都不会用最严厉的刑罚来统治臣民。恰恰相反,理想的统治者是受基督教启发,仁慈而懂得宽宥的君主。当然,说得难听些,君主仁慈,是希望得到回报的。中世纪的君主,都希望从统治权中获得经济收入,司法权也不例外。中世纪的贵族在对待犯罪分子时,更倾向于对其进行金钱处罚或没收其个人财产。中世纪晚期,城市取得死刑裁判权后,情况才开始发生变化,死刑成为了维护社会和平与稳定的一种国家工具。值得一提的是,盗窃犯被处死刑的数目较多,说明死刑的作用更多是一种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的工具,而非对暴力行为做出的一种反应。

酷刑有各种级别, 一般由刽子手在大众视线外执行。此处的“上拉” 是酷刑中最严酷的一种。

一直到中世纪晚期,贵族都不太使用死刑。从近代早期开始,死刑作为统治国展示统治权的一种通用手段,已从城市扩大到了乡村。有时,贵族甚至会在有争议的地区执行死刑,以展示对该地区的统治和领土要求。如果政治冲突局面需要,贵族随时会展开对女巫的审判,在争议区处决女巫,以此来展示自己的统治权。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死刑是极其残忍的。从近代开始,死刑的残忍度虽有所降低,但这并不是因为国家意识到了死刑的残忍性,而是出于宗教原因,会对犯人进行一定程度的宽宥。死刑方式多种多样,但无不残忍。这一点,人们很早就知道,对死刑的相关描写也很多,但人们对死刑犯几乎没有表示出一丁点的尊重。当权者令人将死刑犯的尸体悬挂在绞刑架上或轮子上,以起到震慑的作用,而这些尸体也成了偷盗的对象。死刑犯的四肢、睾丸等会被人偷偷割下来,用作迷信之用。也有人偷死刑犯的衣物,有人为拼成一副人骨而去偷死刑犯的骨头,有人用桶去接死刑犯身上涌出的热血,有人将死刑犯身上的皮撕下来,有人将死刑犯的骨头捣碎、内脏取出,目的是将其制成药品。不但药剂师会这样做,刽子手也会。16世纪起,解剖学家们也加入了这一行列,因为他们需要人体供观察研究所用。死刑犯的尸体被他们视作一个划算的猎物,最终他们也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这一猎物。

14世纪末以来死刑增多,教会做出了相关反应,15世纪甚至与世俗当权者的意愿进行了部分抗争,影响了死刑的仪制。教会设立了一个光荣目标——拯救死刑犯的灵魂。对此,教会报以了极大的热忱,做出了极大的努力。虽然随着宗教改革的出现和发展,教会拯救死刑犯灵魂的理由在细节上发生了变化,但死刑犯的灵魂却受到了所有基督教教会的重视。1937年,瑞士一名国家议员还对此进行了赞扬:“他(死刑犯)悔恨自己的罪过,对死刑的准备也会因此变得容易,教会拯救了一个自己的孩子,完成了神圣的使命,所以教会一直都承认死刑。这不仅是一种自卫方法,也是获得永生的一种有效手段。”正是基于这一点,教会才同意对死刑犯的身体进行毁坏。另外,基督教会将犯人悔过提升为灵魂拯救所必需的(天主教)或足够的(新教)先决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讯的使用。必要时,即使犯人无辜也不例外。总的来说,牧师与死刑犯的交流,应被单独研究。拉德布鲁赫认为,死刑犯在人生的最后几小时,像学生一样背诵着赞美诗、祷告词。这一观点,至今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也许是因为它道出了事情的本质。此外,约翰纳斯·哈根多恩的日记则给人留下了这样一个印象:牧师和死刑犯不是在祷告,而是在高喊。牧师的声音嘶哑,看死刑犯的目光是从上而下的。

世俗法庭景象。耶稣基督在天堂穹顶上用《玛窦福音》中的话来提醒陪审团记起其责任及最后的审判 :“你们对别人的审判中,也包含了对你们自己的审判。” 对于所有无辜被审判的人,耶稣基督有如下安慰语 :“上帝会怜悯所有遭受了不公 的人。”

尤尔根·马楚卡特认为,死刑仪制带有宗教色彩,“可以让死刑失去一部分打击力”,世俗死刑的决定性和绝对性也因此被剥夺。这一观点,在我们研究的时间区域内并没有得到证实。恰恰相反:最迟从宗教改革开始,死刑仪制的宗教色彩已是死刑合法性的一部分。路德教派以及其他改革派都认为,每一例死刑都是世俗司法和上帝司法共同作用的成功体现。中世纪认为上帝监视着世俗法官,认为世俗法官如果误判,便会受到上帝的惩罚。不过,这种观点在近代早期已逐渐消失。死刑变成了世俗统治者绝对权力的展示。我们可以认为,正是这种绝对性导致了民众抗议、袭击刽子手的情况时有发生。基督教宣扬折磨犯人的身体合法,而上帝又会宽宥犯人的灵魂。对这一神学矛盾的调停,普通基督教教徒很难理解,神学家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批判者。只有当这种批判越来越尖锐,死刑的作用越来越受到质疑时,上帝的怜悯以及永生的承诺才能使死刑失去打击力。神学家对死刑的批判越来越广泛。一些批判的教会人员在近代早期对女巫的迫害中,明白了死刑的害处。弗里德里希·冯·施佩在他著名的反对审判女巫的著作中,提及了一名牧师。这名牧师给两百多名被判火刑的女巫进行了心灵辅导,自鸣得意地夸口说在进入监狱时,会先问每一个关押的女巫,是否愿意重复在刑讯时招供的罪。如果女巫吞吞吐吐或表示想在向牧师忏悔时才将真相托盘而出,那他便会拒绝给她们忏悔的机会,说她们如此顽固不化,不能获得忏悔的机会,会像狗一样死去。许多女巫便是在这种恐吓下,害怕自己的灵魂不能升天,才承认了自己的罪过。这个故事是施佩在吃饭时,一位有名的法学博士在餐桌上讲的。这位法学博士对牧师从“女巫”口中获得“真相”而采取计策的做法赞赏不已。施佩听到这个故事时,非常吃惊地在胸前画了个十字,报之以一声重重的叹息。

而在此的几年前,路德教牧师、迫害女巫的批评者约翰纳斯·马图斯·梅法特曾毫不留情地批判了同僚进行的心灵劝说实践。对他来说“牧师的折磨……远比刽子手的(折磨)厉害”,因为牧师折磨的是犯人的心灵,而刽子手折磨的只是犯人的身体。牧师折磨着犯人的心灵,犯人害怕自己的灵魂不能升天,所以听信牧师的话认罪。至于犯人是否无辜,牧师们并不关心,法官们说什么便是什么,从而使自己成了杀人帮凶。梅法特反对这样:“你们牧师不是为了/审问证人/做出裁决/认识火和剑。”牧师的任务是尽可能阻止有人无辜流血。但这从来都不是心灵劝说者——牧师们的目标,他们的手上沾上了血。

著名的彩色木版画展示了1500年前后的各种处决形式,而心灵劝说者的位置在此画中也很显著。

不过,牧师们没有为此良心不安,因为宗教改革者是首批弘扬死刑神学的人。他们无条件同意使用死刑,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清除犯罪,让人们过上一种上帝喜闻乐见的生活。这对16世纪死刑数的上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人们经常认为,死刑数上升是因为犯罪率上升,但这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证实。

如果将宗教改革者只视为当局的谄媚者,就有点太片面了。宗教改革的宽宥教义,使天主教教义中对过时、残忍的死刑方式的解释失去了基础。在天主教教义中,忍受轮刑是杀人犯合适的赎罪方式。宗教改革者认为这只是在折磨犯人,因为在他们眼里,通往上帝的路只有一条——真心悔过,无须赎罪来让灵魂升入天堂。这也能解释为何16世纪出现了倾向于使用剑刑的发展。统治者认为折磨和羞辱犯人毫无意义,而剑刑能让犯人免去折磨和痛苦。轮刑及其他残酷的死刑方式之所以被保留,是因为它们是面向观众的一种传统表演。在此类案例中,刽子手越来越经常得到指示,在行刑仪式开始时便偷偷将死刑犯杀死,以免让其受过多痛苦。

轮刑是一种残酷的刑罚。首先用轮子将犯人四肢的骨骼碾断,然后刽子手用轮子猛击犯人的胸部。最后,犯人或死或活地被五花大绑在轮上,竖在轮上示众。而尸体则留在轮上,以起到震慑的作用。

16世纪起,女性也开始被处绞刑和剑刑。那之前,女性大多被处浸河或活埋。如果将浸河、活埋这些传统的女性刑罚视为有偶然性、运气性的刑罚,便不难理解这种转变。中世纪后期,法庭判处女死刑犯浸河或活埋,将她们的命运交给上帝,是因为那时人们不确定女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责任能力。中世纪社会对女人持一种仇恨的观点,也间接保护了女人。女人的智商被视作与儿童的智商不相上下,女人被视为不坚定、易受影响、理解力有限的生物。将女人浸河,是将女人交到上帝手中,让上帝决定其生死。如果女人能在水中活下来,便会被释放。宗教改革以后,社会对女人的看法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但世俗司法和上帝司法的关系却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对宗教改革者来说,死刑审判是上帝的一个工具,不需要在一旁监督的上帝来改正世俗法庭做出的错误审判。因而,取消浸河、活埋等带有偶然性、运气性的刑罚,男女被一视同仁地处决,是合理的、一脉相承的。

宗教改革带来了16世纪的法律从未思考过的改变。残忍过时的死刑方式,偶尔也会变得不那么残忍,剑刑也成了与绞刑一样通用的死刑方式。天主教统治区的法国,首次出现断头台,便是从宗教改革开始的,这不能不说是历史的一个讽刺。

宗教改革改变的不只是死刑方式。加尔文主义者首次批评了对盗窃犯的过度处罚。盗窃犯占了被处死犯人的大多数。人们开始思考死刑的替代刑。罚犯人在橹舰上做苦役的刑罚,不足以成大气候。但劳教所则不同。劳教所创造了一个机构,通过这个机构,人们希望根治盗窃产生的土壤。从长远看,劳教所的建立,使死刑数从17世纪70年代开始下降变得可能。

随着宗教改革的推进,天主教会也开始无条件同意死刑。教会和国家之间的传统对立,导致教会批判世俗司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宗教改革以后,教会变成了国家教会,开始按国家旨意行事,必要时甚至将对臣民的残酷处罚美化成是上帝的旨意。16世纪起,基督教教会开始无条件支持死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对现世人生产生了根本性的厌恶,因为现世人生充满了罪恶、陋习、淫乱、犯罪。不同宗教信仰之间的相互仇恨,也是其中一个原因。天主教会的罪恶学说,给宗教改革的教义及其对社会的要求提供了基础。不过,天主教会对世界的批判,没能从根本上转化为对现世人生的一个压制性调节,因为天主教会太爱罪人了。面对宗教改革者的原教旨主义,天主教会无从反抗,只能默默地跟在其后。16世纪起,天主教统治区也开始从古老的传统中挣脱出来,越来越多地对犯人执行剑刑,也开始考虑建立劳教所,有时也会令刽子手将轮刑犯或火刑犯在行刑前偷偷杀死。在天主教的法国,“巴黎议会”决定,对轮刑犯一律实行“特宥”(Retentum)政策,即令刽子手在行刑前将犯人提前杀死,让犯人无须感觉到轮刑的痛苦。

以对刺杀亨利四世的弗朗索瓦·拉瓦亚克的处决为题的铜版画。四马分尸被用于处决叛国者,作为一种极其残忍的酷刑,其在16世纪至18世纪时被经常使用。

围绕死刑发生的一切改变,都与宗教改革有着莫大的关联。在死刑的运用上,天主教统治者受到了宗教改革的影响,与宗教改革者走上了同一条路。对此,我们不必惊讶。宗教改革紧随时代步伐,而天主教会的许多社会观、价值观都过时了,有些观点还是古希腊罗马后期的教会之父奥古斯丁留下来的。有一个例子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中世纪的教会,对卖淫持容忍态度,便与奥古斯丁的学说有关。宗教改革者要求关闭妓院,天主教徒想不出反驳的理由。16世纪末,天主教的神学家自己也忘记了奥古斯丁为何容忍卖淫:1591年,科隆妓院面临关闭,科隆的天主教神父们表态说,他们也不能确切解释为何天主教一直都容忍妓院的存在。

2014年4月30日,在新教牧师哈特穆特·黑格勒(Hartmut Hegeler)的倡议下,特里尔成为第25个为女巫平反的德国城市。一方面,这是值得赞扬的;另一方面,女巫审判的受害者只得到了一个象征性的弥补,我们不能因此认为中世纪末期及近代早期其他死刑判决都是合理的。因为除了对女巫的审判,死刑涉及的主要是按照现今刑法标准根本不应处重罚或死刑的犯人。理查德·伊万斯在对德国死刑的研究中,有意避免使用“受害者”这个词来形容那些只走了个审判过场便被判死刑的犯人。伊万斯的解释是:“在大多数案例中,这些犯人都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杀人了。”这对后来的时期也许是适用的,但对14-17世纪这段时期来说,这个结论不正确。因为这一时期被处死的主要是盗窃犯,且大部分都是非常年轻的盗窃犯。当时的统治者力不从心,认为严惩犯罪,判处犯人死刑,便能解决严峻的社会问题。这也对历史学产生了后果。研究贫困人员、社会边缘群体的历史,不能继续限制在研究统治者在救济和处罚方面采取的政策,也应将死刑作为前现代贫困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行深入的研究。

弑童犯和乱伦犯之所以会被处异常残酷的刑罚,与宗教改革者严格的性道德标准有关,宗教改革者希望能以此来抹除婚姻之外的一切性关系。这使许多年轻女子首当其冲,她们在绝望恐惧中杀害了自己非婚生的婴儿,随之又因弑童罪受到无情的处罚。这些女子无法指望别人的理解。对她们的死刑判决,展示了一个凶残、本质上不知所措的社会。而对年轻盗窃犯的每个死刑判决,都可以理解为社会的缴械投降。法官认为这些盗窃犯已没有改过的希望,所以将他们送上了绞刑场。本书主要回顾了这些可怜人的命运,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为他们的平反尽微薄之力。我们知道,死刑将继续作为刑罚而存在。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数据,2013年全球死刑数较2012年甚至有所上升。因而,本书虽然在此结束,但本书涉及的死刑史还远未结束。

《欧洲死刑史:1200-1700》
 [德]彼得·舒斯特 著  朱谅谅 译
中信出版集团/楚尘文化 2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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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改革与死刑:欧洲历史上的死刑更多是统治手段还是宗教恐吓?

“对年轻母亲的死刑判决,展示了一个凶残、本质上不知所措的社会。而对年轻盗窃犯的每个死刑判决,都可以理解为社会的缴械投降。”

剑刑极其血腥。犯人的头被削掉后,血从其躯干主动脉中喷出,状如泉涌。 有时喷出的血被盛在容器中,作为药物来使用。来源:《欧洲死刑史:1200-1700》

按:见诸报端的死刑常常引起极大的关注和讨论,我们身边最晚近的一例是杭州纵火案的罪犯莫焕晶。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死刑被越来越谨慎地施行,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死刑是个一直持续存在的话题,死刑应该在文明社会继续保留吗?死刑可以起到恐吓犯罪、教化民众、安定社会的作用吗?面对国内外每年被曝出的大量冤假错案,死刑是不是让国家机构失去了改正错误的机会?

2006年末,国际媒体纷纷登载了伊拉克前统治者萨达姆·侯赛因(Saddam Hussein)被处决的照片,引发了全球轩然大波和激烈争论。媒体可以这样做吗?难以累计的读者来信,使得有些报纸不得不对此进行思考。德国资深媒体人克劳狄斯·赛德尔(ClaudiusSeidl)引用阿尔贝·加缪(Albert Camus)的话来反驳那些反对公开照片的批评者:“反对死刑最好的方法便是成为行刑的目击证人。”事实确实如此。比如恐怖组织“伊斯兰国”发表处决囚犯的录像,将残忍的行刑公之于众的做法,便受到了世界各地人民的唾弃。

《欧洲死刑史》一书作者、德国历史学者彼得·舒斯特认为,死刑在欧洲有着悠久而血腥的历史。直到19世纪,死刑行刑均为公开活动。“从这一层面来说,死刑一直都不只是一个司法问题,它也是统治的象征,是清洗、报复、恐吓,是血淋淋的轰动事件,也是对被惩罚的罪犯和罪人的‘一种宗教或类宗教的惩罚,是其通往拯救之路的前路’。”除了呈现列举历史上死刑方式和相关法律的变化,舒斯特在书中着重分析了欧洲历史上教会对死刑犯的影响。他在前言中写到,教会“不只局限于担心这些人的心灵能否得到拯救,它也延伸到了死刑条例的颁布、行刑仪制的制定及其合法化等”。舒斯特说,“在过去的25年中,发生了无数恐怖事件,再次证明了‘宗教和暴力是同胞兄妹’这一观点的正确性。从苏联解体、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宣告‘历史的终结’以来,我们可以看到,战争、刺杀、恐怖袭击及种族驱逐是如何打着宗教的旗号来进行的。这让我们意识到,我们应该再次关注宗教和教会在历史上是如何对世俗之事施加影响的。”

经出版社授权,界面文化(ID:Booksandfun)从《欧洲死刑史》一书中节选了尾声部分,以期与读者一同从宗教的角度重新审视死刑的残酷历史。

《欧洲历史上的死刑更多是统治手段还是宗教恐吓?》

文 | [德]彼得·舒斯特   译 | 朱谅谅

“如果不将死刑从法律中移除,那人心和社会道德都不可能长久和平。”——加缪,1957年

在谈到死刑的受害者时,蒙田的视角与当时牧师的视角是一致的。他在考虑死刑的构成时,中心点是犯人的心灵救赎。很显然,如果不援引人的存在的超验特征,我们无法理解死刑的历史。连蒙田这样的思想巨人都无法列出死刑的替代刑,再次突出地说明了16世纪死刑在人们脑海中是多么地根深蒂固。现存的所有数据都说明,欧洲死刑数最多的时期是近代早期。从17世纪早期开始,死刑数便逐渐减少。

死刑以及死刑的行刑仪制是中世纪的遗产。死刑裁判权被视作君王的权利,是一种统治手段。但在研究中世纪死刑的使用时,我们越来越多地发现,死刑在中世纪大多是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才会使用,主要是在出现军事和政治冲突时。一般来说,理想的统治者都不会用最严厉的刑罚来统治臣民。恰恰相反,理想的统治者是受基督教启发,仁慈而懂得宽宥的君主。当然,说得难听些,君主仁慈,是希望得到回报的。中世纪的君主,都希望从统治权中获得经济收入,司法权也不例外。中世纪的贵族在对待犯罪分子时,更倾向于对其进行金钱处罚或没收其个人财产。中世纪晚期,城市取得死刑裁判权后,情况才开始发生变化,死刑成为了维护社会和平与稳定的一种国家工具。值得一提的是,盗窃犯被处死刑的数目较多,说明死刑的作用更多是一种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的工具,而非对暴力行为做出的一种反应。

酷刑有各种级别, 一般由刽子手在大众视线外执行。此处的“上拉” 是酷刑中最严酷的一种。

一直到中世纪晚期,贵族都不太使用死刑。从近代早期开始,死刑作为统治国展示统治权的一种通用手段,已从城市扩大到了乡村。有时,贵族甚至会在有争议的地区执行死刑,以展示对该地区的统治和领土要求。如果政治冲突局面需要,贵族随时会展开对女巫的审判,在争议区处决女巫,以此来展示自己的统治权。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死刑是极其残忍的。从近代开始,死刑的残忍度虽有所降低,但这并不是因为国家意识到了死刑的残忍性,而是出于宗教原因,会对犯人进行一定程度的宽宥。死刑方式多种多样,但无不残忍。这一点,人们很早就知道,对死刑的相关描写也很多,但人们对死刑犯几乎没有表示出一丁点的尊重。当权者令人将死刑犯的尸体悬挂在绞刑架上或轮子上,以起到震慑的作用,而这些尸体也成了偷盗的对象。死刑犯的四肢、睾丸等会被人偷偷割下来,用作迷信之用。也有人偷死刑犯的衣物,有人为拼成一副人骨而去偷死刑犯的骨头,有人用桶去接死刑犯身上涌出的热血,有人将死刑犯身上的皮撕下来,有人将死刑犯的骨头捣碎、内脏取出,目的是将其制成药品。不但药剂师会这样做,刽子手也会。16世纪起,解剖学家们也加入了这一行列,因为他们需要人体供观察研究所用。死刑犯的尸体被他们视作一个划算的猎物,最终他们也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这一猎物。

14世纪末以来死刑增多,教会做出了相关反应,15世纪甚至与世俗当权者的意愿进行了部分抗争,影响了死刑的仪制。教会设立了一个光荣目标——拯救死刑犯的灵魂。对此,教会报以了极大的热忱,做出了极大的努力。虽然随着宗教改革的出现和发展,教会拯救死刑犯灵魂的理由在细节上发生了变化,但死刑犯的灵魂却受到了所有基督教教会的重视。1937年,瑞士一名国家议员还对此进行了赞扬:“他(死刑犯)悔恨自己的罪过,对死刑的准备也会因此变得容易,教会拯救了一个自己的孩子,完成了神圣的使命,所以教会一直都承认死刑。这不仅是一种自卫方法,也是获得永生的一种有效手段。”正是基于这一点,教会才同意对死刑犯的身体进行毁坏。另外,基督教会将犯人悔过提升为灵魂拯救所必需的(天主教)或足够的(新教)先决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讯的使用。必要时,即使犯人无辜也不例外。总的来说,牧师与死刑犯的交流,应被单独研究。拉德布鲁赫认为,死刑犯在人生的最后几小时,像学生一样背诵着赞美诗、祷告词。这一观点,至今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也许是因为它道出了事情的本质。此外,约翰纳斯·哈根多恩的日记则给人留下了这样一个印象:牧师和死刑犯不是在祷告,而是在高喊。牧师的声音嘶哑,看死刑犯的目光是从上而下的。

世俗法庭景象。耶稣基督在天堂穹顶上用《玛窦福音》中的话来提醒陪审团记起其责任及最后的审判 :“你们对别人的审判中,也包含了对你们自己的审判。” 对于所有无辜被审判的人,耶稣基督有如下安慰语 :“上帝会怜悯所有遭受了不公 的人。”

尤尔根·马楚卡特认为,死刑仪制带有宗教色彩,“可以让死刑失去一部分打击力”,世俗死刑的决定性和绝对性也因此被剥夺。这一观点,在我们研究的时间区域内并没有得到证实。恰恰相反:最迟从宗教改革开始,死刑仪制的宗教色彩已是死刑合法性的一部分。路德教派以及其他改革派都认为,每一例死刑都是世俗司法和上帝司法共同作用的成功体现。中世纪认为上帝监视着世俗法官,认为世俗法官如果误判,便会受到上帝的惩罚。不过,这种观点在近代早期已逐渐消失。死刑变成了世俗统治者绝对权力的展示。我们可以认为,正是这种绝对性导致了民众抗议、袭击刽子手的情况时有发生。基督教宣扬折磨犯人的身体合法,而上帝又会宽宥犯人的灵魂。对这一神学矛盾的调停,普通基督教教徒很难理解,神学家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批判者。只有当这种批判越来越尖锐,死刑的作用越来越受到质疑时,上帝的怜悯以及永生的承诺才能使死刑失去打击力。神学家对死刑的批判越来越广泛。一些批判的教会人员在近代早期对女巫的迫害中,明白了死刑的害处。弗里德里希·冯·施佩在他著名的反对审判女巫的著作中,提及了一名牧师。这名牧师给两百多名被判火刑的女巫进行了心灵辅导,自鸣得意地夸口说在进入监狱时,会先问每一个关押的女巫,是否愿意重复在刑讯时招供的罪。如果女巫吞吞吐吐或表示想在向牧师忏悔时才将真相托盘而出,那他便会拒绝给她们忏悔的机会,说她们如此顽固不化,不能获得忏悔的机会,会像狗一样死去。许多女巫便是在这种恐吓下,害怕自己的灵魂不能升天,才承认了自己的罪过。这个故事是施佩在吃饭时,一位有名的法学博士在餐桌上讲的。这位法学博士对牧师从“女巫”口中获得“真相”而采取计策的做法赞赏不已。施佩听到这个故事时,非常吃惊地在胸前画了个十字,报之以一声重重的叹息。

而在此的几年前,路德教牧师、迫害女巫的批评者约翰纳斯·马图斯·梅法特曾毫不留情地批判了同僚进行的心灵劝说实践。对他来说“牧师的折磨……远比刽子手的(折磨)厉害”,因为牧师折磨的是犯人的心灵,而刽子手折磨的只是犯人的身体。牧师折磨着犯人的心灵,犯人害怕自己的灵魂不能升天,所以听信牧师的话认罪。至于犯人是否无辜,牧师们并不关心,法官们说什么便是什么,从而使自己成了杀人帮凶。梅法特反对这样:“你们牧师不是为了/审问证人/做出裁决/认识火和剑。”牧师的任务是尽可能阻止有人无辜流血。但这从来都不是心灵劝说者——牧师们的目标,他们的手上沾上了血。

著名的彩色木版画展示了1500年前后的各种处决形式,而心灵劝说者的位置在此画中也很显著。

不过,牧师们没有为此良心不安,因为宗教改革者是首批弘扬死刑神学的人。他们无条件同意使用死刑,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清除犯罪,让人们过上一种上帝喜闻乐见的生活。这对16世纪死刑数的上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人们经常认为,死刑数上升是因为犯罪率上升,但这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证实。

如果将宗教改革者只视为当局的谄媚者,就有点太片面了。宗教改革的宽宥教义,使天主教教义中对过时、残忍的死刑方式的解释失去了基础。在天主教教义中,忍受轮刑是杀人犯合适的赎罪方式。宗教改革者认为这只是在折磨犯人,因为在他们眼里,通往上帝的路只有一条——真心悔过,无须赎罪来让灵魂升入天堂。这也能解释为何16世纪出现了倾向于使用剑刑的发展。统治者认为折磨和羞辱犯人毫无意义,而剑刑能让犯人免去折磨和痛苦。轮刑及其他残酷的死刑方式之所以被保留,是因为它们是面向观众的一种传统表演。在此类案例中,刽子手越来越经常得到指示,在行刑仪式开始时便偷偷将死刑犯杀死,以免让其受过多痛苦。

轮刑是一种残酷的刑罚。首先用轮子将犯人四肢的骨骼碾断,然后刽子手用轮子猛击犯人的胸部。最后,犯人或死或活地被五花大绑在轮上,竖在轮上示众。而尸体则留在轮上,以起到震慑的作用。

16世纪起,女性也开始被处绞刑和剑刑。那之前,女性大多被处浸河或活埋。如果将浸河、活埋这些传统的女性刑罚视为有偶然性、运气性的刑罚,便不难理解这种转变。中世纪后期,法庭判处女死刑犯浸河或活埋,将她们的命运交给上帝,是因为那时人们不确定女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责任能力。中世纪社会对女人持一种仇恨的观点,也间接保护了女人。女人的智商被视作与儿童的智商不相上下,女人被视为不坚定、易受影响、理解力有限的生物。将女人浸河,是将女人交到上帝手中,让上帝决定其生死。如果女人能在水中活下来,便会被释放。宗教改革以后,社会对女人的看法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但世俗司法和上帝司法的关系却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对宗教改革者来说,死刑审判是上帝的一个工具,不需要在一旁监督的上帝来改正世俗法庭做出的错误审判。因而,取消浸河、活埋等带有偶然性、运气性的刑罚,男女被一视同仁地处决,是合理的、一脉相承的。

宗教改革带来了16世纪的法律从未思考过的改变。残忍过时的死刑方式,偶尔也会变得不那么残忍,剑刑也成了与绞刑一样通用的死刑方式。天主教统治区的法国,首次出现断头台,便是从宗教改革开始的,这不能不说是历史的一个讽刺。

宗教改革改变的不只是死刑方式。加尔文主义者首次批评了对盗窃犯的过度处罚。盗窃犯占了被处死犯人的大多数。人们开始思考死刑的替代刑。罚犯人在橹舰上做苦役的刑罚,不足以成大气候。但劳教所则不同。劳教所创造了一个机构,通过这个机构,人们希望根治盗窃产生的土壤。从长远看,劳教所的建立,使死刑数从17世纪70年代开始下降变得可能。

随着宗教改革的推进,天主教会也开始无条件同意死刑。教会和国家之间的传统对立,导致教会批判世俗司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宗教改革以后,教会变成了国家教会,开始按国家旨意行事,必要时甚至将对臣民的残酷处罚美化成是上帝的旨意。16世纪起,基督教教会开始无条件支持死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对现世人生产生了根本性的厌恶,因为现世人生充满了罪恶、陋习、淫乱、犯罪。不同宗教信仰之间的相互仇恨,也是其中一个原因。天主教会的罪恶学说,给宗教改革的教义及其对社会的要求提供了基础。不过,天主教会对世界的批判,没能从根本上转化为对现世人生的一个压制性调节,因为天主教会太爱罪人了。面对宗教改革者的原教旨主义,天主教会无从反抗,只能默默地跟在其后。16世纪起,天主教统治区也开始从古老的传统中挣脱出来,越来越多地对犯人执行剑刑,也开始考虑建立劳教所,有时也会令刽子手将轮刑犯或火刑犯在行刑前偷偷杀死。在天主教的法国,“巴黎议会”决定,对轮刑犯一律实行“特宥”(Retentum)政策,即令刽子手在行刑前将犯人提前杀死,让犯人无须感觉到轮刑的痛苦。

以对刺杀亨利四世的弗朗索瓦·拉瓦亚克的处决为题的铜版画。四马分尸被用于处决叛国者,作为一种极其残忍的酷刑,其在16世纪至18世纪时被经常使用。

围绕死刑发生的一切改变,都与宗教改革有着莫大的关联。在死刑的运用上,天主教统治者受到了宗教改革的影响,与宗教改革者走上了同一条路。对此,我们不必惊讶。宗教改革紧随时代步伐,而天主教会的许多社会观、价值观都过时了,有些观点还是古希腊罗马后期的教会之父奥古斯丁留下来的。有一个例子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中世纪的教会,对卖淫持容忍态度,便与奥古斯丁的学说有关。宗教改革者要求关闭妓院,天主教徒想不出反驳的理由。16世纪末,天主教的神学家自己也忘记了奥古斯丁为何容忍卖淫:1591年,科隆妓院面临关闭,科隆的天主教神父们表态说,他们也不能确切解释为何天主教一直都容忍妓院的存在。

2014年4月30日,在新教牧师哈特穆特·黑格勒(Hartmut Hegeler)的倡议下,特里尔成为第25个为女巫平反的德国城市。一方面,这是值得赞扬的;另一方面,女巫审判的受害者只得到了一个象征性的弥补,我们不能因此认为中世纪末期及近代早期其他死刑判决都是合理的。因为除了对女巫的审判,死刑涉及的主要是按照现今刑法标准根本不应处重罚或死刑的犯人。理查德·伊万斯在对德国死刑的研究中,有意避免使用“受害者”这个词来形容那些只走了个审判过场便被判死刑的犯人。伊万斯的解释是:“在大多数案例中,这些犯人都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杀人了。”这对后来的时期也许是适用的,但对14-17世纪这段时期来说,这个结论不正确。因为这一时期被处死的主要是盗窃犯,且大部分都是非常年轻的盗窃犯。当时的统治者力不从心,认为严惩犯罪,判处犯人死刑,便能解决严峻的社会问题。这也对历史学产生了后果。研究贫困人员、社会边缘群体的历史,不能继续限制在研究统治者在救济和处罚方面采取的政策,也应将死刑作为前现代贫困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行深入的研究。

弑童犯和乱伦犯之所以会被处异常残酷的刑罚,与宗教改革者严格的性道德标准有关,宗教改革者希望能以此来抹除婚姻之外的一切性关系。这使许多年轻女子首当其冲,她们在绝望恐惧中杀害了自己非婚生的婴儿,随之又因弑童罪受到无情的处罚。这些女子无法指望别人的理解。对她们的死刑判决,展示了一个凶残、本质上不知所措的社会。而对年轻盗窃犯的每个死刑判决,都可以理解为社会的缴械投降。法官认为这些盗窃犯已没有改过的希望,所以将他们送上了绞刑场。本书主要回顾了这些可怜人的命运,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为他们的平反尽微薄之力。我们知道,死刑将继续作为刑罚而存在。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数据,2013年全球死刑数较2012年甚至有所上升。因而,本书虽然在此结束,但本书涉及的死刑史还远未结束。

《欧洲死刑史:1200-1700》
 [德]彼得·舒斯特 著  朱谅谅 译
中信出版集团/楚尘文化 2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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